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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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合同糾紛[1]
商標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商標的權利歸屬、轉讓、許可使用和商標代理等事宜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一般包括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和商標代理合同糾紛。
商標合同糾紛的種類[1]
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是指商標所有人與受讓人就商標權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是指商標所有人與被許可人就商標的許可使用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包括獨占使用許可合同、排他使用許可合同、普通使用許可合同。
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是指商標所有人與商標代理人就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商標合同糾紛的表現形式[2]
(一)在商標權轉讓合同中,糾紛主要表現為
1.發生在轉讓人一方的違約
(1)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向受讓人交付有關該註冊商標的證件資料;
(2)所轉讓的商標權,由於超過有效期限未申請續展,被國家商標局依法註銷等各種原因而歸於無效;
(3)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沒有一併轉讓;
(4)轉讓人在轉讓該註冊商標之前已與第三人訂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未經被許可人同意,!將該註冊商標擅自轉讓;
(5)未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向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註冊轉讓手續。
2.發生在受讓人一方的違約
(1)受讓人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即《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2)受讓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包括數額、幣種、期限、地點、方式等)向轉讓人支付該註冊商標轉讓價款;
(3)受讓人使用該註冊商標所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
(4)受讓人未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註冊轉讓手續。
(二)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糾紛主要表現為
1.發生在許可人一方的違約
(1)許可人未經被許可人同意,將該註冊商標擅自轉讓給合同外第三人;
(2)許可人對於該註冊商標期限屆滿而不申請續展註冊;
(3)許可人在該註冊商標期限尚未屆滿時申請註銷該商標,自動放棄該商標專用權;
(4)許可人未按合同約定的要求對被許可人的商品進行質量監督;
(5)許可人未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機關和國家商標局辦理備案手續。
2.發生在被許可人一方的違約
(1)被許可人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即《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2)被許可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範圍使用該註冊商標。使用範圍包括使用的期限,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種類,使用該註冊商標所生產的商品的銷售範圍等;
(3)被許可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數額、幣種、期限、地點或方式)向許可;人支付使用該註冊商標的使用費;
(4)被許可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或拒絕許可人對其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5)被許可人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在其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沒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6)被許可人未按商標法的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商標局辦理備案手續。
商標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2]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商標法等法律的規定,商標合同糾紛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爭議,其解決方式可以採用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這三種解決商標合同糾紛的方式各有其特點,所以,合同當事人在選擇適用什麼方式解決糾紛之前,必須先要明確這三種方式各自的要求、程式和法律效力。
商標合同糾紛要提交仲裁機構解決,合同當事人必須在商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在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商標合同糾紛的調解可以分為民間調解、仲裁調解和訴訟調解三種,分別在當事人將合同糾紛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前、合同糾紛由仲裁機構仲裁過程中或合同糾紛由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生。狹義的商標合同糾紛的調解僅指民間調解。民間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但仲裁調解達成的協議或訴訟調解達成協議在依法製作法律文書生效後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入必須履行協議內容。
商標合同糾紛的調解沒有法定舶程式,但商標合同糾紛的仲裁或訴訟則必須嚴格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否則屬於在程式上的不合法。
商標合同糾紛由仲裁機構仲裁後作出的裁決,一裁終裁,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商標合同糾紛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作出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實行二審終審。生效的民事裁判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應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裁判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