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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金融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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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農民金融發展權

  農民金融發展權就是基於農業發展和農民自身發展目的,農民要求平等享有金融發展成果的權利主張。從其本質內涵分析,它既是依據國家憲法33條規定的公民平等權的具體表現,也是在資本時代,農民維繫生存和發展的一種基本權利。

農民金融發展權的理論淵源[1]

  第一.公民權理論和資源平等主義理論。英國社會學家馬歇爾全面論述了公民權.認為公民權由公民的民事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組成.而社會權利主要體現在教育制度社會福利方面.即所有擁有完全公民資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福利的權利。農民應享有與社會共同發展、平等發展並共用社會資源的社會權利。從這個角度來說.獲得金融發展的權利.是農民應該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其獲得更好的生存條件與拓展其事業的必要基礎。

  第二,弱勢群體理論。弱勢群體是指在經濟、政治、社會、生理、心理等方面處於相對不利地位或狀態的人群共同體。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權利分配不公和社會結構不合理等制度性障礙的產物,是社會轉型期不可避免的結果實踐證明.弱勢群體是社會中經濟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較弱的群體.是社會結構的薄弱帶.從根本上影響著社會與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在我國.農民是最大的弱勢群體.對農民的金融發展權給予保護是政府義不容辭的義務恩格斯指出.社會主義應當“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況”。矯正社會權利分配不公和社會結構不合理.是對弱勢群體保護的最基本的法律理念。

  第三.普惠制金融理論按照羅納德.麥金農的金融發展理論.為消除貧困地區嚴重的金融抑制.必須採取以放鬆金融管制為主要內容的金融深化手段.使被排斥於金融服務之外的農民能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務,實現金融服務的普遍可獲得性和平等性.這就是普惠制金融理論。在中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中.由於缺乏有效的金融供給機制.眾多的農民和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得不到滿足。因此在金融市場運作實踐中.必須建立以多元化為特征的普惠性金融體系.保障社會每個經濟主體金融權利的平等。

  第四,利益與利益機制理論。馬克思說過,未來的新社會是以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形式,人類社會的發展,必將把人的利益、人的價值放在最高位置利益與利益機制問題關係到農村金融市場的具體法律制度的構建。縱向看。農村金融市場中主要形成了四大利益主體:國家、地方政府、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在市場博弈中.這四方的利益基本上實現了動態的均衡.各方利益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滿足.但是.本應該充當最大利益主體的農民的利益卻始終難以實現。橫向分析。在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金融市場分為農村金融市場和城市金融市場。相比城市金融市場密集的金融網點、完善的金融制度和多元化的金融產品.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顯得極不完善。所以,利益主體的權利與利益的實現程度也存在著城鄉地域的差異。

農民金融發展權的權利特征[1]

  農民金融發展權從金融資源優化配置的視角來考察金融發展與農民發展之間的關係.突出強調金融發展與農民發展的適應與協調程度.其基本目標是促進金融資源在不同主體之間、不同地域之間實現合理配置,提高資金利用率:深層次的目標是從農民的需求出發.通過保障社會各類主體平等地享有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權利。來實現農民自身的發展和滿足。農民金融發展權作為一種實體性權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主體的集合性。農民金融發展權不僅僅是指農民個人金融需求的滿足.所有的由農民組成的農村地區.也享有有效利用社會資源.實現全面發展的需求和權利。

  其次,客體的層次性。農民金融發展權客體的層次性即金融資源的層次性。筆者認為.農村金融資源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礎性金融資源,包括最基本最常見的貨幣資金:第二層次是實體性金融資源,即各類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金融機構:第三層次是運行性金融資源.指銜接貨幣資本和金融機構的農村金融市場的運行制度和環境.它作為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把二者緊密地結合起來.起著關鍵性的協調作用.對農村金融市場的整體運行效果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再次.內容的綜合性。農民金融發展權作為一項基本的發展權,它對農民的經濟發展程度、社會地位、文化層次、心理自我實現等方面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弱勢群體改變其弱勢地位,實現金融發展權的過程.就是其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心理等各方面的發展需求得到實現的過程。

農民金融發展權的實現障礙[2]

  在廣大農村.農民的金融服務需求難以實現的問題.目前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金融供給與金融需求之間還存在著較大的缺口。農民金融發展權的實現還存在很大的障礙。

  首先,正規金融有效供給不足。這主要是由於我國各類農村金融機構的支農力度不足導致的。傳統農村金融機構支農力度呈弱化趨勢發展。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出於自身財務及可持續發展的考慮,各類傳統的農村金融機構紛紛收縮縣級以下機構.將投資視角和服務對象從農村轉向城市。嚴重的商業化經營方式使其充當了農村資金的抽水機.農村的資金大量流入城市部門或收益較高的非農部門。同時.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尚不成熟。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誕生,對激活農村金融市場、完善金融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於其還處於初級階段。各種運行機制尚不成熟.法律保障也不完善.有效的運營還需要一個長期的摸索過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社會公信力也亟待加強相對於整個農村地區的嚴重的資金供給不足的問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作用也只是“杯水車薪”,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難題。

  其次.非正規金融的法律約束性較低。對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來說.金融抑制極大的限制了經濟中投資的形成.從而使非正規金融的產生成為一種必然現象。實踐證明.非正規金融的存在對於活躍農村金融市場的融資也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是.由於非正規金融機構發育層次低、組織鬆散、管理落後,在實踐中缺乏促進其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的制約和有效的監管.因而存在著較高的風險.難以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組織國家的巨集觀政策也不能直接對其發生作用.它的發展受到了來自政府的較強的排斥和打壓。

  農村信貸供給總量是否能夠滿足需求.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綜合考察:一是是否有足夠多的金融機構對農村地區提供服務:二是現存的金融機構是否能夠提供足夠的金融供給.滿足廣大農民的有效金融需求。目前,我國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種類單一,覆蓋率低.農村金融資源無法合理有效配置.農民無法享受普惠制金融服務.金融機構也難以實現商業可持續發展。這導致農村資金持續外流.加大農村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壓力.影響金融機構對“三農”的信貸投入由此形成惡性迴圈.使農村金融供求脫節。直接表現就是“貸款難”和“難貸款”並存具體表現為“兩個錯位”:

  一是服務對象錯位。出於自身財務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紛紛轉變服務對象.致使資金大量流入城市部門或收益較高的非農部門.支農資金並沒有真正用於扶持農村經濟的發展。據統計.正規金融機構當中的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的信貸對象.主要是各類法人.直接對農戶的貸款在全部涉農貸款中的比重不足20%:農村信用社的農業貸款也只占全部貸款的40%~50%

  二是區域佈局錯位。無論在金融機構的分佈上.還是信貸資金的供給上.農村金融供給的地域差別都比較明顯,如東部、中部、西部之問,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之間,都有明顯的地域差異。

農民金融發展權的制度完善[2]

  農民金融發展權的提出,為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在“三農”問題長期存在和建設襯:會主義新農村的實踐背景下,重構高效的農村金融體系.提高農村資金利用率,切實促進農民金融發展權的實現.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性突破。閃此,金融發展權必須作為農民的一項重要權利來看待,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也必須從賦權的高度來認識農民的信貸和金融服務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從制度層面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環境進行創新安排,構建立法機父、行政機關和金融機構三方面嚴密呵行的責任層級和保障機制。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

  住試法方面,權利的保障首先應該得到法律的承認,只有先在法律上對權利予以確認.權利的保護才有據可循。因此,對農民金融發展權的保護,首先應當從確權開始,不僅要在法律上對金融發展權予以明確確認,還應該確認與其相關的子權利,從而形成完善的權力體系。具體的做法應當分三步走。首先,尋求促進金融發展權入憲。金融發展權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它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內容已被世界各國所公認.而憲法是公民權利的宣言書.要為農民金融發展權確立根本法上的依據,必須通過實現發展權人憲來解決.只要實現了發展權這一母體性權利的入憲,農民的金融發展權便順理成章地有了根本法上的依據。凶此,立法機關應當積極作為,促進發展權入憲,從憲法層面確立金融發展權的最高法律地位,在國家根本大法的視野下充分保障金融發展權,從而保障農民的金融發展權:其次,制定單行法、金融發展權是發展權在當代的具體和深化,對金融發展權的有效保護不能只依靠憲法的總則性規定,還必須加強農民權益立法.有針對性地制定其次,制定單行法,營造農民金融發展權的具體法制保障線。最後,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僅僅有憲法的規定,權利難以得到切實的保障,僅僅有一部單行法,其保護體系義稍顯單薄,要求尋金融發展權應然和實然的吻合,必須以金融發展權為核心.形成嚴密的法律體系。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我們的具體思路是,在憲法的指導下,積極促進農民權益保障屯法,完善相關金融制度,並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社會保障法等,構建發展權完善的法律體系,從而減少農民發展權中諸多權力的流失。

  (二)配套政策的構建

  一個健全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是多層次的,除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和法律制度外,還需要相應政策的協調配合和有效的經營管理模式。因此.尋求農村金融機構的高效運行.保障農民的金融發展權,還必須從外部環境和內部管理兩個方向加強,

  在外部環境上,國家應該進一步加強財稅政策扶持力度。歷史的經驗證明,基於“幼稚產業保護理論”,發展農村金融,財政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就我國當前的同情,財政政策支持還應存以下幾個力‘衙於以加強。首先是進一步完善財政激勵與扶持政策,積極拓展財政貼息貸款項目,加大貼息資金規模,明確貼息貸款的對象和貼息比例,提高資金的利用率,使廣大農戶的信貸需求切實得到滿足。其次是要加強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擴大政策覆蓋範同,在一定程度上補償農村金融行業的特殊風險。同時.還應積極謀求國家通過財政預算的形式支持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財政支出,並探索建立多層次的救災風險準備金制度,這樣才可以避免單純的財政“輸血”,從而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引導農村經濟的市場化發展。

  由於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體制、產權制度、法人治理結構方面存在缺陷,其內控制度也存在著不足,金融機構應當註意修訂現行的內控制度,制定統一的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解決制度過多且流於形式的問題。同時,構建全員參與的風險防範組織框架,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從而從制度建設、機構設置和管理體制幾個方面採取對策,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農村金融機構應該在明晰產權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全面落實惠農政策,充分展開業務範圍,進行制度創新、品種創新和技術創新,開發更多適應農村經濟條件的金融產品.並對現有的產品根據經濟形勢變化進行改造,倡導服務創新.完善電子信息網路,為農村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娟,杭丹維.實現夜民金融發展權面臨的障礙與制度完善(A).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1
  2. 2.0 2.1 方曉紅.論我國農民金融發展權的實現障礙及其解決對策(A).改革與戰略.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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