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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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簡稱為債務融資工具。
- 融資工具發行參與方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增信機構、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發行的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並對企業和融資工具進行評級,主承銷商負責撰寫募集說明書,安排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1、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按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2、主承銷商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推薦,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3、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自受理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下達註冊通知書,並核定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最高餘額。
4、債務融資工具由主承銷商進行承銷,需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
5、企業在當期融資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佈當期融資券的募集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材料。
6、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結束,發行企業在完成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公佈發行情況。
1、具有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資格的金融機構作為公司此次發行的推薦人和主承銷商,主承銷商將作為各中介機構的協調人,協助發行人製作並申報材料、組建承銷團,與各監管機構溝通;現階段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一般由銀行擔任。
2、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出具評級報告及跟蹤安排說明。
3、聘請律師對本次發行的合法性、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書。
4、出具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意見全文。
產品定義: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英文簡稱:CP,Commercial Paper)
產品解析:
1.發行主體:非金融企業
2.發行規模: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3.發行期限: 1年以內,根據交易商協會指引,一般標準期限為3、6、9或12個月。
4.募集資金用途:應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併在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且在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提前披露。
5.發行註冊方式:一次註冊,一次或分期發行,一般按企業信用發行,無需抵押、擔保。
產品定義: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英文簡稱:MTN,Medium-term Note )
產品解析:
1.發行主體:非金融企業
2.發行規模: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3.發行期限:未有硬性規定,從已發行的中期票據看,大多數集中在3-5年。
4.募集資金用途:應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併在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在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提前披露。
5.發行註冊方式:一次註冊,一次或分期發行,一般按企業信用發行,無需抵押、擔保。
產品定義:是指2個(含)以上、10個(含)以下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小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統一產品設計、統一券種冠名、統一信用增進、統一發行註冊方式共同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產品解析:
1.發行主體:中小非金融企業,可由2-10家中小企業組成,參與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清晰,各企業的償付責任明確。允許發行企業獨立負債並按負債數額享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發行企業之間需根據承擔的責任不同,明確約定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如連帶責任、部分連帶責任、獨立負債等。
2.發行規模:單隻不超過10億元,單個發行企業不超過2億元,單個企業不超過其凈資產40%。
3.發行期限:未有硬性規定,主承銷商和發行企業結合市場環境協商確定,一般按3、6、9月或1年(含)以上以年為單位的整數期限。
4.募集資金用途: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募集的資金應用於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及政策要求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5.發行註冊方式:一次註冊、一次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