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合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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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合貿易是指明代外國來華進行朝貢貿易的一種稱呼,也稱“貢舶貿易”。明初實行海禁後,只允許外國與明朝廷進行有時間、地點規定的朝貢貿易。外國商船載貢品及各自方物土產來華,明朝廷收貢品、購方物後,以“國賜”形式回酬外商所需中國物品。各國貢期或3年,或5年。對日本則規定10年一貢。貢舶必須持有明廷事先所頒“勘合”。
勘合制度開始實行於洪武十六年(1383年),是年,命禮部頒發勘合文冊,授予暹羅、占城、真臘等國。規定,凡貢使至中國,必先驗證勘合之真偽,無勘合或使用假勘合者拒絕人貢並捉拿法辦。
勘合是明代政府行政中廣泛採用的一種紙質憑證或文書。就其字面意義和作為一項技術性的制度而言,乃是將兩半文書合在一起,通過對其印識字型大小與內容的比較、勘驗,以辨別真偽、防止欺詐。[1]
勘合貿易與對外貿易管理制度[1]
明朝政府非常重視勘合之政,每視為“國家要務”、“西鄙重事”。朝貢國家,都由明政府發給“勘合文憑”,以防冒偽。另外又對朝貢年限、停船港口、進貢船數和隨從人數以及貢品的種類等都作了嚴格的規定,只能按規定進行貿易。為保證勘合貿易暢通無阻,明政府確立和實施了一系列組織和管理制度。
(一)管理機構
明朝官方貿易就是國家直接控制的勘合貿易,又叫貢舶貿易,由市舶提舉司掌管,“凡外夷貢者,我朝皆設市舶司領之,許帶方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市舶司地點的選擇主要是據其地理位置、交通條件和經濟條件而定。但設多少市舶司,維持多久,則隨國內外客觀環境和統治者主觀因素而變化。有明一代,市舶司設置與罷廢變化之多之快,是其對外貿易政策變化頻繁的一個最主要表現。
(二)抽解制度
對前來朝貢的國家,要舉行朝貢儀式,要辦理相當繁瑣的手續,同時明確規定其朝貢日期,路經和來船數目。史稱:“夫貢者夷王之所遣,有定期,有金葉勘合表文為驗”。所謂“勘合”,就是明王朝給予朝貢國家的朝貢憑證。凡來貢舶必需攜帶勘合、表文、號薄、市舶司與之對號薄,並驗視表文方物,皆無詐偽,才準入貢。他們運來物品,除貢品外,其餘貨物,運到京師的,由禮部派員監督,在會同館開市;運到市舶司所在地的也可以互市。
課稅的內容起初是抽分即抽解貨物,早在孝宗弘治時就已明確規定,凡番國進貢,國王、王妃及使臣等附來貨物,十分之五抽分入官,五分給還價值,以錢鈔相兼支付。如系國王、王妃的貨物,給錢六分,鈔四分;使臣人等的貨物,給錢四分,鈔六分;但奉旨特免抽分者不在此例。實際上至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始提議暹羅、滿刺加等國船貨,俱按十分之三抽,貴細貨物均行解送京師,粗重貨物變賣後留備當地軍餉,其後正德十二年(1517年)至世宗嘉靖五年(1526年)改為十分抽二。抽解貨物的“抽分”制在行政處理上有許多困難,甚至有失公平之處。穆宗隆慶年間,夷商狡詐報貨不實以及負責“抽分”的官吏貪贓枉法、遂改“抽分”製為“丈抽”,以銀兩計算,以船舶廣狹為準、分等課稅。萬曆三年以後頒為定例。明朝對貢舶附來番貨的進口,由免稅而改為課稅,是貿易政策的重大改革;而課稅由“抽分”貨物到“丈抽”銀兩則是其貿易政策的另一重大轉變。
中日勘合貿易的背景[2]
當時。日本與中國斷絕交往已逾l5年。從洪武十六年(1383)以後.明廷的海防力量有所加強,倭寇騷擾較洪武前期有所收斂。但日本九州南部和對馬等島嶼的倭寇仍不時在中國沿海為患。明成祖認為.消極防禦只能減少倭患,卻不能杜絕倭患,應當恢復中日邦交關係,開展兩國貿易,通過貿易使日本獲取厚利,日本政府為了維護貿易利益,必然要主動抑制倭寇。明成祖這一借日抑倭的認識,是中日勘合貿易動議的基礎。
此時的日本政府,因中國斷絕其貿易往來,正常的貿易渠道被堵死,除以倭寇方式劫掠和走私貿易外,基本沒有獲取明朝商品的途徑。由於明太祖實行武力防倭和海禁政策,倭寇的活動範圍大大縮小,走私貿易也隨之減少,致使日本幕府、各地武士及私商都感到不便,也要求改變中日關係的現狀,於是,日本政府決定遣使赴明人貢,以換取經濟領域的最大實惠。
永樂元年(1403)八月,明廷命左通政趙居任、行人張洪等出使日本。九月,禮部尚書李至剛奏說:“日本國遣使入貢,已至寧波,凡番使人中國,不得私載兵器、刀槊之類鬻於民,具有禁令,宜命有司會檢。番舶中有兵器、九槊之類,籍封送京師。”明成祖認為:“外夷向慕中國.來修朝貢,危踏海波,跋涉萬里;道路既遠,貲費亦多,其各有齎,以助路費,亦人情也.豈當一切拘之禁令?”李至剛認為兵器在民間不許私有,也不許買賣,明成祖令官府按照中國的市值給付給日本。“毋拘法禁,以失朝廷寬大之意,且阻遠人歸慕之心。”
十月.日使圭密一行到達南京,中日雙方一拍即合,明成祖同意與日本進行貿易,“詔日本十年一貢,人止二百.船止二艘,不得攜軍器,違者以寇論。乃賜以二舟,為人貢用”。同時,立日字勘合100道,底簿2冊;本字勘合100道,底簿2冊。將日字勘合100道及日字、本字底簿各l冊,收於禮部,將本字勘合及日字底簿各l冊交於日本政府保存,入貢時攜來。將本字底簿l冊交浙江布政司收存,以俟日船抵寧波後驗對。以後,日本進貢船需有勘合,如無勘合即系偽詐。日本得到“勘合”,也就是取得了與中國通商的權力。
中日勘合貿易的積極作用[3]
1.它加深了中日兩國人民的互相瞭解,增進了兩國之間的文化交流。
2.在一段時間內,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僑寇的威脅,有助於緩和兩國關係中出現的緊張局面。
3.這種雙方的貿易來往,對明代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某些方面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中日勘合貿易的弊端[3]
其一,對日本國情、市場行情不瞭解,制訂不出恰當的貿易方針。
洪武年間,雖開始和日本交往,但對日本當時存在兩個對立政權卻知之甚少,只是從入明的日本僧人口中略知一二。此時樓寇為患劇烈,為慕利而朝貢者又相當混亂。明朝既不能達到和日本中央政府建交的目的,更無法推行相應的對日貿易政策,只好關閉自己的大門。
永樂年間,日本室叮幕府統一全國,極需獲得中國財政援助;明朝因俊寇為亂嚴重,亦需日本幕府幫助鎮壓,雙方各有所圖,於是明朝同意勘合貿易,意在以此為餌,讓日本政府禁絕俊寇,但並沒有從貿易本身即經濟方面來統籌考慮,因此對貿易採取了極為嚴格的限制(十年一貢,人限二百,船限二艘)。
宣德至嘉靖年間,勘合貿易的實質發生了很大變化,已不再是兩國政治外交的一個籌碼,而演變成純商亞性的交往。同時在日本,勘合貿易的主動權已落入代表關東與關西兩大商人集團利益的細川氏與大內氏手中,幕府權力巳蕩然無存,明朝指望以勘合貿易來籠絡日本幕府協助鎮壓樓寇之責任已難以實現。大內氏等封建領主雖然對危及他們勘合船安全的樓寇、海盜進行了有限度的打擊,但他們更關心的是通過勘合貿易擴大自己的實力,與明朝的期望相距甚遠。然而明政府並沒有覺察到這些變化,仍堅守祖宗成法,為防伶亂,儘量滿足日本商人的要求,當國庫空虛、入不敷出之時,又無應急良策,只能中斷貿易。而對不斷發展的中日民間貿易,更是一味禁止,結果造成俊亂更重。
其二,在經濟上明朝虧損甚大,得不償失。
由於明朝將貿易做為推行其政治的輔助手段,往往不計經濟效益,對日本不惜慷慨解囊,儘量滿足其要求。又因為缺少對商品行情的瞭解,收購日貨帶有很大盲目性,而推銷國內商品又不能抓住有利時機,因此在經濟上虧損日益增大。如從日本輸入的刀劍,前後1次勘合船共輸入20萬把以上,明朝付給的價錢是每把1800文至2000文之間,多的每把竟高達萬文,這些刀劍在日本造價不超過80文一把,輸入中國後,如明朝按每把2000文付款,僅此一項就要拿出銅錢4000萬貫,而日本則可凈賺2000萬貫以上。
另外,日本的硫磺、扇子也輸入過多或要價過高。如果當時明朝及時瞭解這類商品的需求量,減少購進數量或加以關稅,當可減少許多不應有的經濟虧損。
其三,對外貿易機構不健全,用人不當。
明代外貿機構有許多缺陷,如專門負責接待日本貢使的寧波市舶司,就有機構重疊、政出多門的現象。在市舶司中,既有浙江布政司委派的提舉等官吏,又有禮部委派的行人,還有皇帝派出作為監督官的市舶太監。
在市舶司、會同館等負責各國商人的機構中,由於政治腐敗,賄賂成風,用人不當,也時常發生誘騙外人財物,或與外商一同擾害地方的事件。
另外,在市舶司和會同館也缺少熟悉日本情況、精通日語的官員。在龐大的會同館,負責接待和安排日本使節、商人的通事僅四名,並且大都才學疏淺,“不粘譯字,故不能盡釋其說也。”依靠這樣的外貿機構和官員,‘自然難以勝任外貿任務。
其四,明朝對日貢使、商人的無理要求和不法行徑過分寬容和遷就,也造成了消極的影響。
明政府一貫採取懷柔遠人的政策,對外國朝貢的使節和商人熱情款待,但一些日本貢使和商人往往提出一些過份要求,且一且得不到滿足,他們就抓住明朝害怕僑寇的心理進行要挾。
如第八次勘合船貢使了奄桂悟認為明朝付給的刀價過低,就公然用威脅的口氣說:“或者上國嫌厭往來之煩,一旦棄小國積世禁賊之功,欲顯拒絕之意,變例如此,則恐失我國王之心,廢貢職之事,他日海寇聞風復集,其罪誰當?”對這種赤裸裸的威脅,明朝廷官員不是據理馭斥,而是遷就讓步,結果使日人更得寸進尺,胃口越來越大。
勘合船人員在中國的違法活動和明朝對其寬容放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日貿易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