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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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也稱打包貸款(Packing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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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又稱信用證抵押貸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開來的信用證,出口商在採購這筆信用證有關的出口商品或生產出口商品時,資金出現短缺,用該筆信用證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本、外幣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出口貨物進行加工、包裝及運輸過程出現的資金缺口。
1.在本地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進出口經營權、在銀行開有人民幣帳戶或外匯帳戶的企業。
2.出口商應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財務狀況良好、領取貸款證、信用等級評定A級以上。
3.申請打包放款的出口商,應是信用證的受益人,並已從有關部門取得信用證項下貨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證應是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並且信用證的結算不能改為電匯或托收等其他的結算方式,開證行應該是具有實力的大銀行。
5.信用證條款應該與所簽訂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業提供擔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貨物應該屬於出口商所經營的範圍。
8.信用證開出的國家的政局穩定。
9.如果信用證指定了議付行,該筆打包放款應該在議付行辦理。
10.信用證類型不能為:可撤銷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備用信用證、付款信用證等。
11.遠期信用證不能超過90天。
1.信用證正本;
2.流動資金借款申請書;
3.外銷合同;
4.境內採購合同;
5.營業執照副本;
6.貸款證;
7.近三年度的年度報表;
8.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9.法人代表證明書。
1.最高金額為信用證金額的80%。
2.期限不超過信用證有效期後的15天,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半年。
3.展期: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信用證有效期時,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時間將單據交到銀行那裡,出口商應在貸款到期前十個工作日向銀行申請展期。
4.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資料:貸款展期申請書、信用證修改的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