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項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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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項評級[1]
債項評級是指對交易本身的特定風險進行計量和評價,反映客戶違約後的債項損失大小。特定風險因素包括抵押、優先性、產品類別、地區、行業等。債項評級既可以只反映債項本身的交易風險,也可以同時反映客戶信用風險和債項交易風險。
債項評級的內容[2]
1.債項評級與客戶評級的關係
客戶評級與債項評級是反映信用風險水平的兩個維度,客戶評級主要針對交易主體,其等級主要由債務人的信用水平決定;而債項評級是在假設客戶已經違約的情況下,針對每筆債項本身的特點預測債項可能的損失率。因此一個債務人只能有一個客戶評級,而同一債務人的不同交易可能會有不同的債項評級。
2.損失
客戶違約後給商業銀行帶來的債項損失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經濟損失,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折現率、貸款清收過程中較大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二是會計損失,也就是商業銀行的賬面損失,包括違約貸款未收回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兩部分。
3.違約風險暴露
違約風險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是指債務人違約時的預期表內表外項目暴露總和。如果客戶已經違約,則違約風險暴露為其違約時的債務賬麵價值;如果客戶尚未違約,則違約風險暴露對於表內項目為債務賬麵價值,對於表外項目則為已提取金額+信用轉換繫數x已承諾未提取金額。
4.違約損失率
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是指給定借款人違約後貸款損失金額占違約風險暴露的比例,其估計公式為損失/違約風險暴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實施內部評級法高級法的商業銀行必須自行估計每筆債項的違約損失率,而實施內部評級法初級法的商業銀行則由監管當局根據資產類別給定違約損失率。估計違約損失率的損失是經濟損失,必須以歷史回收率為基礎,參考至少7年、涵蓋一個經濟周期的數據。
債項評級的方法[2]
1.影響違約損失率的因素
影響違約損失率的因素有多方面,主要包括:
(1)產品因素。這類因素直接與債項的具體設計相關,反映了違約損失率的合同規定的債權人所擁有債權的重要特性,是指在負債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從企業殘餘價值中獲得清償時相對於該企業其他債權人和股東的先後順序。顯然,貸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企業提供特定的抵押品使得抵押貸款的清償優先性得以提高,借款企業一旦破產清算時可以使商業銀行提高回收率,降低違約損失率。當然,利用抵押有效降低違約損失率的前提是商業銀行對抵押品要進行有效的管理。除了傳統的抵押品,商業銀行也不斷通過金融創新來發展其他防範或轉嫁企業違約損失的方法,如利用信用衍生產品對沖等,這些技術被《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稱為風險緩釋技術,並通過予以不同的違約損失率數據而納入到新的資本監管框架。
(2)公司因素。指與特定的借款企業相關的因素,但不包括其行業特征。影響違約損失率的公司因素主要是借款企業的資本結構,一方面,表現為企業的融資杠桿率,即總資產和總負債的比率;另一方面,表現為企業融資結構下的相對清償優先性。在公司因素中,企業規模的大小對違約損失率的影響備受關註,但目前各界對企業規模如何影響違約損失率的認識並不統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也規定,僅反映債項交易風險和同時反映債項、客戶風險的債項評級都是可以接受的。
(3)行業因素。許多研究表明,企業所處的行業對違約損失率有明顯的影響,即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不同的行業往往有不同的違約損失率。例如,有形資產較少的行業(如服務業)的違約損失率往往比有形資產密集型行業(如公用事業部門)的違約損失率高。
(4)地區因素。對於國內商業銀行而言,由於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法律環境、社會誠信文化、分行管理水平等存在較大差異,因此,企業所處的地區對違約損失率也具有明顯的影響。
(5)巨集觀經濟周期因素。巨集觀經濟的周期性變化是影響違約損失率的重要因素。根據對穆迪評級公司債券數據的研究,經濟蕭條時期的債務回收率要比經濟擴張時期的回收率低1/3;而且,經濟體系中的總體違約率(代表經濟的周期性變化)與回收率呈負相關。
上述五個方面的因素共同決定了違約損失率的水平及其變化,但其對違約損失率的影響程度是有差異的。2002年,穆迪公司在違約損失率預測模型LossCalc的技術文件中所披露的信息表明,首先是清償優先性等產品因素對違約損失率的影響貢獻度最高,為37%左右;其次是巨集觀經濟環境因素,為26%左右;再次是行業性因素,為21%左右;最後是企業資本結構因素,為16%左右。
2.計量違約損失率的方法
計量違約損失率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1)市場價值法。通過市場上類似資產的信用價差(Credit Spread)和違約概率推算違約損失率,其假設前提是市場能及時有效反映債券發行企業的信用風險變化,主要適用於已經在市場上發行並且可交易的大企業、政府、銀行債券。根據所採用的信息中是否包含違約債項,市場價值法又進一步細分為市場法(採用違約債項計量非違約債項LGD)和隱含市場法(不採用違約債項,直接根據信用價差計量LGD)。
(2)回收現金流法。根據違約歷史清收情況,預測違約貸款在清收過程中的現金流,並計算出LGD,即LGD=1-回收率=1-(回收金額-回收成本)/違約風險暴露。
無論是從資本監管的角度還是商業銀行內部管理的角度,計量違約損失率無疑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項非常具有挑戰性的工作。巴塞爾委員會特設的模型工作組(MTF)1999年的調查表明,即便在國際先進銀行,也只有I/3的受調查商業銀行具有違約損失率估計值,並用於經濟資本配置和損益分析。Loss Calc的技術文件指出:“儘管違約損失率很自然地會引起那些希望估計潛在信用損失的投資者和貸款者的興趣,但是,預測債務在其違約時的價值或現金流從本質講就是困難的。”例如,一國的《破產法》和破產程式就會使得企業破產後的殘餘價值在債權人之問的分配難以預測,即便在美國這樣司法制度完善的國家,前述的“絕對優先原則”在實踐中也經常得不到遵守。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貸款和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結構和特征也越來越複雜。雖然信用衍生產品等風險緩釋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能夠有效地降低原生貸款或債券的違約損失率,但同時又會帶來新的信用風險(交易對手風險)。此外,貸款和債券違約數據相對稀少,加之金融機構在這方面的數據積累歷史都不長,導致對違約損失率的預測更加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