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集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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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雇員)代表與企業(雇主)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2) 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變動幅度;
(4) 企業工資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5) 工資協議的修改、變更條件;
(6) 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7) 工資協議生效的起止日期;
(8) 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待遇有關的其他事項。
(1) 依法原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資水平的確定應參照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企業人工成本參考水平,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等,工資支付和內部分配辦法不得違反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
(2) 平等原則。協商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協商權利,應當互相尊重,認真傾聽對方意見、建議和要求,通過協商解決矛盾,達到統一認識,統一意見的目的。
(3) 兼顧雙方合法權益原則。要註意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協商雙方都要以企業經濟效益為前提,不應過度強調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忽視對職工利益的保護;也不應僅著眼於職工的眼前利益,而不顧企業的長遠發展。工資水平的增降要隨效益的增減而確定,同時考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工資成本率、分配關係和結構的調整,以及各自的承受能力等情況。
(4) 和諧、合作原則。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應當註意創造和維護和諧、合作的氣氛,任何一方不得採取過激行為。
工資集體協商的形式主要有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和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等。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以企業為單位,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代表依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簽訂本企業工資集體協議。
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是以行政區域為單位(如區、鎮、村、街道、經濟開發區等),由區域工會組織與相應的區域企業組織或企業方推選產生的代表,依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簽訂覆蓋本地區所有企業的區域性工資集體協議。
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是以行業為單位,由行業工會組織與相應的企業組織、行業協會或由企業方推選產生的代表,依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簽訂覆蓋本行業所有企業的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企業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工資標準等內容,不得低於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調整勞動關係運行的重要機制。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方面,能縮小市場經濟中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維護一線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係,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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