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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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住宅(Co-operative housing)、合作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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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住宅是住宅合作社通過社員集資合作建造的住宅。不同於一般住宅,分配給一些互不相識的人們,而是在組織起居住者協會的過程中,互相協作,從而逐步產生了比較密切的關係。因此在各住戶遷入新居以後,也比較容易管理、維修,及形成一個比較融洽的社會。[1]
合作住宅在歐洲各國具有多年的歷史,已經成為一些國家住宅供應的一種主要方式,在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也有相當程度的發展。
合作住宅的發展背景[2]
合作住宅是一種住房開發的方式,一種帶有優惠措施的住房開發政策。雖然對於很多省市來說合作住宅還非常陌生,但實際上它是一個在國際上流行已久,國內探索多時的課題。在英國,合作住宅政策可以追索到18世紀末期。
合作住宅是由建房合作社組織的開發建設住房的一種方式,而建房合作社則是由低收人家庭共同集資建房,並享受政府一定優惠的建房組織形式。在加拿大、德國、西班牙、揶威,澳大利亞、包括俄羅斯在內的大部分獨聯體國家、土耳其、捷克等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得到了很好地發展,尤其是在西班牙德國、土耳其,20世紀後期,合作住宅為解決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難,為國民經濟的發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北京市、天津市、昆明市、包頭市、榆次市都在2002年以前就成立了住宅合作組織,並且進入了實質運作階段。
儘管國家建設部重視合作住宅問題的研究,儘管有很多專家在不斷地為合作住宅奔走呼籲,合作住宅在我國的發展仍然非常緩慢。主要原因:
- 一是相關的政策不健全,操作不容易;
- 二是宣傳力度不夠,很多居民並不瞭解他們還能以這樣的選擇方式來解決住房困難;
- 三是很多地方政府出於財政稅收收入管理難度的考慮,並沒有從觀念上接受合作住宅的思想;
- 四是少數住宅合作社存在不規範操作,減緩了政府決策的速度,實質上這個問題的根源還是管理措施和政策不到位引起的。
合作住宅與商品住宅的區別[3]
合作住宅與商品住宅有著本質的區別。它除具有自願、互助、民主、平等合作關係的共同屬性以外,還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它以改善社員自身住房條件為目的,具有非盈利性和群眾公益性。它高舉服務的旗幟,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以實現社會效益為己任,通過提高經濟效益來達到和擴大社會效益,實現“服務-創收-擴大服務”的良性迴圈。服務的旗幟增強了合作住宅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也是合作住宅的發展潛力所在。
(2)入社社員一般是自願參加的需要解決住房問題的中低收入居民、職工。住宅合作社是按照合作經濟的組織原則建立的勞動群眾為自身利益而自願組織起來的經濟組織,其財產為所有社員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經濟利益為所有社員共同享受;經濟風險則由所有社員承擔。它在政府扶持和單位資助下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自我服務。領導成員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並接受社員的監督。參加住宅合作社的所有成員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間不存在剝削、雇佣關係,充分體現了平等、互助的原則。
(3)造價低,比較適應中低收入居民、職工的經濟承受能力。由於合作住宅受到國家的政策扶持,可以使用比較便宜的土地,又減免了不少關稅費,因此比商品房造價低。房價是以建造成本和相應的必要費用為基礎確定的,一般社員購買負擔較輕,在目前收入水平仍然較低的情況下,多數在經濟上能夠承受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