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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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審計是集各種審計方法的優勢於一體,著重對任職者任職期全過程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進行審計的一種監督制度。其所採用的方法不是一成不變的,應視任期的不同階段、不同行業特性、企業不同經營狀況來酌情選取,以達到最佳審計效果。全程審計根據需要在任前、任中、離任等階段進行,也可定期抽審進行。
全程審計的作用[1]
由於“全程審計”全方位全過程審計的特點,不僅可避免單純離任審計的一些弊端,使對離任者的考核評價更趨準確客觀,而且由於其時效性較強、審計面較廣可減少或將一些損失消滅在萌芽狀態。“全程審計”的作用在於:
1.開展“全程審計”便於組織、人事部門利用審計成果把好幹部任前、任中、離任三個關口,使對幹部的考察、選拔更科學。
2.“全程審計”對會計信息失真能起到一定的遏製作用。當前,一些企業領導為追求個人或小團體利益或因工作失職瀆職有意無意地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失真”現象已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會計工作秩序,給各種監督造成障礙,甚至使一些監督成為無效監督。“全程審計”由於是對當事人任期內經營活動全過程的跟蹤審計,一些違背會計核算和企業生產經營規律的蛛絲馬跡就較容易發現。如企業隨意調節成本、費用,隨意改動憑證報表等問題,通過任期全程各環節連續性的審計和各階段審計成果縱向橫向比較就不難發現造假線索。
3.全程審計有利於貫徹“事人兼治”原則,強化監督效果。由於全程審計著重通過審計專門方法來考核評價人(離任者)的是非功過,分清其在生產經營中的責任。因而對一些違紀違規事實,不僅可以處罰違規個體(即單位),即所謂“治事”,而且也有利於對違紀違規的責任人進行審計許可權內的處罰,或提出審計建議並移交移送監察、司法部門處理,即所謂“治人”。“事人兼治”是當前強化監督效能的有效手段。
4.具有“預警”作用。本文所提“預警”作用特指因“全程審計”監督制度具法律威懾力而使任職者加強自我約束,不敢為謀求私利而輕舉妄動的預示、警告作用。它對加快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揮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