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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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住宅(Co-operative housing)、合作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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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住宅是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不同于一般住宅,分配给一些互不相识的人们,而是在组织起居住者协会的过程中,互相协作,从而逐步产生了比较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各住户迁入新居以后,也比较容易管理、维修,及形成一个比较融洽的社会。[1]
合作住宅在欧洲各国具有多年的历史,已经成为一些国家住宅供应的一种主要方式,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也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合作住宅的发展背景[2]
合作住宅是一种住房开发的方式,一种带有优惠措施的住房开发政策。虽然对于很多省市来说合作住宅还非常陌生,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在国际上流行已久,国内探索多时的课题。在英国,合作住宅政策可以追索到18世纪末期。
合作住宅是由建房合作社组织的开发建设住房的一种方式,而建房合作社则是由低收人家庭共同集资建房,并享受政府一定优惠的建房组织形式。在加拿大、德国、西班牙、揶威,澳大利亚、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大部分独联体国家、土耳其、捷克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很好地发展,尤其是在西班牙德国、土耳其,20世纪后期,合作住宅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难,为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北京市、天津市、昆明市、包头市、榆次市都在2002年以前就成立了住宅合作组织,并且进入了实质运作阶段。
尽管国家建设部重视合作住宅问题的研究,尽管有很多专家在不断地为合作住宅奔走呼吁,合作住宅在我国的发展仍然非常缓慢。主要原因:
- 一是相关的政策不健全,操作不容易;
-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居民并不了解他们还能以这样的选择方式来解决住房困难;
- 三是很多地方政府出于财政税收收入管理难度的考虑,并没有从观念上接受合作住宅的思想;
- 四是少数住宅合作社存在不规范操作,减缓了政府决策的速度,实质上这个问题的根源还是管理措施和政策不到位引起的。
合作住宅与商品住宅的区别[3]
合作住宅与商品住宅有着本质的区别。它除具有自愿、互助、民主、平等合作关系的共同属性以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它以改善社员自身住房条件为目的,具有非盈利性和群众公益性。它高举服务的旗帜,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己任,通过提高经济效益来达到和扩大社会效益,实现“服务-创收-扩大服务”的良性循环。服务的旗帜增强了合作住宅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也是合作住宅的发展潜力所在。
(2)入社社员一般是自愿参加的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居民、职工。住宅合作社是按照合作经济的组织原则建立的劳动群众为自身利益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其财产为所有社员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经济利益为所有社员共同享受;经济风险则由所有社员承担。它在政府扶持和单位资助下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我服务。领导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社员的监督。参加住宅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剥削、雇佣关系,充分体现了平等、互助的原则。
(3)造价低,比较适应中低收入居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由于合作住宅受到国家的政策扶持,可以使用比较便宜的土地,又减免了不少关税费,因此比商品房造价低。房价是以建造成本和相应的必要费用为基础确定的,一般社员购买负担较轻,在目前收入水平仍然较低的情况下,多数在经济上能够承受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