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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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指政府通過一定渠道,籌集一定數量的基金,用於平抑市場物價的制度,是政府調控市場物價的一種輔助性經濟手段。
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內容[1]
1.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從各地經驗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一是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要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二是向社會征收,主要涉及旅館業、旅游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運輸業等;個別地方實行按企業營業稅加所得稅1‰的比例征收。
2.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歸納近些年各地的實際操作情況,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①用於實施價格調控措施時對主要生活必需品相關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②支持農畜產品和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儲運,防止副食品等農產品價格的暴漲暴跌。③自然災害救濟。特別是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地震和疫病時,用於群眾生活必需品、抗災救災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緊急組織調運。④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企業或者直接向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⑤價格信息服務。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價格監測和信息發佈,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免費提供價格信息。⑥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與副食品等農產品相關的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的引進、示範及推廣;引導農產品生產結構調整,避免結構性供求不平衡引發的價格問題;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無公害食品等農產品的生產,平衡相關產品的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3.進一步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貨幣、財政、收入分配和進出口等重大巨集觀調控政策的有效補充,是價格調控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貨幣、財政等巨集觀調控政策相比較,它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強的特點。它能夠針對部分地區、個別品種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異常波動,及時、準確地採取相關措施,較快地穩定市場,平抑價格,安定人民生活。但由於我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根據改革的需要建立起來的,還處於探索階段,仍需要在實踐中繼續加以健全和完善。一是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範圍和征收渠道,逐步建立農資、石油、煤炭等少數重要資源專項價格調節基金。二是要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和管理辦法。各地的價格調節基金一般由價格主管部門直接征收,或由稅務、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門代徵。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各地基本都成立了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在價格主管部門設立辦公室,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價格調節基金應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三是要提高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效率,明確其地位、作用和使用範圍。四是要儘快制定出台《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完善相關制度,全面規範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建立[2]
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用於調節商品供求,平抑市場價格而建立的專項基金。主要副食品價格放開以後,國務院1988年在調整副食品價格時,決定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目前全國近500個地市級大中城市建立副食晶價格調節基金的已超過半數,籌集資金總額已達35億元。根據各地的實踐經驗,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1.基金的設置範圍。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少數容易發生價格波動而又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而設置的,包括的商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
2。基金籌集渠道。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一是各級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原有的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二是向社會某些行業、企業征收,如旅游業、建築業、餐飲服務業、工商業和運輸業等;三是其他渠道,如從某些預算外專項收人中提取一定比例。
3.基金使用方向。為了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的效能,要把基金用到防止價格波動的關鍵環節上,一般應使用在發生價格暴漲、突發性供應短缺以及出現自然災害和重大節假日期間。具體是:(1)扶持商品生產,對“菜籃子”生產基地建設給以資金支持;(2)對流通企業給以政策性差價補貼;(3)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市場,特別是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可用基金給予支持。
價格調節基金的建立,提高了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的能力,對於防止價格突發性波動,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建立的歷史比較短,當前征收的範圍還很窄,資金規模較小,運作也不夠規範,今後需要在實踐中繼續加以發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