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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金融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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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民金融发展权

  农民金融发展权就是基于农业发展和农民自身发展目的,农民要求平等享有金融发展成果的权利主张。从其本质内涵分析,它既是依据国家宪法33条规定的公民平等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在资本时代,农民维系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基本权利。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理论渊源[1]

  第一.公民权理论和资源平等主义理论。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认为公民权由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组成.而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教育制度社会福利方面.即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农民应享有与社会共同发展、平等发展并共享社会资源的社会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获得金融发展的权利.是农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与拓展其事业的必要基础。

  第二,弱势群体理论。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政治、社会、生理、心理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或状态的人群共同体。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和社会结构不合理等制度性障碍的产物,是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结果实践证明.弱势群体是社会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是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在我国.农民是最大的弱势群体.对农民的金融发展权给予保护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矫正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和社会结构不合理.是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理念。

  第三.普惠制金融理论按照罗纳德.麦金农的金融发展理论.为消除贫困地区严重的金融抑制.必须采取以放松金融管制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深化手段.使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农民能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服务的普遍可获得性和平等性.这就是普惠制金融理论。在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中.由于缺乏有效的金融供给机制.众多的农民和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在金融市场运作实践中.必须建立以多元化为特征的普惠性金融体系.保障社会每个经济主体金融权利的平等。

  第四,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马克思说过,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人类社会的发展,必将把人的利益、人的价值放在最高位置利益与利益机制问题关系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纵向看。农村金融市场中主要形成了四大利益主体:国家、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市场博弈中.这四方的利益基本上实现了动态的均衡.各方利益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但是.本应该充当最大利益主体的农民的利益却始终难以实现。横向分析。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金融市场分为农村金融市场和城市金融市场。相比城市金融市场密集的金融网点、完善的金融制度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显得极不完善。所以,利益主体的权利与利益的实现程度也存在着城乡地域的差异。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特征[1]

  农民金融发展权从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视角来考察金融发展与农民发展之间的关系.突出强调金融发展与农民发展的适应与协调程度.其基本目标是促进金融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不同地域之间实现合理配置,提高资金利用率:深层次的目标是从农民的需求出发.通过保障社会各类主体平等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来实现农民自身的发展和满足。农民金融发展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主体的集合性。农民金融发展权不仅仅是指农民个人金融需求的满足.所有的由农民组成的农村地区.也享有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全面发展的需求和权利。

  其次,客体的层次性。农民金融发展权客体的层次性即金融资源的层次性。笔者认为.农村金融资源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性金融资源,包括最基本最常见的货币资金:第二层次是实体性金融资源,即各类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第三层次是运行性金融资源.指衔接货币资本和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市场的运行制度和环境.它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把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起着关键性的协调作用.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再次.内容的综合性。农民金融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发展权,它对农民的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地位、文化层次、心理自我实现等方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弱势群体改变其弱势地位,实现金融发展权的过程.就是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各方面的发展需求得到实现的过程。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障碍[2]

  在广大农村.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难以实现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口。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还存在很大的障碍。

  首先,正规金融有效供给不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不足导致的。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力度呈弱化趋势发展。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出于自身财务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各类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纷纷收缩县级以下机构.将投资视角和服务对象从农村转向城市。严重的商业化经营方式使其充当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农村的资金大量流入城市部门或收益较高的非农部门。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尚不成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诞生,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其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运行机制尚不成熟.法律保障也不完善.有效的运营还需要一个长期的摸索过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也亟待加强相对于整个农村地区的严重的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也只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难题。

  其次.非正规金融的法律约束性较低。对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来说.金融抑制极大的限制了经济中投资的形成.从而使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成为一种必然现象。实践证明.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对于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的融资也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育层次低、组织松散、管理落后,在实践中缺乏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和有效的监管.因而存在着较高的风险.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组织国家的宏观政策也不能直接对其发生作用.它的发展受到了来自政府的较强的排斥和打压。

  农村信贷供给总量是否能够满足需求.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一是是否有足够多的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提供服务:二是现存的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金融供给.满足广大农民的有效金融需求。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种类单一,覆盖率低.农村金融资源无法合理有效配置.农民无法享受普惠制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也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这导致农村资金持续外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压力.影响金融机构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使农村金融供求脱节。直接表现就是“贷款难”和“难贷款”并存具体表现为“两个错位”:

  一是服务对象错位。出于自身财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纷纷转变服务对象.致使资金大量流入城市部门或收益较高的非农部门.支农资金并没有真正用于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据统计.正规金融机构当中的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信贷对象.主要是各类法人.直接对农户的贷款在全部涉农贷款中的比重不足20%: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也只占全部贷款的40%~50%

  二是区域布局错位。无论在金融机构的分布上.还是信贷资金的供给上.农村金融供给的地域差别都比较明显,如东部、中部、西部之问,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都有明显的地域差异。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制度完善[2]

  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提出,为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在“三农”问题长期存在和建设衬: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背景下,重构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资金利用率,切实促进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突破。闪此,金融发展权必须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来看待,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也必须从赋权的高度来认识农民的信贷和金融服务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从制度层面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进行创新安排,构建立法机父、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三方面严密呵行的责任层级和保障机制。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

  住试法方面,权利的保障首先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只有先在法律上对权利予以确认.权利的保护才有据可循。因此,对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保护,首先应当从确权开始,不仅要在法律上对金融发展权予以明确确认,还应该确认与其相关的子权利,从而形成完善的权力体系。具体的做法应当分三步走。首先,寻求促进金融发展权入宪。金融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要为农民金融发展权确立根本法上的依据,必须通过实现发展权人宪来解决.只要实现了发展权这一母体性权利的入宪,农民的金融发展权便顺理成章地有了根本法上的依据。凶此,立法机关应当积极作为,促进发展权入宪,从宪法层面确立金融发展权的最高法律地位,在国家根本大法的视野下充分保障金融发展权,从而保障农民的金融发展权:其次,制定单行法、金融发展权是发展权在当代的具体和深化,对金融发展权的有效保护不能只依靠宪法的总则性规定,还必须加强农民权益立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其次,制定单行法,营造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具体法制保障线。最后,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仅仅有宪法的规定,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仅仅有一部单行法,其保护体系义稍显单薄,要求寻金融发展权应然和实然的吻合,必须以金融发展权为核心.形成严密的法律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我们的具体思路是,在宪法的指导下,积极促进农民权益保障屯法,完善相关金融制度,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障法等,构建发展权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减少农民发展权中诸多权力的流失。

  (二)配套政策的构建

  一个健全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多层次的,除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相应政策的协调配合和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因此.寻求农村金融机构的高效运行.保障农民的金融发展权,还必须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两个方向加强,

  在外部环境上,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历史的经验证明,基于“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发展农村金融,财政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就我国当前的同情,财政政策支持还应存以下几个力‘衙于以加强。首先是进一步完善财政激励与扶持政策,积极拓展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加大贴息资金规模,明确贴息贷款的对象和贴息比例,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使广大农户的信贷需求切实得到满足。其次是要加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政策覆盖范同,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农村金融行业的特殊风险。同时.还应积极谋求国家通过财政预算的形式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财政支出,并探索建立多层次的救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这样才可以避免单纯的财政“输血”,从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缺陷,其内控制度也存在着不足,金融机构应当注意修订现行的内控制度,制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解决制度过多且流于形式的问题。同时,构建全员参与的风险防范组织框架,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从而从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几个方面采取对策,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在明晰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惠农政策,充分展开业务范围,进行制度创新、品种创新和技术创新,开发更多适应农村经济条件的金融产品.并对现有的产品根据经济形势变化进行改造,倡导服务创新.完善电子信息网络,为农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 1.0 1.1 李娟,杭丹维.实现夜民金融发展权面临的障碍与制度完善(A).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
  2. 2.0 2.1 方晓红.论我国农民金融发展权的实现障碍及其解决对策(A).改革与战略.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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