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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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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出口信贷保险)

目錄

什麼是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國家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出口信用保險按出口合同對進口方的信用放帳期長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為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營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為了分擔中國出口企業從事對外貿易的風險,讓其開拓國際市場、在貿易領域中更具競爭力,中國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投資保險擔保業務

  出口信用保險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指貿易合同中規定的放帳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險。經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同意,放帳期可延長到360天。

出口信用保險的對象

  出口信用保險保障的是買家信用,承保的對象是出口企業的應收帳款,承保的風險主要分為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

  “商業信用”風險主要包括:1.買方破產或無力支付債務。2.買方拖欠貨款。3.買方拒絕收貨。

  “政治風險”主要包括1. 買方所在國(地區)頒佈法律、法規、命令或採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匯兌(2)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3)撤銷進口許可證2.買方所在的國家(地區)或付款需經過的第三國頒佈延期付款令。3.買方所在的國家(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暴動。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

  國際貿易中商業性保險承保的對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風險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運輸、裝卸過程中造成的對商品數量、質量的損害。有的商業保險也承保人為原因造成的風險,但也僅限於對商品本身的損害。而這些風險可以計算發生概率,根據概率制定保費以確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險的種類及特點 [1]

  根據出口標的不同性質、信用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起訖以及承保方式等不同需要,出口信用保險設計了不同的險種。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適用於大批量、重覆性出口的初級產品和消費性工業產品,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合同。這是國際上出口信用保險適用性最廣、承保量最大的險種。保險機構都制訂了標準格式的保險單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費率。

  各國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通常都有以下共同性規定:

  1.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向保險公司詳細申報其出口的有關情況,包括以往一個時期出口的貨物種類、國家或地區、金額、主要客戶情況、收匯方式和發生過的收匯風險情況。

  2.實行按全部營業額投保的原則(WHOLETURNOVERBASIS),即被保險人應按銷售總額投保其全部,或保單規定適用範圍的全部,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合同,不允許只選擇一部分的合同投保。即保險公司要求全部投保非信用證方式收匯的出口。

  3.根據全部投保的原則,被保險人隨時或定期向保險公司申報每一年出口的有關情況,作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並計算保費的依據。未事先申報的出口,保險公司不予負責。

  4.被保險人在與買方簽訂合同並申請投保信用險時,須向保險公司申請該買方的信用限額。經保險公司審查批准的信用限額,即成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在該買方名下發生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限額。

  5.保險公司為了促使被保險人謹慎從事,儘可能避免或減少損失,都要求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不實行百分之百的賠償。國外短期保險一般規定損失賠償比例為百分之八十到九十。同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出口量的大小,規定每年保單的總賠償限額,即對該被保險人海年累計的賠償,不能超過總賠償限額。

  6.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收匯風險基本上都發生在國外,為使保險公司對損失進行核審和督促或協助被保險人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一般根據不同原因,規定了保險公司核定損失的期限,即通常所指“等待期。.保險公司應在保單規定的等待期滿後,定損核賠。

  (二)延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延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承保180天到兩年之間的出口貿易風險。適用於諸如汽車、機械工具、生產線等貨物的出口,此險種也可視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延續。

  (三)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承保兩年以上,金額巨大,付款期長的信用風險。尤指建築工業、造船業等貿易。海外工程承保和技術服務項下的費用結算的收匯風險也可承保。

  (四)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險

  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險是在特定情況下,承保特定合同項下的風險。承保的對象一般是複雜的、大型的項目。如大型的轉口貿易,軍用設備,出口成套設備(包括土建工程等)及其它保險公司認為風險較大需單獨出立保單承保的項目。

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

  出口企業為防範出口信用方面的風險,可向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填寫投保單、申請買方信用限額,併在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批准後支付保費,保險責任即成立。

  企業按時申報適保範圍內的全部出口,如發生保單所列的風險,企業可按規定向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索賠。根據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國別的不同,保費從 0.23%至2.81%不等,平均為0.9%。買家拒付、拒收的,賠付比例為實際損失的80%;其它的為90%。保險公司在賠付後向買家追討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給投保企業。

  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可確保收匯的安全性,擴大企業國際結算方式的選擇面(如L/C外還可採用T/T、DP、DA等),從而增加出口成交機會。同時,投保後可提高出口企業信用等級,有利於獲得銀行打包貸款托收押匯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資金周轉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可為企業提供客戶信用調查、帳款追討等其它業務。

  --買方利用國際貿易進行欺詐,侵吞貨款;

  --買方因自身財務問題而拖欠貨款,甚至破產倒閉而無力償還債務;

  --買方因市場問題,以各種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要求降價等;

  --因買方國家市場制度不健全,有關單證與貨物。

  同時,發生貿易糾紛時解決爭議的成本也較高。一旦發生無法收匯的情況,會給企業帶來較大損失。

  通過支付相對有限、固定的保險費,企業將不可預計的風險鎖定為企業固定的稅前財務成本支出,從而可以做到穩定經營。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

  1.是經營和管理體制不規範。首先,商業性保險機構經營政策性保險業務,不利於政企分開,容易導致向企業搭售保險,不利於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外貿政策得到貫徹落實。

  2.是缺乏法律保障。世界各國開辦出口信用保險基本是按照立法、建機構、辦業務的順序來進行的。

  3.是保險規模太小。

  4. 是保險運行操作尚欠規範。

  5. 是投保申請周期過長、保費過高。

  另外,對外承包工程和一般的出口還不太一樣。對外承包工程工期長,往往在施工結束後還要經營十幾年才能完全回收資金,再加上對外承包工程中間含有技術貿易、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三種形式,因此就要求出口信用保險政策能夠相應地調整。

參考文獻

  1. 範春林 繆為成 徐金城 盧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與管理實務.中國紡織大學出版社,199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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