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地稅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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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地稅合併[1]
國地稅合併是2018年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托,國務委員王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該說明第二點第十一條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國地稅合併的原因[2]
國稅和地稅機構分設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配套措施。1994年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其主要內容是在稅制改革的基礎上,改變了過去財政承包制的做法,將所有稅收按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用稅。
在當時的背景下,財稅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提高財政收入的“兩個比重”,即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兩上比重”,有利於增強財政的再分配能力和中央財政的巨集觀調控能力。
相應的,為了保證中央政府稅收收入的及時足額征收,同時加強地方稅的征收管理,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作為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國地稅機構分設對於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提高“兩個比重”,保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運行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但機構分設帶來的問題也不少,其中最突出的是納稅人為了履行納稅義務所需要支出的成本,我們稱為“奉行成本”或“遵從成本”也大大上升。
比如,一個企業繳納增值稅需要到國家稅務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就要到地方稅務局。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由於國地稅的信息系統不兼容以及溝通協調不暢等問題,納稅人需要向國稅、地稅重覆報送涉稅資料,接受兩個機構的稅務檢查等,遵從成本比較高。
從稅制改革的角度看,近年來,隨著“營改增”的不斷推進,營業稅作為主要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的地方主體稅種最終退出歷史舞臺,國稅與地稅的徵管範圍和徵管職責發生了很大變化,這為國地稅合併創造了條件。
遵從成本高這點廣大民眾深有感觸,比如,某地國稅局和地稅局,相隔大概有40分鐘車程。忙的時候,一個納稅人少則排兩個小時,多則排半天,這樣一來,他從國稅局辦完業務再去地稅局,可能就要花上一天時間了。
反過來想,納稅人遵從成本高了,徵管機構的征收成本自然也不會低。因此,一直以來,民間就存在著要讓國稅、地稅合併的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