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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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执法是价格主管部门为保障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得到贯彻执行,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1]
价格行政执法的依据[2]
价格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设定价格行政执法主体的依据、设定价格行政执法内容的依据、设定价格行政执法程序的依据,以及认定价格事实的依据。
l、设定价格行政执法主体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般由法律、法规设定。它一般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和行政委托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我国价格行政执法主体目前是由价格行政法规设定的。根据现行价格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价部门是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法规又授权物价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权,斌予职工价格监督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一定的执法主体资格。此外,业务主管部门也具有一定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权,也是价格行政执法的主体之一。
各个价格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职责.并且做到不越权、不滥用职权。物价部门及其所属的价格检查机构只能行使价格行政执法权,不能行使诸如工商行政执法权等其他权力。职工价格监督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他们的执法活动不能超越委托的权限范围。
2、设定价格行政执法内容的依据
价格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价格行政处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具体的行政行为。物价部门在价格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幅度及实施条件等都要取得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价格行政法制建设的实践,价格法律可以设定任何一种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价格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处罚和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具体价格行政行为;地方性价格法规在不同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设定一些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价格行政规章依据价格法律的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一些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民族区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关于价格管理方面的规定条款,也可以设定一部分具体的价格仃政行为。
此外,在我国物价管理实践中,价格政策虽然不能设定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但对于某些由法设定的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的幅度或实施条件,都可以作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因此,体现这些价格政策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价格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依据。
3、设定价格行政执法程序的依据
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就要败诉。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行的价格行政法规、规章也只是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规定。因此,物价部门在物价管理实践中,还应根据各种执法活动的特点,依法制定有关的执法程序,以资遵循,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4、认定价格事实的依据
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定的事实要件和充分的事实根据。从目前价格行政执法的实践来看,实施具体价格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要件,包括价格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情节等;
(2)有关颁发价格管理方面的证照的条件及申领人的条件等;
(3)有关授予或撤销管理相对人“物价信得过单位”等荣誉的条件等。
上述第一个方面的事实要件,一般由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二、三两个方面的事实要件一般由价格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在根据这些事实要件执法时,还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佐证。有些事实佐证,如商品知识、自然规律等,不需要加以确认或证明。而有些事实佐证则必须加以认定,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价格事实,也需要有一定的依据。
认定价格事实的依据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有权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另一类是某些与价格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物价部门在认定价格事实时,应注意从上述两个方面搜集并取得依据。例如,价格检查机构在对某企业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为了判断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定价收购或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时,就必须取得有权部门的有关定调价文件,并将文件中的规定同企业的执行情况相对照,从而加以认定。又如,在判断某企业是否存在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的违法行为时,就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商品质量等级的规定,并将规定同企业的执行情况相对照,从而加以认定。
价格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
(一)执法依据不足
一是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需要建立健全。《价格法》作为价格领域的母法,为制定各种法规、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还需进行相应立法或法律法规修改工作,使《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具体化,以解决具体操作问题。同时,(fir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不适用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需要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收费管理法规。二是执法活动中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价格行政执法的许多方面和环节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细化和明确。三是法规体系不统一、不协调,存在矛盾和冲突。为维护价格监督检查法规体系的统一,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依法打架”问题而需要建立的一些机制还没有建立,备案制度等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善。
(二)检查难
由于目前价格监督检查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诸如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依据不完善、执法内容不清晰、处理手段不健全等难点问题,价格违法行为的手段和表现形式越来越隐蔽,增加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难度。
(三)处罚难
一是地方政府干预较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对重大案件的处罚上,对重要部门违法处罚或对政府某些部门的违法行为处罚上,不同程度地受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干预,价格部门对其处罚之前或多或少都得考虑到保护当地的经济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的利益。不敢碰硬,使之在处罚力度上大打折扣,助长了价格违法行为的蔓延。二是有些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采取了软磨硬抗,想方设法拒交罚款,使案件长期拖延,难以执行,执法人员在检查实践中,还得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三是现场处罚缺乏强制手段。尤其对流动性较强的商贩实行行政处罚更难以操作。
(四)执法手段不强
其一表现为缺乏自行强制执行手段。1987年9月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曾经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知银行扣划、变卖商品抵缴罚没款。1995年5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是《价格法》并未规定可以行使扣划、变卖抵缴权。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执法时没有自行强制执行手段。其二表现为现有的执法手段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价格法》中设定了6项行政处罚种类和一些强制措施,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执法手段单一、不善于将各种手段综合运用的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其中有些处罚种类没有使用或者很少使用,如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暂停相关营业等。对事的处理和对人的处理还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价格主管部门与法院联系不够,与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配合也较为缺乏;与新闻单位的沟通也没有形成制度。
(五)曝光难
曝光处理是体现“阳光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有效手段,但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处理比较困难:一是目前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行块块管理,导致行政干预过多;二是实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单位进行曝光处理,担心涉及到法律问题。
(六)人员素质不高
首先,执法人员素质没有达到更高要求。当前违法行为已由简单的不执行规定价格的违法形式,演变为具有复杂性、动态性、隐蔽性、智能性的违法,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执法人员习惯于以前的思路和做法,习惯于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监督检查,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价格违法问题,以及一些特点、规律认识不够。如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问题,对企业财务实行电算化后如何适应问题,对当前价格违法行为出现的复杂性、隐蔽性、智能性等新的特点的应对问题,对加入WTO后出现的新的情况都有待于执法人员去掌握和适应。其次,队伍整体法律素质不高,法律专业人才数量不足,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全省价格行政执法中,个别执法人员熟悉《价格法》,但对《行政讼诉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却不了解,不熟悉行政执法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显然是做不好执法工作。
价格行政执法中问题的解决对策[1]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应当着力从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规范方面加以完善。《价格法》第五章、第六章分别对价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笔者认为,完善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行政处罚方面的法规,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与《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配套的关于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歧视的认定办法;发布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等实施办法;针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设置的处罚幅度过宽容易造成执法随意性较大、处罚畸轻畸重的现象,制定实施细则,规范价格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当着力纠正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讨价还价”的错误做法,限制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对一些地方政府违反中央的规定越权出台措施、制定政策,既不纠正又阻碍检查,领导出面说情、干预案件审理的,要坚决顶住,严格依法查处。对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管部门乱收费、垄断行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要寻求突破口,抓住典型,以点带面,坚决依法处理,保持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
二是充分有效地运用执法手段。在今后的价格行政执法中,除了敢于并善于使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价格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强制措施之外。应当更多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相关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应当更多地与审计、技术监督等经济监督等经济监督部门配合,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有效遏止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应当更密切地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配合,把对事的处理和对人的处理很好地结合起来,应当更主动地争取各级法院的支持配合,积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解决价格行政处罚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三是不断改进检查方式。要集中优势兵力,更多地采取联合办案、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行之有效的办法,每年抓两三个在全社会影响较大、上下关注的价格违法案件,分开审理,惩一儆百,确保处理效果。不能一了了之,要注意善后,检查处罚完毕,要注意反馈价格法规、规章、政策中存在的疏漏,敦促有关部门包括价格主管部门加以弥补和完善;要针对当事人存在的价格违法问题,提出纠正和改进的意见,促进当事人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四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更加充分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注意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曝光的案件不在多而在精,要精心挑选涉及面宽、影响范围广、社会反映强烈、各方面普遍关注、经过查证核实无误的价格违法案例。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政治思想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保持先进,严格执法的价格监督检查队伍。
开展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关键在人,加强队伍建设是搞好价格行政执法的根本保证。只有全面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才能做好跨世纪的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其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素质。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只有努力刻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其二,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应该创造条件鼓励从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中青年骨干报考法律专业函授、专修班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班,分期分批对全省所有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轮训。邀请高等院校、法院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讲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与价格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价格行政执法程序,学以致学,融会贯通。此外,还要强化价格专业知识、财会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加入WTO的国际贸易规则和计算机、外语等的培训,全面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其三,加强理论研究,提高整体水平。做好新形势下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离不开正确的理论的指导。因此,必须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督检查理论的研究,要搞清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监督检查路子怎么走,创造符合中国实际的价格监督检查理论。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国家执法监督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如何科学的设立;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如何应对“人世”等。组织开展研究工作,要采取措施鼓励实际工作者注意开展调查研究,探索理论问题,要注意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