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貸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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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貸銀行(Loan-Only Bank)——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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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已得到廣泛認可,但由於立法、監管的滯後,民間金融長期游離於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其經營管理不規範,尤其是其非法集資、高息攬存等行為,導致民間金融蘊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削弱了國家巨集觀調控力度。因此,在對民間金融進行鼓勵、支持、引導的同時,必須對其消極作用加以限制
其重要途徑就是讓民間金融合法化、正規化,並把他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但由於國家相關部門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問題上相當謹慎,理論界對合法化的具體方案也存在眾多分歧。而央行在2005年年底開始試點的農村小額信貸組織採用“只貸銀行”的模式,不失為現階段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一種較好的模式。
所謂只貸銀行是指,以只貸不存為總原則,由自然人或機構法人用其自有資金全額出資設立金融機構,接受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其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只經營單一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只貸銀行是對現有金融體制的一種創新,相對於設立民營銀行或者合作銀行,只貸銀行這種模式的優勢是很明顯的,一方面由於不具吸儲功能,避免了流動性風險,也不會出現非法集資、高息攬存等擾亂金融秩序的事件,有利於監管並有效降低民間金融經營風險;另一方面,由於放貸資金完全源於自然人自有資金,產權約束剛性化的結果是只貸銀行放貸肯定會將是否能夠盈利作為惟一標準,而在發放貸款之後,也肯定會時刻關註貸款安全,有利於保證較高的貸款效率和較低不良貸款率。即使是不良貸款,也不會累積成系統金融風險而由政府財政買單。
只貸銀行作為民間金融合法化的突破口,意義重大。從民間金融的角度看,只貸銀行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提供了一個合法途徑,雖然單純的放貸業務只為部分民間金融的合法化提供了機會,但在當前相關法律滯後、監管層監管以及民間金融自身經營經驗缺乏的情況下,只貸不存的模式有利於民間金融有效規避風險,穩步發展壯大;此外,只貸銀行繼承了民間金融“草根性”的特征,保留了民間金融幾乎所有的優點,例如借貸人之間信息對稱度高、手續簡便、擔保抵押形式多樣、借貸期限靈活等,尤其是在農戶小額貸款以及中小企業具有“短、平、快”特征的流動資金需求方面,只貸銀行的經營成本遠低於農信社等原有金融機構,其業務領域也正好是其他金融機構認為利潤低、風險高的領域,因此只貸銀行在農村經濟發展中會發揮原有金融機構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從監管層來看,通過允許設立只貸銀行,可以把大量的民間資金納入到正規的渠道中去,並且只需要通過合同來管理,有利於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增強巨集觀調控效果,並可以引導民間金融更好的推動農村經濟發展。雖然從長期來看,只貸銀行只是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一種過渡模式,但是藉此一方面可以為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金融業積累經驗,另一方面也為金融監管機構更有效的監管合法化後的民間金融積累相關經驗。
當前只貸銀行也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只貸銀行的經營管理與當前的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內容都有一定衝突,而央行和銀監局也尚未確定相關制度;
其次是只貸銀行資金來源的可持續性問題,只貸銀行只靠發起人有限的自有資金進行放貸,必將限制其進一步發展壯大;
第三是貸款規模問題,當前央行對於試點的只貸銀行規定其主要是發放小額貸款,原則上單筆貸款不超過1萬元,每戶累計貸款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四是貸款利率問題,央行雖然提出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同時又規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也就是說要以基準利率的四倍為上限,否則將會被視為高利貸而觸犯現行法律。
首先應該儘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其次,在資金來源方面,也可以考慮允許只貸銀行通過發行有擔保的金融債券或者向央行、其他商業銀行進行再貸款,相當於從大銀行批發貸款再零售給中小資金需求者,憑藉其在經營小額貸款方面的天生優勢,實現各方共贏,也使其資金來源具有了可持續性,有利於其進一步發展壯大,為其最終向民營銀行或者合作銀行轉化做好經驗積累;
第三,貸款規模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過低的單筆貸款限制必然會增加交易成本,而有可能導致貸款的供給雙方重新回到地下金融市場,而且小額貸款也應該是一個相對概念,而不應規定過死,如果監管層試圖通過貸款額控制金融風險,那麼通過限定單個客戶貸款額占銀行資產總額的比例的途徑,可能更現實些;
最後,在貸款利率方面,由於只貸銀行單筆貸款額較小,業務成本相對較高,另一方面小額貸款需求者一般對利率不敏感,因此,只貸銀行應該也可以獲得較高的利率,但當前“四倍”規定有可能導致部分民間金融資金因為設立只貸銀行進行合法經營利潤太低,而仍然停留在地下金融市場。而從長期來看,應該取消上限控制,代之以一系列對高息借貸可能負面效應的化解措施,包括社會政策措施和個人信用破產保護制度。實行真正的利率市場化,以便為民間借貸合法化提供更為寬鬆的 政策法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