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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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通過法定的形式,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向國家和政府表達意志的自由。
信訪權在性質上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具有實體內容;另一方面,它同時又是一項信訪人尋求救濟的程式性權利。無論是實體權利還是程式性權利,信訪權都應該被看作是公民的憲法權利。
一是參與類信訪,指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意見及批評的信訪事項;
二是求決類信訪,指因公民切身利益遭受侵損而尋求救濟的信訪事項,此類信訪大到拆遷、徵地補償、失業保障,小到社區水電煤的維修等;
三是訴訟類信訪,指應當通過司法渠道予以解決或者已經進入司法程式甚至司法已經作出終審裁判的信訪案件,這類信訪是信訪制度面臨的主要困惑之一。
維護和實現最大多數人最大限度的利益和權利,是憲法價值秩序的根本原則,也是一切正義價值體系的基礎。信訪權無論作為實體權利還是程式性權利,都具有無可置疑的憲法價值。
- 1.擴大政治參與,實現人民意志
信訪權的法理基礎是人民主權原則和代議制民主。正是由於人民建立起為人民服務的國家及其政權機構並選舉產生了國家領導人,所以人民才有充分的權利向他們請願,表達自己的意志和要求,以維護和實現人民最大限度的利益和權利。這是信訪權的合法性基礎。
- 2.拓寬救濟渠道,保障公民權利
在中國法制還不十分健全、公民各種權利還不能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信訪制度的存在,可以彌補行政覆議、司法救濟等各種渠道之不足,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可見,信訪權和信訪制度存在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拓寬救濟渠道,保障公民各項權利的實現。信訪制度與行政覆議制度、司法救濟制度之間並不矛盾,相反,信訪制度可以有效地彌補行政覆議制度和司法救濟之不足,最大限度地維護公民權益。
- 3.發揚人民民主,預防權力專斷
信訪制度是維護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益的一項重要民主制度。作為一項民主制度,信訪在監督權力運行,預防和減少腐敗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實踐中,許多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都是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出來的。
- 4.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
由於社會系統和人類活動的複雜性,任何社會都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各種矛盾,這些矛盾如得不到及時釋放和化解,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形成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信訪權的存在則充當了國家與公民溝通的橋梁和紐帶,有利於舒緩和發泄人們對社會的不滿情緒,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
1.信訪權作為公民普遍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承載著對公權機構的民主監督。
2.信訪權作為公民尋求救濟的手段之一,是司法和行政救濟的補充。
信訪權行使的基本原則是信訪人在行使信訪權時,應該奉行的帶有普遍意義和抽象價值的指導思想,嚴格說來,這是現代法理的應然要求,不是現行法律的實然規定,但作為調整信訪行為、規範信訪權利的現代法律,應該正式確認這些基本原則,以使作為信訪權行使正當性要求之一的基本原則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信訪權的行使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 1.合法合理原則
從現代法學本身角度觀察,任何權利的行使還要遵守合法合理原則,尤其涉及到與政府的法律關係時,這一原則顯得尤為重要和關鍵。信訪人只有同時在合理原則指導下行使信訪權,才使其權利依法得到有效的救濟,反映的問題也會得到及時的反饋。
- 2.實事求是原則
要求信訪人在行使信訪權時,要首先如實的向接訪人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做到反映事實不編造、揭露問題不誇大、政府功績不縮小,這是信訪權行使之正當性價值的必然要求。
- 3.信任政府原則
從現代政治學的角度來觀察,政府是為民服務的一個行政機關,通過依法行政來履行與人民達成的社會契約。現代政府必須是誠信政府、責任政府、人文政府,也就是說,人民與政府在達成社會契約時,應該建立在對政府充分信任的假設前提之上的。具體到信訪權行使此一微觀問題上,信訪人在行使信訪權時,不應首先無端懷疑政府,而應首先充分信任政府。在這個理念指導下,才能保證信訪權的正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