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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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指政府通过一定渠道,筹集一定数量的基金,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一种辅助性经济手段。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内容[1]
1.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从各地经验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要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二是向社会征收,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运输业等;个别地方实行按企业营业税加所得税1‰的比例征收。
2.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归纳近些年各地的实际操作情况,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①用于实施价格调控措施时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②支持农畜产品和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储运,防止副食品等农产品价格的暴涨暴跌。③自然灾害救济。特别是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地震和疫病时,用于群众生活必需品、抗灾救灾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紧急组织调运。④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或者直接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价格补贴。⑤价格信息服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免费提供价格信息。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引导农产品生产结构调整,避免结构性供求不平衡引发的价格问题;扶持科技含量高的、无公害食品等农产品的生产,平衡相关产品的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3.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货币、财政、收入分配和进出口等重大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补充,是价格调控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货币、财政等宏观调控政策相比较,它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强的特点。它能够针对部分地区、个别品种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及时、准确地采取相关措施,较快地稳定市场,平抑价格,安定人民生活。但由于我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根据改革的需要建立起来的,还处于探索阶段,仍需要在实践中继续加以健全和完善。一是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渠道,逐步建立农资、石油、煤炭等少数重要资源专项价格调节基金。二是要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办法。各地的价格调节基金一般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由税务、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门代征。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各地基本都成立了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在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三是要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率,明确其地位、作用和使用范围。四是要尽快制定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2]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用于调节商品供求,平抑市场价格而建立的专项基金。主要副食品价格放开以后,国务院1988年在调整副食品价格时,决定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目前全国近500个地市级大中城市建立副食晶价格调节基金的已超过半数,筹集资金总额已达35亿元。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基金的设置范围。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少数容易发生价格波动而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设置的,包括的商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
2。基金筹集渠道。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各级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原有的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二是向社会某些行业、企业征收,如旅游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工商业和运输业等;三是其他渠道,如从某些预算外专项收人中提取一定比例。
3.基金使用方向。为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效能,要把基金用到防止价格波动的关键环节上,一般应使用在发生价格暴涨、突发性供应短缺以及出现自然灾害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具体是:(1)扶持商品生产,对“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给以资金支持;(2)对流通企业给以政策性差价补贴;(3)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市场,特别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可用基金给予支持。
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提高了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对于防止价格突发性波动,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建立的历史比较短,当前征收的范围还很窄,资金规模较小,运作也不够规范,今后需要在实践中继续加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