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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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代付是指委托行根據客戶的申請,以自身名義委托他行提供融資,他行在規定的對外付款日根據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將款項劃轉至委托行賬戶上,委托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他行代付款項本息。是一家銀行代替另一家銀行來兌現信用承諾,主要基於信用證。
同業代付業務始於2009年。迫於信貸規模受限,銀信合作、票據貼現被嚴格控制,從2011 年以來,通過同業代付獲取放貸資金的做法被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廣泛使用。銀行同業代付業務,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申請,委托同業機構為該客戶的貿易結算提供的短期融資便利和支付服務。其中,接受客戶申請,委托同業機構將款項支付給該客戶交易對手的銀行為“委托行”,為委托行提供資金來源和代付服務的同業機構為“代付行”。委托行與客戶是融資關係,即委托行向客戶提供短期融資; 代付行與委托行是同業拆借關係,即前者向後者拆藉資金。在2012年以前,同業代付業務被作為表外業務,併成為商業銀行躲避信貸規模監管的手段被廣泛使用。2012年8月20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將同業代付業務納入表內核算。同業代付業務包括信用證系列結算方式項下同業代付、匯款結算方式(流動資金貸款)項下同業代付、票據貼現項下同業代付、國內保理項下同業代付等。代付行接受委托行委托,根據委托行的付款指令,代理委托行為其客戶提供融資;委托行在業務到期日無條件向代付行歸還代付款項本息及相關費用,並承擔向客戶的融資風險。
同業代付包括:國內信用證結算項下、國內保理項下、票據類的代付三類。
- 信用證代付業務,是指即期信用證項下單到後或遠期信用證付款日前,開證申請人如有融資需求,即時提出申請,在開證申請人承擔貼現利息的前提下,開證行指定或授權其代理行(償付行)向受益人(或議付行)代為償付。待融資到期日,再由開證申請人償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利息及相關銀行費用。
- 國內保理代付業務,是指保理商(一般為銀行),基於買賣雙方均在中國大陸境內所形成的應收賬款,在賣方轉讓其應收賬款的前提下,為融資方提供融資服務,發放融資款時,不占用自己的資金,而是由協議代付行支付融資款。
- 票據融資代付,是指客戶在開證行開立敞口銀行承兌匯票,再由開證行轉於另一家銀行代付貼現,實現了票據資金體內迴圈落地,併為開證行帶來了較為可觀的中間業務收入。
業務優勢:一是在債權、債務關係不發生轉移的條件下,為委托行的客戶解決融資問題;二是不受貸款規模限制:對於申請行來說是表外業務,不在信貸科目里,類似於承諾,而對於融資行來說有申請行的擔保,一般不列入貸款會計科目核算,而是歸口在同業拆放科目;三是不受存貸比限制;四是可降低客戶融資成本。
大致分為四步:
- 第一步,由資金需求企業向委托行提出申請;
- 第二步,委托行以自身名義委托他行提供融資;
- 第三步,代付銀行在規定的對外付款日根據委托行的指示將款項劃轉至委托行賬戶上,或者由受托行直接付款給委托行的客戶;
- 第四步,融資企業到期還款給委托行,委托行償還他行代付款本息。
與國內同業代付同時興起的還有銀行的海外代付業務。海外代付業務跟國內同業間代付的特點還不一樣,海外代付一般是基於融資優勢和NDF(無本金交割遠期)套利,而國內銀行間的融資成本區別不大,更多是出於規避額度控制考慮。何為代付業務代付業務又稱代理同業委托付款業務,一家銀行的客戶申請融資時,該行以自己的名義委托另一家同業為該客戶提供融資,併在業務到期日由自己歸還代付款項本息。在銀行國際業務中,如果是委托海外銀行付款,一般稱為“海外代付”業務。此前由於境內美元緊張和成本飆升,美元的海外代付業務是銀行業的一種常見操作,但整體代付規模受銀行外債額度限制。
同業代付對於融資企業來講,有兩筆費用:一筆是融資安排費,給中間銀行,另外一筆是給融資行的利率,目前安排費率可以達到1%,並且隨著行情的變化水漲船高。而融資利率,則跟一般正常的貸款一樣,需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綜合授信,而中間銀行一般尋找對手方銀行時,互相也會授信,兩家銀行的最大代付業務規模有個總額度限制。而且在選擇企業客戶時,國內的同業代付與國際業務操作不同,只要是中間銀行的授信先通過,並提供擔保。不過,由於不受表內控制,不容易受到監管,融資很可能流向一些房地產等受調控�行業,加劇了這種業務的政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