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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賠償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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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信托賠償準備

  信托賠償準備是指從事信托業務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於賠償信托業務損失的風險準備。

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現狀[1]

  (一)缺乏系統完整的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目前,關於信托賠償準備金的制度規定散見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上兩制度片面地規定了信托賠償準備金的計提原則、比例和使用範圍,沒有形成完整系統的制度體系。具體條款規定如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01條規定“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賠償準備,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第163條規定,“從事信托業務時,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屬於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資產損失的,以信托賠償準備金賠償”。《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資公司的賠償準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二)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缺口較大。根據 2005年公開披露的48家信托公司年報數據分析。截至2005年末,48家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1.9億元,註冊資本合計410.07億元。按照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信托公司註冊資本20%可不再提取的規定,48家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缺口80.11億元,缺口率高達97.68%。以期末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最高的上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為例,期末信托賠償金 4522.60萬元,註冊資本25億元,準備金缺口45477.4萬元,缺口率高達90.95%;另有十餘家信托公司期末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為零,從未計提過信托賠償準備金,準備金缺口率高達100%。就河南當地的兩家信托公司,中原信托期末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59萬元,註冊資本59227萬元,準備金缺口率99.5%;百瑞信托期末信托賠償準備金62.9萬元,註冊資本35000萬元,準備金缺口99.1%。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缺口大的現象非常突出。

  (三)信托賠償準備金來源途徑單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機制。從目前信托賠償準備金的制度規定看,信托賠償準備金的來源局限於信托公司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對於信托賠償準備金的管理運用,只是規定了信托賠償準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並未規定信托賠償準備金新的來源渠道。信托賠償準備金來源途徑單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機制,是當前信托賠償準備金的重要特征,已成為制約信托賠償準備金風險防範功能充分發揮的“瓶頸”問題,也是導致目前信托賠償準備金缺口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不斷攀升的信托規模,降低信托賠償準備金風險防範功能的發揮。根據2005年公開信息披露數據顯示,48家信托公司共管理信托資產規模 1956.99億元,較上年增加443.15億元,增長29.27%。當年新增集合信托項目622個,新增集合信托總規模511.8億元,平均單個集合信托規模8228萬元,而48家信托公司平均每家信托賠償準備金僅為395.83萬元,占單個新增集合信托計劃平均規模的4.81%。2005年河南當地兩家信托公司新增集合信托項目30個,平均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60.95萬元,占單個新增集合信托計劃平均規模15077萬元的0.4%。隨著信托規模的快速增長,信托規模與信托賠償準備金的數量差距不斷增大,會進一步降低信托賠償準備金風險防範功能的發揮。

信托賠償準備金現狀分析[1]

  針對當前信托賠償準備金存在的現狀,具體分析如下:

  (一)由於受我國信托業法制環境和現有金融信托制度規定的影響,信托賠償準備金未形成系統完整的制度體系。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頒佈,其後國家相繼出台了一系列信托規章制度,信托法制環境得到較大改善,但與《信托法》相配套的信托稅收制度、信托登記制度、信托產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托法制不健全的問題仍十分突出,信托賠償準備金雖然在不同的金融制度中體現,但始終未出台獨立完整的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即使現有的關於信托賠償準備金的條款規定,也存在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發揮信托賠償準備金的作用,首先應出台專門詳盡、系統完整的信托賠償準備金管理制度。

  (二)我國信托業經歷第5次清理整頓後,信托公司在《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辦法》(通稱一法兩規)的規範約束下開展業務,從信托業整體情況看,信托公司在綜合經營能力、資產管理水平、業務結構調整、信托發售規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托公司由於歷史原因,仍存在資產質量不高、包袱沉重、產品創新能力不強的狀況,未能形成良性的獲利機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從未分配利潤,嚴重影響了信托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數量,直接造成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缺口較大的局面。

  (三)2005年信托公司年報披露數據顯示,48家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1.9億元,較2004年增加8807萬元,增長 86%。增速較快,增量較小,成為信托賠償準備金變化的主要特征,其根本原因是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基數太小,稍有增量,就會顯示出較高的增長比例。即使按照2005年信托賠償準備金的增長比例推算,48家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達到信托管理辦法規定的最高計提限額82億元,需要8年甚至更長時間。河南地區的兩家信托公司,2005年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121.9萬元,較2004年增長50%,若照此增長速度計算,兩家信托公司達到信托管理辦法規定的信托賠償準備金最高計提限額1.88億元,大約需要13年左右的時間。因此,如果不改變信托賠償準備金來源途徑單一,缺乏有效自我“造血”機制的局面,信托賠償準備金漫長的積累過程無法避免,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優勢將很難發揮。

  (四)我國信托業快速發展的良好局面已經形成,信托資產規模將進一步擴大,而信托賠償準備金由於受最高提取限額的約束,信托財產規模與信托賠償準備金比例懸殊的矛盾會越來越大。信托賠償準備金對於超出自身金額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信托產品,一旦發生信托賠償事件,很難形成有效的賠償效果,只能起到“杯水車薪”的作用。因此,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進,其風險防範作用必將會更加弱化,甚至發展到形同虛設的地步。

完善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的建議[1]

  (一)儘快出台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專項管理制度。

  鑒於目前我國缺乏系統完整的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有關信托賠償準備金的規定散見於不同的金融制度當中,且原則性較強,不便於操作的現狀,為了充分發揮信托賠償準備金的風險補償作用,必須儘快出台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專項管理制度,規定信托賠償準備金的計提原則、方法和比例,運用的範圍、途徑和方式、信托賠償準備金管理的具體措施和監管要求,以及違背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等。使信托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更加科學合理,管理更加規範,使用更加高效,充分發揮信托賠償準備金的風險補償作用。

  (二)科學制定信托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比例,降低準備金缺口。

  不同的信托公司由於受資產質量、資金規模,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影響,抗風險能力截然不同。因此,可以藉助信托投資公司監管評級體系,依據風險大小,將信托公司劃分為5個等級,即A、 B、C、D、E分別代表優秀、良好、一般、關註、差5個級別。根據信托公司所處不同的風險級別,按照信托賠償準備金計提比例與風險級別相配比的原則,科學制定信托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和最高限額。具體方法:監管評級為A、B、C、D、E5個級別的信托公司,每年從稅後利潤計提信托賠償準備金比例應依次為 5%、6%、7%、8%和10%。停止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限額應依次規定為,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信托公司註冊資本的15%、20%、25%、 30%和35%時,可不再提取。這樣可以使信托賠償準備金與信托公司的風險度有機結合,充分體現信托風險與信托賠償準備金計提的配比原則;提高信托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比例,降低準備金缺口;增強信托公司股東對信托風險的防範意識,加強對信托公司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降低信托公司經營風險。

  (三)提升信托賠償準備金自我“造血”機能,放大信托風險補償作用。

  為了充分發揮信托賠償準備金的風險補償作用,應該拓寬信托賠償準備金來源運用渠道,鼓勵信托公司在充分考慮信托賠償準備金安全性、流動性的同時,兼顧收益性,提升信托賠償準備金自我“造血”機能。具體措施:

  1.准許信托賠償準備金存放中資商業銀行、購買國債的同時,准予信托賠償準備金參與風險相對較低的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等金融投資領域,進行投資活動,由此產生的投資收益計入信托賠償準備金,並給予稅收優惠,以激發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賠償準備金的積極性,達到信托賠償準備金快速積累的目的。

  2.准許信托投資公司用信托賠償準備金購買商業保險,一旦信托計劃出現損失,由保險公司按投保額,提供風險補償,放大信托賠償準備金信托風險的補償效用。

  3.准許信托賠償準備金參與信托風險緩衝基金的創建。當信托公司信托計划出現兌付風險時,信托風險緩衝機制啟動,信托風險緩衝基金可對信托計划進行收購,保證信托計劃按期兌付,起到信托風險的緩衝作用。

  (四)建立信托賠償準備金補充計提機制。

  當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達到計提限額時,按照相關規定可以停止計提信托賠償準備金。但當信托公司信托規模不斷增加,信托風險度不停增長時,為了有效解決信托規模快速增長與信托賠償準備金滯脹的矛盾,應建立信托賠償準備金補充計提機制。即當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達到計提限額後,應按當年信托規模與一定比率(可參照一般存款準備金率8%)的乘積,確定信托賠償準備金計提基數,用信托風險準備金計提基數與達到計提限額後的信托賠償準備金相減,若差值為正值時,應按差值補提信托賠償準備金;若差值為負值時,保持原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以達到有效防止因信托規模不斷攀升,信托賠償準備金風險防範功能弱化的現象。案例:某信托公司信托規模為100億元,年末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6億元,達到了管理辦法規定的計提限額,按規定當年可不再計提信托賠償準備金。但根據信托規模100億元與8%的乘積(100×8%=8),計算出信托賠償準備金基數為8億元,8億元減去6億元的差為正2億元,該信托公司當年應補提2億元的信托賠償準備金。反之,若差值為負數時,則不計提也不沖減信托賠償準備金,保持6萬元的信托賠償準備金餘額。

  總之,為了充分發揮信托賠償準備金的風險“防火牆”作用,化解信托公司的經營風險,必須完善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建立健全我國信托業風險防範機制,切實保障我國信托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金新建.完善我國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初探.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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