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征收補償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徵用相對人的財產並給予補償的行政合同。這類合同目前廣泛運用於城市建設、交通鐵路、水利設施等基礎建設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公用征收補償合同中,關於征收部分屬於單方行政行為,即征收是行政主體的單方決定;但是行政補償部分是行政合同的範疇,即如何補償以及補償數額的確定等,必須經過與相對人協商後達成一致。
- ↑ 張莉主編.第十二章 行政合同 行政法教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0.08.
- ↑ 陳伯禮,潘麗霞,徐信貴著.第六章 非權力行政行為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