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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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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法定原则(Business main body legal principle)

目录

什么是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商事主体类型、资格和程序均须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主体得以实施以商人身份进行交易行为的市场准入制度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内容[1]

  • 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在确保商事主体形态多样性的基础上,对可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以强行法子以明确设定和控制。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事主体资格,投资者不得任意创设或自行变更法定类型之外的非典型或所谓“过渡型”的商主体形式,禁止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事主体存在。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创设或者变更商事主体,仅具有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类型,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市场准入

  • 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亦即商事能力法定,或者说实质性标准法定,它是指是指商法对于各种类型的商事组织的财产关系活动规制,责任形式等加以强行法规范,并禁止当事人创设非规范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按照世界各国的商事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事主体经合法形成后.依法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注册资产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才得以成立相对应的商主体,不得在不完全具备法定的实质性要件下任意创设、变更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的商主体。如法律地位的法定。在各类商事主体基本法律形态中,法律地位的法定具有不同的法定程度。

  商主体内容法定在确保商主体的统一性、独立性、稳定性与继续性方面,以及为交易相对人提供便利和保护,维护商事安全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类较为典型的商主体,其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内部治理机构等很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 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事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组织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内容加以强行法规制。并禁止当事人作引入误解的表示。即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登记,以登记为法定公示方式,以便交易第三人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则不仅规定了强制性商事登记制度(我国公司法采取“准则主义”为主、或为辅),“核准主义”“许可主义”是因为非同类商主体具有彼此不同的法律性质。商主体内容法定之后,不同商主体在内容上就具备了不同的实质性构成标准

  我国《公司法》中也有关于公司主体公示的规定。法律做出这样规定,一方面是有利于国家对商事组织的宏观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证商事组织自身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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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瑞,王斐民,李丹宁.略论商事主体法定原则[N].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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