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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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发展权是关于农民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农民经济发展权是农民发展权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劳动权是基础,社会保障权是关键。[1]
农民发展权特有的内涵[2]
第一,农民发展权表现为最高和最基本的人权。如果说生存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权利,那么发展权就是每个人为实现生命的意义而享有的自由发展、自我实现的权利。发展权集中体现了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的广度和深度。只有有了发展,每个人才有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生命才有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尊严。
第二,农民发展权表现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利。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更符合发展权的本质特征。因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由于自然的或者社会的原因,欠缺较多的发展机会,发展的能力也显得不足,应该得到优先的照顾并给予有意识的倾斜,以保证他们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和发展权利。
第三,农民发展权表现为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综合。丧失了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任何一方面,发展权都不完整。同理,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也是一个统一体,丧失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展权也不完整。而且农民发展权是一项母体性的权利,它不是对农民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并享有发展成果的一个高度抽象和概括。
农民发展权的内涵维度扩展[2]
(1)农民发展权的价值理念。对于缺乏其他社会资源的农民这一社会群体而言,发展权体现的最高社会意义,就是保证群体内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被公平地对待,都有机会发挥人的自身潜能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可以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参与市场经济竞争,分享资源配置,享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带来的好处,而不是被排斥在社会及经济发展之外。
(2)农民发展权的法理支撑。农民发展权虽在我国尚未实行,但仍能找到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农民发展权的研究范式。范式多被用来描述或表征一种理论模型、一种框架、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理解现实的体系、科学共同体的共识 j。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建构农民发展权理论。其一是以权益为视角,通过存量权益与增量权益,形成农民的发展权益。农民发展权建构以农民发展权益为基点,在不断增加供农民参与分配的权益总量的同时,赋予并保障农民正当权益的诉求,使其能够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其二是农民权益保护从平等生存权向平等发展权的转变。生存权是发展权实现的基础和条件,而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延续和发展,二者在现实中应是统一的。
(4)农民发展权的特殊功能。农民发展权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农民发展权是一个不断解禁和赋权的过程,是解禁和赋权的统一。在农民发展权上就是解除对农民应有权利的限制,恢复其应有的权利。赋权最显著的特征是增加选择和行动的自由,它意味着增加人的对权利的选择、决定与控制的权能。解禁与赋权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与政治背景下有不同内涵。既具有多样性也具有普遍性;既可以是政治的解禁与赋权,也可以是经济、社会与文化的解禁与赋权。
农民发展权的现实困境[2]
1.前置条件不足:应然的平等保护与实然的非对等对待
以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结构,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对农民发展权的赤裸裸的限制、阻碍和剥夺,使得多数农民缺少最为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的薄弱导致农民“先赋性”的弱势,而与现代工业文明的隔离,更加加剧了农村和农民的不断被边缘化。这不仅造成农民社会生活范围的狭小、内容的贫乏,共同参与、促进、享受社会机会与权利的发展的被剥夺,而且还导致农村、农民在经济上、人格上对城市的依附和被歧视以及整体发展水平的滞后。
2.发展主体模糊:公权力的扩张性与私权利的孱弱性
中国农民发展主体地位的模糊化导致了政府因为利益因素利用权力对农民自由和发展的阻碍。农民无发展主体地位,也就无法利用发展权中最具保护色彩的抵抗权抵抗各种侵权行为。将农民发展权视为“政府发展权”并以政府发展主体取代农民发展主体,是发展主体模糊化的结果。这种结果甚至于直接危害到农民其他的基本权利。
农民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决定权、主体性的问题,经常被假设为农民缺乏理性和缺乏能力的结果。这种观念的陈旧性是造成农民权益被公权力肆意侵犯的又一原因。
3.制度供给缺乏:立法资源的稀缺与现实需求的扩张
首先从国际立法来看,《发展权利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参与”都有明确的表达。如《发展权利宣言》第8条第2款特别指出:“各国应鼓励民众在各个领域的参与,这是发展和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重要因素。”其后从国内政策和立法来看,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国家政策以城市和国有企业为中心,对农村,不仅限制其劳动力流动,而且在物质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上,农村少而又少。在立法上,虽然我国已建立以农业法为基础的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对农民的发展权有一定的保护,但也存在严重不足:主要是对权利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关配套措施来保证实行,可操作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