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項課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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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分項課征制[1]
分項課征制是綜合課征制的對稱,指對個人所取得的各種來源的所得,分項適用不同的稅率徵稅的一種征收制度。
分項課征制的特點[1]
一是對不同性質所得採用不同稅率;
二是對納稅人的多項所得分別徵稅;
三是可由支付所得者代扣代繳。
分項課征制的優缺點[1]
(1)區別不同來源、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征收,比較簡便易行;
(2)各種所得分別征收,便於實行源泉控制征收,有利於征收管理;
(3)不同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有利於貫徹立法精神和經濟政策。
(1)區別不同所得分別納稅,不能真正體現所得稅量能負擔原則;
(2)分項課征雖簡便易行,但納稅人多項所得分別納稅征收管理的工作量會相應增加。
分項課征制和綜合課征制的利弊比較[2]
分項課征制和綜合課征制的優缺點都是互相比較而言的,可以粗略說,分項制的優點是綜合制的缺點,而分項制的缺點正是綜合制的優點。所以我現在將它們放在一起比較,以便對它們的功能和政策適用性有個清楚的認識。
- 1、公平角度之一:關於不同所得項目的區別對待問題
人們關於分項制與綜合制的分歧之一就是有的人認為分項制便於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資本性所得、財產租賃與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技術所得等不同性質的所得區別對待,採取輕重不同的稅收政策,其理由是因為這些不同的所得取得的難易程度不同,因而負稅能力不同,因為就像資本所得這種不勞而獲的所得與工資所得這種勤勞所得,對於獲得者來說,所付出的代價畢竟是不一樣的,而且對某些人、對某些所得項目來說是不能互相轉換的,例如擁有勞動力而沒有資本的個人就無法將勞動轉化為資本,因而無法將工薪所得轉化為資本所得,所以這種不公平的稅收待遇是無法規避的。而主張綜合制的人則認為,如果說各項所得的難易程度不同,那麼一方面是在計算凈所得時已經將所需成本費用和損失扣去,另一方面,如果投資到某一項事業上由於“難”而使得投入產出效率較低,則市場會自動調節資源配置,使資源從那些取得所得“難”投入產出低的項目流向那些取得所得“易”投入產出高的項目,結果是取得所得難的項目的收入率會提高,實際情況意味著取得所得難的項目會變得易。主張綜合制的人還認為,不同項目的所得對於滿足人們的福利程度是相同的,都服從於收入的邊際效用遞減規律,但是,這種看法也不全面。不同所得給人們帶來的福利不僅取決於收入的效用,而且還取決於人們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代價、作出的犧牲。我們知道,一個通過辛勤勞動獲得1200元工資所得的個人,與通過繼承等機會得到資本後而獲得同量資本所得(利息、股息)的個人,斷然是處於不同的福利水準上。而且,即使同是勞動所得中的工資所得與具有特殊藝術技能的勞務收入(如演員歌星的演出所得),其取得收入所犧牲的代價也是不同的。科學地衡量擁有不同項目所得的人的福利狀況,應該以收入帶來的效用減去特定項目所得付出的代價,確切地說,個人的凈福利是收入的效用減去為取得收入所作出的犧牲。而個人凈福利才是收入者追求的最終目標,所以,個人的凈福利才是納稅能力的標誌。這說明,從公平的觀念出發,應該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實行輕重不同的稅收政策,這是符合理論解釋和社會道德意識的。
- 2、公平角度之二:關於分項計徵難以對全部收入量能徵稅而綜合計徵便於量能徵稅的問題
分項計徵的一個弱點,也是綜合計徵的突出優點,是分項計徵不能綜合衡量納稅人總的納稅能力,對全部收入實行量能徵稅,而綜合計徵卻能有效做到這一點。具體表現為:第一、當納稅人甲有幾項收入且都較平均時,有可能都不需納稅;而納稅人乙只有一項收入,雖然總收入沒有甲多,但卻超過了單項的免徵界限而需納稅;納稅人丙雖然有幾項所得項目,但其中幾項需要納稅,在這些情況下,甲、乙、丙之間,實行分項課征制不能做到公平納稅,而實行綜合課征制就能全面、綜合各個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正確地做到量能徵稅。第二、在分項課征制下還可將同一項目的所得分解為多次取得,化整為零為減輕,逃避稅收。例如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對勞務收入按次計算,按次扣除費用,納稅人就可以通過與所得支付者合作,將一項所得分解為多次領取,從而獲得多次扣除費用,減小應稅所得額,減輕稅負,甚至使每次所得都低於費用扣除標準而根本不必納稅,而綜合課征制避免這樣的問題。第三、實行分項課征制時總有若幹項目的所得實行比例稅率(如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而綜合課征制下是對所有所得綜合後適用累進稅率調節,所以收入調節的力度來得更強。
- 3、效率角度之一:關於對納稅人行為扭曲和資源配置的影響
實行分項課征制意味著要對不同項目的所得實行區別對待,而當賴以取得所得的不同資源要素可以互相轉化時,就有可能幹擾納稅人的經濟決策,扭曲納稅人的行為和資源的配置。例如,如果對勞動的工資報酬徵重稅而對自由職業的勞務報酬所得徵輕稅,就有可能促使勞動者放棄雇用就職,而選擇自由職業中的勞務報酬所得。又如,若對財產租賃和轉讓所得徵重稅而對投資到公司的股息、利息徵輕稅,就會導致人們將財產變賣後以股票或債券的形式投向企業。再如,若對儲蓄利息徵稅或重稅,而對公債利息免稅或輕稅,就可能引導人們提取存款去購買公債。而綜合課征制對各項所得進行綜合的、無差別的徵稅,所以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因此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而言,分項課征制是相對無效率的,而綜合課征制是有效率的。
- 4、效率角度之二:關於征收有效性問題
從稅務行政效率角度而言,分項課征制的征收有效性高於綜合課征制。因為實行綜合課征制時,收入支付單位在支付一次款項時難以知道納稅人整個納稅期中各項所得的全面情況,因而難以知道其確切適用稅率和應納稅款,也即難以正確扣稅,所以綜合課征制建立在到期末對各項所得實行申報納稅、綜合計算的基礎上,如果納稅人的納稅自覺性成問題、稅收徵管和監控網路不嚴密,就會造成稅款大量流失,而實行分項課征制時註重源泉扣繳,而且分別規定了各項所得的稅率,所以便於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因此,一般認為,分項課征制的稅務行政效率高於綜合課征制。
從穩定經濟的角度看,綜合課征制優於分項課征制。按所有所得的水平設計累進稅率,實行綜合計徵,可以將更多(所有)的收入納入累進稅率,增加所得稅的彈性和穩定經濟的功能。而實行分項課征制時,必然有若幹項目適用比例稅率,累進稅率支配所得項目要少些,所以這種課征制使所得稅的彈性和穩定經濟的功能要小於綜合課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