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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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出口成交[1]
出口成交是指在對外貿易中,我國與國外(境外)官方機構或廠商企業本年簽訂的出口合同,以及經雙方確認的函電規定的出口商品的數量和金額。它不包括往年合同遺留在今年執行的數字,對於已撤銷的合同,應從出口成交數中扣除。
出口成交的指標[1]
出口成交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指標:
(1)本年出口成交數。本年出口成交數,指本年全部出口成交累計數。對已撤銷的合同,應從中扣除。
(2)以出頂進。指經批准在國內用外匯向有關進出口公司購買其出口商品,頂替應進口的同一商品。有關進出口公司出售這一商品後,視為完成出口任務,作出口統計,填列在以出項進項上。同時,作出口成交統計。它可反映我國出口商品的質量水平。該指標值越高,說明我國出口商品質量已達到或接近國際水準的越多,能為國家節約更多的外匯。
(3)國內出售。指的是各進出口公司在國內以外匯結算方式售給外輪供應公司、友誼商店、華僑商店、出國人員服務關稅和“三資”企業的出口商品;售給在國內的外賓,收取現匯的出口商品;售給外商或我國駐港澳地區機構在國內用作對外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並收取外匯的原捕料。它反映外貿公司在國內銷售產品以外匯結算的規模。
出口成交金額按合同計算。供應香港、澳門的配額商品、以外匯結算的在國內出售的商品、以出頂進商品和末簽合同卻出口的商品,在統計出口的同時,作出口成交統計。合同撤銷或變更時,按業務部門通知,在成交數中予以調整。出口成交統計的原始憑證,是出口合同副本和有關業務部門根據出口合同及對外往來的函電填制的成交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