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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登記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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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登記主義(Theory Of Obligatory Registration)

目錄

什麼是強制登記主義

  強制登記主義是任意登記主義的對稱。商法中以商業註冊登記作為商主體有效成立的必備要件的立法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創辦人成立商主體必須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經核准登記後方取得商主體資格;未註冊登記者不得從事商行為,否則構成違法經營,將招致法律責任。商主體變更或終止其主體資格也須履行同意的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程式。強制登記主義有利於保障社會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故為現代多數國家的商業登記法所採用,中國現行法亦實行強制登記主義。

強制登記主義及其存廢問題

  根據商事主體資格的取得是否以商事登記為要件,現代商事登記制度有強制登記主義和任意登記主義之分。我國目前採取的是強制登記主義,即凡是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方能開展經營活動。嚴格講,強制登記主義與企業自治原則是不完全契合的,但基於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維護及商事交易便捷對外觀主義和公示制度的強烈要求,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多採用強制登記主義。即使仍然採用任意登記主義的國家,在法律上雖不將商事登記作為商主體資格或能力取得之邏輯前提,但規定未進行商事登記者從事的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從而促使商主體主動履行商事登記程式。但是,這容易使商事登記工作人員形成權力本位和對商主體的“賦權”意識。故限定在對影響國家產業政策的特殊行業或國家有意在一定程度上實行壟斷的行業,對於一般的行業,則可能放鬆一些,實行任意登記。

強制登記主義與任意登記主義的關係

  強制登記主義是商業登記合法的一種學說。依此合法主張,一是要求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商業登記手續後才能開業,非經登記不得開業,否則將構成非法商行為,將會面臨行政製裁;二是對登記機關當事人沒有選擇餘地;三是對法定登記的內容,當事人不能任意改變;四是商業登記具有要式法律行為的性質,從登記的程式、審理、採取的形式,均不具有任意性。與強制登記主義相對應的是任意登記主義。依任意登記主義,商業可以在開業以後,再行登記,而且對於非連續性從事營利活動的當事人可以不必進行商業登記。在採取任意登記主義的立法中,原則上也須履行商業登記手續。法律雖不將商業登記作為商主體資格或能力取得的邏輯前提,但未經商業登記者從事的營利性商業活動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入的效力。中國及大陸法系的——些國家均採強制登記主義。有的國家或地區曾採任意登記主義,後為維護商業道德、防止商人虛設行號、倒閉詐騙、加強行政管理起見,有的地區又改採強制主義。在近代商法向現代商法的演進中,這仍然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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