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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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信用證(Payment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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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信用證是指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開證行自己或其授權其他銀行憑規定的單據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的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是指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開證行自己或其授權其他銀行承兌並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匯票的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是指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開證授權其他銀行議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信用證。
一、議付信用證
一般情況下,議付信用證是非限制性信用證,不指定具體由哪一間銀行議付,受益人當地的任何銀行都可以辦理議付。
一般情況下,議付行與開證行不是同一銀行。
議付是議付行對受益人的單據辦理融資,而融資款即由開證行根據其在信用證中的承諾償付。除非受益人與議付銀行另有協議,議付信用證項下,議付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之後仍有追索權。
議付信用證都要求受益人出示匯票。通常,受益人為出票人,開證行為付款人。議付行議付之後,憑匯票/單據向開證行索償。
二、付款信用證
一般情況下,付款信用證是限制性信用證,明確規定由哪一間銀行付款,付款行通常是開證行自己,或是它指定的銀行(通常是它的海外分行或姐妹銀行)。
付款信用證的開證行承諾的是“終局”付款行為。除非受益人與銀行另有協議,付款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後沒有追索權。
付款信用證正常不需要受益人出示匯票。
議付信用證和付款信用證的最大區別在於:就前者而言,如果議付行不能從開證行得到償付,它有權向受益人追償;而在後一種情況下,一旦付了款,便無權向受益人追索
即期付款信用證是指採用即期兌現方式的信用證,證中通常註明“付款兌現”(Available by Payment) 字樣。即期付款信用證一般不要求受益人開立匯票。即期付款信用證的付款行可以是開證行自己,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國銀行。如開證行自己是付款行,開證行應履行即期付款的承諾;如由通知行或第三國銀行任付款行,開證行應保證該款的即期照付。付款行一經付款,對受益人均無追索權。以出口地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證的交單到期地點在出口地,便於受益人交單取款,可以及時取得資金。所以,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最為有利。而付款行為開證行本身或第三國銀行,交單到期地點通常規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擔單據在郵寄過程中遺失或延誤的風險。
(2)延期付款信用證 (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定貨物裝船後若幹天付款,或開證行收單後若幹天付款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不要求出口商開立匯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市場資金,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在出口業務中,若使用這種信用證,貨價應比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與貼現率之間的差額。對成交金額較大、付款期限較長的資本貨物的交易,通常要與政府的出口信貸結合起來使用。對於延期付款信用證,開證行必須從信用證條款可以確定的日期進行付款或保證該款的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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