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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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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劳动合同的无效)

目錄

什麼是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無效是指勞動合同由於欠缺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它所確立的勞動關係應予以消滅;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它所確立的勞動關係可依法存續,只是部分合同條款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1]

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2]

  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勞動合同主體不合格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不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造成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同無勞動行為能力的人或者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了勞動合同,則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2.用人單位同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同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則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3.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4.未取得就業許可的外國人同本國企業訂立的在國內履行的勞動合同

  如果具有外國國籍的公民,在我國未取得就業許可證,就同我國企業訂立在國內履行的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二)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

  1.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則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無效。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約定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都會造成勞動合同內容的無效。

  2.當事人規避法律訂立的勞動合同

  為了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監管,勞動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無效。例如,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約定,由於勞動者違反操作規程而出現工傷事故,造成的傷害由勞動者自負,這是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監管而作出的約定,屬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三)嚴重違反一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勞動合同

  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

  1.因採取欺詐的手段而訂立、變更的勞動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因採取欺詐手段訂立、變更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2.因採取威脅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或者以法人的榮譽、信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因採取威脅手段同另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3.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勞動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當事人出於危難之際,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因乘人之危而訂立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無效。

  (四)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於集體協議的勞動合同

  集體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個體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因而當個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低於本單位集體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時,則約定的內容無效,屬於部分內容無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3]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欺詐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陳述虛偽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捏造假相,誤導對方,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如用人單位誇大工資標準,勞動者使用虛假學歷證件等。脅迫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脅、強迫對方,或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致使對方屈服其壓力,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如限制人身自由,強行收取保證金抵押金不予退還等。乘人之危是指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誘騙或強迫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而訂立合同,如用人單位趁勞動者生活窘迫急於找到工作之機,將勞動者的工資壓得過低,與其實際勞動力價值不相符,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即以拒簽勞動合同相威脅,使勞動者不得以而接受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採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通過免責條款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例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無效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就不得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此種情形下的免責條款,如果約定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強制性規定是國家立法要求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的有關規定,例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必須遵守,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或者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另外,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合法也導致無效。即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如用人單位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沒有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勞動者未達到最低就業年齡16周歲等。

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2]

  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是指政府授權的機構對勞動合同效力的確認。例如,我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確認。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無權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無效的處理程式[2]

  處理勞動合同無效的程式大致需要以下幾個步驟。

  1.確定勞動合同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

  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會製作無效勞動合同確認書,終止仲裁、審理程式。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雙方已經確立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隨之無效。勞動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於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條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終止仲裁、審理程式;對於勞動合同有效部分的條款,則按照勞動爭議仲裁程式審理。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則其餘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對於無效部分必須加以修改。

  2.分清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責任

  對於勞動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可以採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方式處理。(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惡意串通、訂立勞動合同、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要依法追繳責任人已經取得的利益,返還第三人或國家。(3)單方過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一方有過錯而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①由於勞動者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②由於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勞動合同全部無效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對於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雇用勞動者,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出資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重新訂立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在法律允許和無過錯方當事人願意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解除、變更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1)解除勞動合同。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因用人單位過錯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即時辭職,並獲得經濟補償;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辭退。(2)變更勞動合同。由於用人單位過錯造成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者不願意辭職的;由於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使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用人單位不願意辭退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條款,糾正原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3)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由於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孫瑞璽.勞動合同法 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
  2. 2.0 2.1 2.2 劉鈞.勞動關係理論與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6
  3. 張琳.經濟法概論.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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