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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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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價格行政執法

  價格行政執法是價格主管部門為保障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得到貫徹執行,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1]

價格行政執法的依據[2]

  價格行政執法的依據包括設定價格行政執法主體的依據、設定價格行政執法內容的依據、設定價格行政執法程式的依據,以及認定價格事實的依據。

  l、設定價格行政執法主體的依據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一般由法律、法規設定。它一般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授權的其他社會組織和行政委托授權的其他社會組織。我國價格行政執法主體目前是由價格行政法規設定的。根據現行價格行政法規的規定,物價部門是價格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法規又授權物價部門的價格檢查機構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和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執法權,斌予職工價格監督站和群眾價格監督站一定的執法主體資格。此外,業務主管部門也具有一定範圍內的價格監督權,也是價格行政執法的主體之一。

  各個價格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的職責.並且做到不越權、不濫用職權。物價部門及其所屬的價格檢查機構只能行使價格行政執法權,不能行使諸如工商行政執法權等其他權力。職工價格監督站和群眾價格監督站,他們的執法活動不能超越委托的許可權範圍。

  2、設定價格行政執法內容的依據

  價格行政執法的內容包括價格行政處理、行政監督、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等具體的行政行為。物價部門在價格行政執法活動中,對這些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幅度及實施條件等都要取得法律依據或政策依據。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價格行政法制建設的實踐,價格法律可以設定任何一種具體的價格行政行為;價格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人身處罰和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具體價格行政行為;地方性價格法規在不同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設定一些具體的價格行政行為;價格行政規章依據價格法律的行政法規,也可以設定一些具體的價格行政行為,民族區城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關於價格管理方面的規定條款,也可以設定一部分具體的價格仃政行為。

  此外,在我國物價管理實踐中,價格政策雖然不能設定具體的價格行政行為.但對於某些由法設定的具體的價格行政行為的幅度或實施條件,都可以作出明確的、詳細的規定.因此,體現這些價格政策的規範性文件,也是價格行政執法不可缺少的依據。

  3、設定價格行政執法程式的依據

  價格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不能違反法定的程式,否則,在行政訴訟中就要敗訴。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式法,現行的價格行政法規、規章也只是對價格行政處罰程式作了規定。因此,物價部門在物價管理實踐中,還應根據各種執法活動的特點,依法制定有關的執法程式,以資遵循,以提高執法的效率和質量。

  4、認定價格事實的依據

  行政執法必須有法定的事實要件和充分的事實根據。從目前價格行政執法的實踐來看,實施具體價格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事實要件,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事實要件,包括價格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情節等;

  (2)有關頒發價格管理方面的證照的條件及申領人的條件等;

  (3)有關授予或撤銷管理相對人“物價信得過單位”等榮譽的條件等。

  上述第一個方面的事實要件,一般由價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第二、三兩個方面的事實要件一般由價格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規定。價格行政執法機關在根據這些事實要件執法時,還必須有相應的事實佐證。有些事實佐證,如商品知識、自然規律等,不需要加以確認或證明。而有些事實佐證則必須加以認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認定價格事實,也需要有一定的依據。

  認定價格事實的依據大體包括兩類一類是有權部門制定的關於價格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或非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另一類是某些與價格管理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中的有關規定.物價部門在認定價格事實時,應註意從上述兩個方面搜集並取得依據。例如,價格檢查機構在對某企業的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時,為了判斷該企業是否存在違反國家定價收購或銷售商品的違法行為時,就必須取得有權部門的有關定調價文件,並將文件中的規定同企業的執行情況相對照,從而加以認定。又如,在判斷某企業是否存在抬級抬價或壓級壓價的違法行為時,就必須取得有關部門關於商品質量等級的規定,並將規定同企業的執行情況相對照,從而加以認定。

價格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1]

  (一)執法依據不足

  一是立法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需要建立健全。《價格法》作為價格領域的母法,為制定各種法規、規章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還需進行相應立法或法律法規修改工作,使《價格法》和有關法規規定具體化,以解決具體操作問題。同時,(fir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不適用於查處國家行政機關收費,需要儘快制定全國性的收費管理法規。二是執法活動中的一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解決。價格行政執法的許多方面和環節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細化和明確。三是法規體系不統一、不協調,存在矛盾和衝突。為維護價格監督檢查法規體系的統一,從源頭上、制度上解決“依法打架”問題而需要建立的一些機制還沒有建立,備案制度等相關規定還很不完善。

  (二)檢查難

  由於目前價格監督檢查管理體制存在的一些問題,在價格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了諸如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依據不完善、執法內容不清晰、處理手段不健全等難點問題,價格違法行為的手段和表現形式越來越隱蔽,增加了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難度。

  (三)處罰難

  一是地方政府干預較大。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在對重大案件的處罰上,對重要部門違法處罰或對政府某些部門的違法行為處罰上,不同程度地受到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干預,價格部門對其處罰之前或多或少都得考慮到保護當地的經濟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門的利益。不敢碰硬,使之在處罰力度上大打折扣,助長了價格違法行為的蔓延。二是有些單位為了本部門的利益採取了軟磨硬抗,想方設法拒交罰款,使案件長期拖延,難以執行,執法人員在檢查實踐中,還得承受來自各方面的壓力。三是現場處罰缺乏強制手段。尤其對流動性較強的商販實行行政處罰更難以操作。

  (四)執法手段不強

  其一表現為缺乏自行強制執行手段。1987年9月發佈的《價格管理條例》曾經規定了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知銀行扣劃、變賣商品抵繳罰沒款。1995年5月頒佈的《商業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是《價格法》並未規定可以行使扣劃、變賣抵繳權。因此,價格主管部門在行使執法時沒有自行強制執行手段。其二表現為現有的執法手段沒有得到充分運用。《價格法》中設定了6項行政處罰種類和一些強制措施,但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著執法手段單一、不善於將各種手段綜合運用的情況。由於種種原因,其中有些處罰種類沒有使用或者很少使用,如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暫停相關營業等。對事的處理和對人的處理還沒有很好的結合起來;價格主管部門與法院聯繫不夠,與公安、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配合也較為缺乏;與新聞單位的溝通也沒有形成制度。

  (五)曝光難

  曝光處理是體現“陽光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有效手段,但在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中,要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曝光處理比較困難:一是目前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實行塊塊管理,導致行政干預過多;二是實施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違法單位進行曝光處理,擔心涉及到法律問題。

  (六)人員素質不高

  首先,執法人員素質沒有達到更高要求。當前違法行為已由簡單的不執行規定價格的違法形式,演變為具有複雜性、動態性、隱蔽性、智能性的違法,對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執法人員習慣於以前的思路和做法,習慣於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監督檢查,對新形勢下出現的一些價格違法問題,以及一些特點、規律認識不夠。如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認定問題,對企業財務實行電算化後如何適應問題,對當前價格違法行為出現的複雜性、隱蔽性、智能性等新的特點的應對問題,對加入WTO後出現的新的情況都有待於執法人員去掌握和適應。其次,隊伍整體法律素質不高,法律專業人才數量不足,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在全省價格行政執法中,個別執法人員熟悉《價格法》,但對《行政訟訴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覆議法》卻不瞭解,不熟悉行政執法涉及到的有關法律、法規,顯然是做不好執法工作。

價格行政執法中問題的解決對策[1]

  (一)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真正實現有法可依

  應當著力從價格監督檢查的法律規範方面加以完善。《價格法》第五章、第六章分別對價格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筆者認為,完善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價格行政處罰方面的法規,當務之急是抓緊制定與《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相配套的關於低價傾銷、價格壟斷、價格歧視的認定辦法;發佈關於責令經營者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暫停相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公告價格違法行為等實施辦法;針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設置的處罰幅度過寬容易造成執法隨意性較大、處罰畸輕畸重的現象,制定實施細則,規範價格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二)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水平

  堅決糾正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必須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價格行政執法力度。

  一是加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查處價格違法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當著力糾正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討價還價”的錯誤做法,限制自由裁量權,減少執法的隨意性。對一些地方政府違反中央的規定越權出台措施、制定政策,既不糾正又阻礙檢查,領導出面說情、干預案件審理的,要堅決頂住,嚴格依法查處。對一些行政管理部門、執法監管部門亂收費、壟斷行業的價格違法行為、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要尋求突破口,抓住典型,以點帶面,堅決依法處理,保持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嚴肅性。

  二是充分有效地運用執法手段。在今後的價格行政執法中,除了敢於並善於使用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價格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強制措施之外。應當更多地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提請吊銷營業執照、暫停相關營業、責令停業整頓;應當更多地與審計、技術監督等經濟監督等經濟監督部門配合,多管齊下,形成合力,有效遏止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應當更密切地與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配合,把對事的處理和對人的處理很好地結合起來,應當更主動地爭取各級法院的支持配合,積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切實解決價格行政處罰普遍存在的執行難問題。

  三是不斷改進檢查方式。要集中優勢兵力,更多地採取聯合辦案、下查一級、交叉檢查等行之有效的辦法,每年抓兩三個在全社會影響較大、上下關註的價格違法案件,分開審理,懲一儆百,確保處理效果。不能一了了之,要註意善後,檢查處罰完畢,要註意反饋價格法規、規章、政策中存在的疏漏,敦促有關部門包括價格主管部門加以彌補和完善;要針對當事人存在的價格違法問題,提出糾正和改進的意見,促進當事人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從根本上杜絕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四是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在價格行政執法工作中,應當更加充分地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註意選擇典型案例,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曝光的案件不在多而在精,要精心挑選涉及面寬、影響範圍廣、社會反映強烈、各方面普遍關註、經過查證核實無誤的價格違法案例。

  (三)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要堅持以人為本,提高人員素質,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人員政治思想教育,樹立愛崗敬業精神;加強業務學習培訓,提高專業工作水平,努力建設一支保持先進,嚴格執法的價格監督檢查隊伍。

  開展價格行政執法工作關鍵在人,加強隊伍建設是搞好價格行政執法的根本保證。只有全面提高價格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才能做好跨世紀的價格行政執法工作。

  其一,強化政治學習,提高思想素質。當前我們正處在一個變革的時代,面對複雜多變的形勢,只有努力刻苦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學會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去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

  其二,強化崗位培訓,提高業務技能。應該創造條件鼓勵從事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中青年骨幹報考法律專業函授、專修班或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組織形式多樣的培訓班,分期分批對全省所有價格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輪訓。邀請高等院校、法院和有關部門的專家學者講授《行政處罰法》、《行政覆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與價格行政執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熟練掌握價格行政執法程式,學以致學,融會貫通。此外,還要強化價格專業知識、財會知識、市場經濟知識、加入WTO的國際貿易規則和電腦、外語等的培訓,全面提高價格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其三,加強理論研究,提高整體水平。做好新形勢下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離不開正確的理論的指導。因此,必須加強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監督檢查理論的研究,要搞清楚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價格監督檢查路子怎麼走,創造符合中國實際的價格監督檢查理論。如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在國家執法監督體系中的位置和作用,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如何科學的設立;什麼是有中國特色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價格監督檢查如何應對“人世”等。組織開展研究工作,要採取措施鼓勵實際工作者註意開展調查研究,探索理論問題,要註意用理論研究成果指導工作。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倪積才.價格行政撩法存在的問題與禳決途徑(A).青海經濟研究.2005,6:
  2. 任鴻泉.價格行政執法研究(A).價格月刊.1992,6: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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