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儲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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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儲備制度(system for stockpiling reserves of major commod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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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重要商品儲備制度[1]
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是政府為穩定某些重要商品價格而建立的該種商品的調節性庫存,在市場價格出現波動時吞吐庫存來調節市場供求、平抑物價的一種價格管理制度。重要商品儲備的設置層次應該按照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的責任和能力來劃分:中央政府負責調控全國價格總水平,對影響全國價格總水平的重要商品建立國家級儲備;地方政府負責本地區價格水平的控制,應建立影響本地區的價格水平的重要商品儲備。重要商品儲備是為調節市場價格而設立的,當市場上重要商品的供求出現缺口,價格大幅度波動時,政府便要動用該種商品的儲備,彌補缺口,平抑物價。
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內容[2]
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是政府為平抑或穩定某些種類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建立起這些商品的調節性庫存,並通過吞吐庫存來調控市場價格的管理制度。它是政府實施價格調控手段的物質保障。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重要商品儲備的設置
重要商品儲備的設置層次按照政府凋控市場物價的責任和行為能力的需要劃分。中央政府對全國範圍物價水平的調控負責,對某些重要商品建立國家級儲備。地方政府負責本地區市場物價水平的調控,因而要建立地方性重要商品儲備。根據我國的地區差別和交通運輸條件,地方政府的重要商品儲備一般建立在省一級。省以下的部分市縣級地方,屬於商品主要產地、主要銷地的,也可以建立本級政府的重要商品儲備。
2.重要商品儲備的商品選擇
政府選擇儲備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滿足以下條件:(1)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2)經常存在著交替出現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時供不應求,有時供過於求。(3)產銷數量較大。(4)商品的長期儲存在技術上比較經濟。一般來說,符合這些條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農副產品,如糧、棉、油和肉蛋等主要副食品。
3.重要商品儲備規模
重要商品儲備規模應由最大儲備數量和常備儲備數量構成。最大儲備數量是根據滿足吸納商品市場過剩供給的要求確定的。它是政府規劃倉儲設施規模和確定儲備基金規模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政府的實際商品儲備量低於最大儲備數量。常備儲備數量是根據滿足補充商品市場供給缺口的要求確定的。它是政府實際商品儲備的經常水平。在動用儲備、致使實際儲備量低於常備儲備數量之後,政府要在商品市場轉為供求平衡或供過於求時,及時吸納儲備,使實際儲備量恢復至常備儲備數量。
4.重要商品儲備的管理
儲備重要商品,是根據政府儲備計劃運泎的。政府委托代儲倉儲企業實施儲備及其管理。政府選擇代儲企業的要求包括:(1)具有條件良好、容量足夠的倉儲設施。(2)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3)倉儲地點地理位置適宜。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儲備計劃同受委托的代儲企業簽訂代儲合同。代儲企業按照合同要求的儲備品種、數量、質量存儲政府儲備商品,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輪換儲備商品,推陳儲新。代儲企業在代儲商品中所需的各項費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數量撥付。
5.重要商品儲備的使用
重要商品儲備是為政府調控市場物價服務的。動用儲備商品要堅持三個原則:(1)重要商品儲備的動用權由建立儲備的該級政府行使,其他各級政府無權直接動用。(2)重要商品儲備只能用於投放市場、調控市場物價,不能將這類儲備商品用於其他方面。(3)倉儲企業要將代儲的政策性儲備與企業其他的經營性儲備分開。除了已經替換下來的代儲商品以外,企業不能擅自動用政府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