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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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務犯罪是一個具有明顯的專業特征的概念。它是指會計人員在履行會計職責時, 嚴重危害職務規範, 應該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1)會計職務犯罪的主體是會計人員, 既包括在各級各類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從業人員, 也包括從事會計中介服務的註冊會計師和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職業的從業人員。
(2)會計職務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不履行會計職責, 或在履行會計職責過程中, 嚴重侵害職務規範。
(3)會計職務犯罪的客體是侵害了國家關於會計管理的法律規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國家對會計核算、 會計監督等會計管理內容及與會計核算有關的稅收徵管、 金融結算等進行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體現了國家和人民的意志, 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會計職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刑法和會計法關於犯罪的客觀事實特征, 即必須實施了侵犯會計法規定的具體行為。
如, 會計法規定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必須真實可靠, 而會計人員故意使用偽造、 變造的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同時, 會計人員應該保護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安全, 而會計人員玩忽職守導致其毀壞, 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會計職務犯罪的界定[1]
會計職務犯罪與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是有區別的,會計人員的違法行為並不一定全部屬於會計職務犯罪。因此,必須對會計職務犯罪進行準確的界定。
1.犯罪主體的主觀非法謀利,即故意謀求一定的經濟利益。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即在主觀上以謀取非法物質利益為目的。這要區別於會計人員因業務不精或工作疏忽而導致的錨賬、錨款行為。錯賬、錯款沒有故意貪污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只是會計違法行為,尚未構成會計犯罪。
2.犯罪金額超過一定的標準。會計人員違反法律的活動大都可以用數額給予衡量。因此,判定會計人員的某一非法活動是否構成會計職務犯罪,其所涉及的金額是一個重要標準。例如,偷稅金額在1萬元以上或偷稅金額占應納稅款的1O%以上,則是會計犯罪,反之,則是會計違法;貪污金額在5乾元以上的構成貪污罪,反之,則是一種會計違法行為。
3.產生一定經濟損失或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根據會計職務犯罪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將其分為嚴重的危害後果與非嚴重的危害後果。危害後果是判斷會計人員的非法行為屬於會計違法還是會計犯罪的又一標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中列舉了違反會計法的行為。如上述行為給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或者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影響,該種行為就屬於會計犯罪,反之,則是會計違法。
會計職務犯罪的發展趨勢[2]
(一)犯罪年齡年輕化。在眾多財務人員犯罪案例中,年輕人犯罪現象突出。根據2000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材料表明,國有企業中財務人員職務犯罪現象比較嚴重,其中的25%屬於30歲左右的年輕人 。
(二)共犯通謀發案率高。會計職務犯罪通常是單位高層領導、會計主管、出納人員或經手人協同作案,侵吞國家財產。如2005年,江蘇省啟東市電信局原局長彭某、原財務部主任王某、原總賬會計王某、原出納陳某私分公款43萬元,分別被判處12年6個月、10年、5年、5年6個月有期徒刑 。
(三)數額巨大。會計人員在崗位上犯罪後,會利用各種手段如偽造憑證、毀滅證據等掩蓋罪行,這就為會計人員連續作案提供了保證,致使作案金額累積到較大程度時,才被查覺。譬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財務局經費管理處原會計卞中採取偽造銀行進賬單、信匯憑證、電匯憑證在單位平賬的手段,侵吞公款1262.37萬元,挪出資金19993-3萬元,伙同他人挪用1000萬元,案值達人民幣2.2億 。
(四)手段趨於專業化、智能化。會計職務犯罪人員一般都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有些甚至是業務或技術骨幹,他們利用專業技術知識(如會計專業技術、資料庫技術、編程技術等)作案,以隱瞞犯罪事實。
如廣州某電算化會計,利用電腦進行串戶,把他人賬戶上的資金轉匯到外地銀行,用行賄等手段非法提取現金900多萬元。
(五)女性犯罪比例上升。會計職務犯罪中女性雖然在數量上低於男性,但其比例卻呈總體上升趨勢。
據統計,2003年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立案的女性職務犯罪中財務人員占總數的82%。
會計職務犯罪對社會危害極大,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 1)會計職務犯罪的實質是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破壞, 虛假的會計信息, 對稅收徵管、 金融監管、 股市場操作等市場經濟管理的範疇產生誤導, 這樣就會危害是社會經濟秩序。 甚至會引發經濟危機, 如 1997 年的亞洲金融風暴, 很大程度上就是虛假的會計繁榮信息假象導致人們的盲目樂觀, 喪失警惕。
(2)侵蝕了國家和單位利益。會計職務犯罪是經濟犯罪, 犯罪者的最初心理也是與利益息息相關的, 在合適的土壤中, 在畸形心理的引導下, 使國家和單位大筆錢財被揮霍、 被吞蝕, 國家的經濟建設和單位的發展受到嚴重影響, 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3)腐蝕了會計隊伍。當會計作假成為理所當然, 身在其中的會計人們就難於“出淤泥而不染”了, 甚至出現了奇怪的“劣會計人驅逐良會計人”現象。有些在職的會計人不得不下崗,有些不做假賬的人找不到工作等。
會計職務犯罪的犯罪成因[2]
(一)主觀方面的原因。有的會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自律意識和法律意識,自覺不自覺地違反執業規範和會計相關法律法規,從而走上犯罪道路。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盲目攀比,過度追求物質享受。會計人員一旦受社會上腐朽思想、拜金主義的影響,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很容易滋生盲目攀比心理,於是就憑藉職務便利向單位“要錢”。二是迫於壓力、被逼就範。會計人員是依附於經濟組織(指公、私營機構,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存在的,地位上的從屬性制約了會計職責的履行,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激烈的競爭機制下,面臨隨時可能失業的威脅,少數會計人員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完全依照管理者的意圖行事。三是追求小集體利益,通同作弊。有的會計職務犯罪是建立在本單位小集體利益之上的,通過共謀與單位其他人員共同犯罪,其出發點是為了本單位、本部門的經濟利益。
(二)客觀方面的原因。巨集觀上,一是國家會計制度在支出控制、投資控制、結算控制等方面的具體規範比較粗放,漏洞較多,缺乏程式性,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且會計從業規範政出多門 互相矛盾,使有些會計人員鑽制度空子,從中謀利。二是對會計人員的監督執行不力,法制教育也不夠系統,使得會計人員對於罪與非罪、違紀與違法的界線不甚清楚。微觀上,一是經濟組織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很多發案單位財務制度雜亂無章,管理混亂。儘管有的單位制定了內部財務制度,但形同虛設,不嚴格進行財務檢查、憑證稽核,缺乏有效的牽制、制約機制。二是執法不嚴。會計人員違法犯罪中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打擊不力的現象。儘管會計工作中數據失真、監督不力、違法違紀等問題較普遍,但實際上,這些問題的直接責任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很少,許多問題不了了之。有的單位出於種種原因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隱瞞犯罪事實,使會計人員職務犯罪得不到及時的查處:有的在發案後僅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內部調離處理,有的甚至被處刑後繼續從事相關工作,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會計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2]
(一)加強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
大量的事實證明,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行為的發生,從行為主體的主觀上說,根源在於物質誘惑下所產生的極端利己主義動機。要防範和減少會計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必須從源頭上做工作,有針對性地堅強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工作,特別是要在年輕人、女JI生等會計職務犯罪高發、多發人群中加強法制、道德方面的宣傳教育,使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形成抵禦腐朽觀念的屏障。通過學習法律知識,使會計人員明白法與非法、罪與非罪、違紀與違法之間的界線,增強其自我保護能力,提高其自我防護意識。
(二)完善會計制度。
國家應當根據變化了的市場情況和經濟管理環境,借鑒國際先進的會計管理規範,不斷完善我國的會計從業準則和會計制度,減少其中可供選擇的程式和方法,縮小會計人員自主選擇政策的空間,堵住利用政策選擇、披露表達等技術性會計手段進行會計職務犯罪的漏洞。
(三)健全內部單位控制制度。
經濟組織要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適合本單位特點的內部制約制度。一要明確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要明確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式;三要明確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四要明確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式。通過制度建設,把單位各項經濟活動納入規範管理的範疇,用有效的制度來協調單位內部的經濟關係和利益關係,約束各項經濟行為,消除憑個人意志處理經濟業務的現象,把職務犯罪扼殺在萌芽狀態。
(四)完善會計法律責任體系,加大打擊力度。
嚴肅財經紀律,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預防會計職務犯罪的重要保證。當前的立法僅僅強調了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卻忽視了對會計人員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縱容了會計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加強對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和經濟組織的法律責任,對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與經濟組織管理層串通、共謀進行違法犯罪的,要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會計人員和單位法人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對會計職務犯罪行為起到震懾和預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