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體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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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體法定原則(Business main body legal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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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體法定原則是指商事主體類型、資格和程式均須明確規定,符合規定的主體得以實施以商人身份進行交易行為的市場準入制度。商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係,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商主體法定原則的內容[1]
- 商主體類型法定
商事主體類型法定商事主體類型法定是指在確保商事主體形態多樣性的基礎上,對可以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的商事主體在組織形式上由法律以強行法子以明確設定和控制。非經法律設定者不得享有商事主體資格,投資者不得任意創設或自行變更法定類型之外的非典型或所謂“過渡型”的商主體形式,禁止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事主體存在。這就意味著,當事人關於創設或者變更商事主體,僅具有在法定範圍內自由選擇的可能性。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商事主體的類型,則不會得到法律的承認和市場準入。
- 商主體內容法定
商主體內容法定亦即商事能力法定,或者說實質性標準法定,它是指是指商法對於各種類型的商事組織的財產關係,活動規制,責任形式等加以強行法規範,並禁止當事人創設非規範性的商事法律關係。按照世界各國的商事法規定.同一類型的商事主體經合法形成後.依法將具有相同性質的財產歸屬關係、利潤分配關係、註冊資產規模,商業稅收標準以及內部組織關係等。
投資者只有在完全符合法定的實體要件才得以成立相對應的商主體,不得在不完全具備法定的實質性要件下任意創設、變更具有非規範性財產關係和組織關係的商主體。如法律地位的法定。在各類商事主體基本法律形態中,法律地位的法定具有不同的法定程度。
商主體內容法定在確保商主體的統一性、獨立性、穩定性與繼續性方面,以及為交易相對人提供便利和保護,維護商事安全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兩類較為典型的商主體,其設立方式、註冊資本、內部治理機構等很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 商主體公示法定
商事主體公示法定.是指商法對於商事組織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內容加以強行法規制。並禁止當事人作引入誤解的表示。即商事主體設立、變更、註銷等事項必須依法定程式向有關機關登記,以登記為法定公示方式,以便交易第三人知曉,未經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則不僅規定了強制性商事登記制度(我國公司法採取“準則主義”為主、或為輔),“核准主義”“許可主義”是因為非同類商主體具有彼此不同的法律性質。商主體內容法定之後,不同商主體在內容上就具備了不同的實質性構成標準。
我國《公司法》中也有關於公司主體公示的規定。法律做出這樣規定,一方面是有利於國家對商事組織的巨集觀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保證商事組織自身的健康發展。
- ↑ 王瑞,王斐民,李丹寧.略論商事主體法定原則[N].遼寧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