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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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是指以不公、残忍的方式利用某人或某物。剥削常常指经济剥削;使用他人的劳动,却不给予他们足够的补偿。
对于经济剥削有两种主要视角:
- 组织性或“微观”剥削:许多剥削理论的中心关注市场力量中的组织。新古典经济学派指出剥削不是基于市场力量的。
- 结构性或“宏观”剥削:关注社会大层面的剥削(或特别是)和自由市场。马克思学派指出整个资产阶级就是个剥削体,而资本主义就是系统性地构架在剥削之上的。
对人类剥削现象的关注是指对人们的交换劳动,效忠群体,例如对国家、集团、或某个私营公司的社会经济现象。有的剥削理论(马克思学派、新自由学派)是结构性的,而有的是组织性的(新古典学派)。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剥削指的是生产者(无产者)为所有者(资本家)以低于实际补偿的价格进行工作。无产者被迫出售自己的劳动,而不是一定量的劳动,以获得工资,维持生计。资本家则剥削无产者的成果,聚敛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家通过拥有生产资料来获利,而劳工则被剥夺了成果的所有权。
之后的其它理论常常被称之为“特别-剥削”—即超过资本主义社会普通标准的剥削尺度。其它理论关注组织内的个人(或是相反),而马克思理论主要关注整个社会中的方方面面,或是各个阶级。这种剥削似乎是资本主义和自由市场的基本要素,贯穿于整个社会。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一般假定存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从总体上来将,市场的“自由度”越大,“资本的力量”越大,剥削的强度也越大。对这种直观问题的结构性解答是调整自由市场:废除资本主义,用更好的、非剥削性的、系统化生产的分配的制度来代替。
从马克思主义角度来看,“普通”剥削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三个结构性特点:
- 生产资料由社会上的少数人群占有,即资本家;
- 财产非所有者(工人,无产者)除了出卖劳动力以外无法生存(即成为劳工);
- 国家利用权力保障财产和利益的不平等分配。
由于这些人造因素,工人不得不支付资本家剩余价值(利润、利息和租金)以换取生存机会。他们进入生产环节,制造商品,雇主从利润中赚取剩余价值。他们常常被“待业大军”所威胁着。简而言之,资本家的利润就是工人生产出的商品价值与工资之间的差价;用另一种话来说,资本主义的运转是基于支付工人少于商品价值的工资。
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帝国主义延展了这种剥削结构,是富有资本主义国家(或通过跨国公司)来剥削贫穷国家。有的马克思女权主义者应用类似理论来理解父权社会的剥削关系,而其它人则认为制度性种族主义也是同样的。
在新古典主义理论中,剥削是组织性的,可以用微观经济理论来解释。这是一种市场失灵,是自由竞争的缺失。最常见的是垄断。这些剥削者拥有讨价还价的优势。从这种角度上来将,剥削可以通过竞争和市场来消除。
另一种新古典理论超越了简单组织剥削以外。首先,另一种剥削被“代理人”(被雇佣者),他们对雇佣他们的“主理人”(雇佣者)进行巧取豪夺,以信息不平等做掩饰(见代理问题)。例如,经理或官僚可以贪污款项,伤害股东或社会利益。这种剥削超越了市场,在公司和政府中广泛存在。对此很难用竞争和市场的方式来解决,而应该使用监管方式监督管理层和官僚,分摊风险、签订履约保证等。
其它学派,例如,在一些“新自由主义”中,剥削在自由市场中同时存在。正如马克思理论那样,它们探讨的是结构性而非组织性问题:在社会中(控制重要资产),说客可以改变利益分配,减少多数人收入,甚至有时这种角色没有理性目的。亨利·乔治关注地主,凯恩斯关注食利者(不工作的财主),认为他们可以对号入座。前者收取地租,后者收取利息,根据这个理论,他们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他们不过是拥有资产,并可以不劳而获。乔治呼吁向土地征收“单一税”,而凯恩斯干脆要把利息归零。
在某些方式上,这些理论和马克思的类似。然而,他们关注社会利益群体的力量和影响(在资产阶级内部)而不是像马克思那样关注全局。不但如此,马克思看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剥削随着总生产的增长而恶化,这些理论代表着一种浪费或效率低下,即在资本主义形式下阻碍增长。因此,根据这一理论,废除租借或利息是件大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