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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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代付是指委托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以自身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他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他行代付款项本息。是一家银行代替另一家银行来兑现信用承诺,主要基于信用证。
同业代付业务始于2009年。迫于信贷规模受限,银信合作、票据贴现被严格控制,从2011 年以来,通过同业代付获取放贷资金的做法被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广泛使用。银行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委托同业机构为该客户的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其中,接受客户申请,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银行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同业机构为“代付行”。委托行与客户是融资关系,即委托行向客户提供短期融资; 代付行与委托行是同业拆借关系,即前者向后者拆借资金。在2012年以前,同业代付业务被作为表外业务,并成为商业银行躲避信贷规模监管的手段被广泛使用。2012年8月20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同业代付业务包括信用证系列结算方式项下同业代付、汇款结算方式(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同业代付、票据贴现项下同业代付、国内保理项下同业代付等。代付行接受委托行委托,根据委托行的付款指令,代理委托行为其客户提供融资;委托行在业务到期日无条件向代付行归还代付款项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向客户的融资风险。
同业代付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国内保理项下、票据类的代付三类。
- 信用证代付业务,是指即期信用证项下单到后或远期信用证付款日前,开证申请人如有融资需求,即时提出申请,在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的前提下,开证行指定或授权其代理行(偿付行)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代为偿付。待融资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 国内保理代付业务,是指保理商(一般为银行),基于买卖双方均在中国大陆境内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在卖方转让其应收账款的前提下,为融资方提供融资服务,发放融资款时,不占用自己的资金,而是由协议代付行支付融资款。
- 票据融资代付,是指客户在开证行开立敞口银行承兑汇票,再由开证行转于另一家银行代付贴现,实现了票据资金体内循环落地,并为开证行带来了较为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
业务优势:一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为委托行的客户解决融资问题;二是不受贷款规模限制:对于申请行来说是表外业务,不在信贷科目里,类似于承诺,而对于融资行来说有申请行的担保,一般不列入贷款会计科目核算,而是归口在同业拆放科目;三是不受存贷比限制;四是可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大致分为四步:
- 第一步,由资金需求企业向委托行提出申请;
- 第二步,委托行以自身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
- 第三步,代付银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或者由受托行直接付款给委托行的客户;
- 第四步,融资企业到期还款给委托行,委托行偿还他行代付款本息。
与国内同业代付同时兴起的还有银行的海外代付业务。海外代付业务跟国内同业间代付的特点还不一样,海外代付一般是基于融资优势和NDF(无本金交割远期)套利,而国内银行间的融资成本区别不大,更多是出于规避额度控制考虑。何为代付业务代付业务又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一家银行的客户申请融资时,该行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另一家同业为该客户提供融资,并在业务到期日由自己归还代付款项本息。在银行国际业务中,如果是委托海外银行付款,一般称为“海外代付”业务。此前由于境内美元紧张和成本飙升,美元的海外代付业务是银行业的一种常见操作,但整体代付规模受银行外债额度限制。
同业代付对于融资企业来讲,有两笔费用:一笔是融资安排费,给中间银行,另外一笔是给融资行的利率,目前安排费率可以达到1%,并且随着行情的变化水涨船高。而融资利率,则跟一般正常的贷款一样,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综合授信,而中间银行一般寻找对手方银行时,互相也会授信,两家银行的最大代付业务规模有个总额度限制。而且在选择企业客户时,国内的同业代付与国际业务操作不同,只要是中间银行的授信先通过,并提供担保。不过,由于不受表内控制,不容易受到监管,融资很可能流向一些房地产等受调控�行业,加剧了这种业务的政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