國家訂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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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訂購合同[1]
國家訂購合同是指行政機關基於國防和國民經濟的需要,與相對人之間簽訂的訂購有關物資和產品所達成的協議。國家訂購合同不同於民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相對人必須認真完成合同中所規定的具體事項,不能拒絕,但雙方在費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協商。我國目前軍用物資和其他有關國防物資的訂購,一般都採用訂購合同的形式。糧食、棉花、煙草等訂購合同,是以國家提供優惠條件並保證收購,農民向國家繳納糧食、棉花、煙草並取得報酬為內容,由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和農民之間簽訂的協議。
國家訂購合同的解析[2]
以糧食訂購合同為例,可看出其與一般合同的極大差異。根據國務院1998年6月發佈的《糧食收購條例》規定:
第一,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農民,而另一方是經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並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糧食訂購合同排除了一般的市場競爭,農民只能按合同的約定把糧食賣給國家而不能隨意賣給他人。
第二,糧食收購的價格必須按照國家定價進行。排除了一般的自由買賣討價還價。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不執行國家糧食收購價格的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張榜公佈糧食收購價格或者收購糧食壓級壓價、抬級抬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國家對糧食收購實行保護價制度,以保障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出售糧食,能夠補償生產成本,並得到適當的收益。保護價的原則由國務院確定,保護價的具體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第四,糧食收購按行政區域進行,不像一般商品貨物那樣自由流通。糧食收購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只能在本縣級行政區域內收購糧食,不得到外地向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直接收購糧食。
由此可見,糧食訂購合同,作為收購方的當事人,雖然本身不是行政機關,但卻是由行政機關直接指定的國有企業,實際上是代替行政機關執行收購任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命令進行,因而是一種行政合同。其他的農產品如棉花、煙草等也都基本上以行政合同的形式進行,農民向國家繳納農產品取得報酬,國家也提供一定的種子、化肥和農藥等資助並以優惠條件保證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