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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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提單(Switched B/L):指起運港簽發提單後,在中途港憑原提單另行換髮的一套提單,作為該批貨物由中途或中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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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提單,又稱“轉換提單”,是指在直達運輸的條件下,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承諾,在某一約定的中途港憑在啟運港簽發的提單另換髮一套以該中途港為啟運港,但仍以原來的托運人為托運人的提單,並註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單,另換髮以該中途港為啟運港的提單”或“Switch B/L”字樣的提單。交換提單不同於轉船提單,所以交換提單不包含中途轉船的意思。
當貿易合同規定以某一特定港口為裝貨港,而作為托運人的賣方因備貨原因,不得不在這一特定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裝貨時,為了符合貿易合同和信用證關於裝貨港的要求,常採用這種變通的辦法,要求承運人簽發這種交換提單。
簽發交換提單的貨物,一般由同一艘船進行直達運輸,中途港並不換裝,只不過由承運人在中途港的代理人收回原在啟運港簽發的提單,另簽發以中途港為貨物啟運港的提單而已。例如,承運人在大連港裝運一票紡織品並簽發了一套以大連港為裝貨港的提單,船舶駛抵上海港以後,應托運人的請求,承運人收回了原來所簽發的提單,重新簽發了一套以上海港為裝貨港的提單。
國際海上運輸實務中,托運人或承租人常因以下原因要求承運人簽發交換提單:
(1)裝卸兩港不允許直航
裝卸兩港不允許直接通航多是政治原因造成的,如兩國無外交關係,政治對立,經濟製裁等。在這種情況下,裝貨港簽發的提單無法被卸貨港的官方所接受。解決這個問題的途徑有兩個:一是採用轉口運輸,即把貨物運到可以接受的轉運港,再從該港出口到目的港;二是採用交換提單,即將原提單上的裝貨港改為可接受的中途港,而貨物實際不轉船,船舶不用掛靠中途港。 字串7
(2)實際裝貨港與貿易合同規定不符
裝貨港是貿易合同的重要事項,未經買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但是,貿易實務中賣方在貿易合同訂立後可能因為貨源緊張而改變供貨地,因而需要改變原定的裝港。這樣,在實際裝港簽發的提單就無法被買方或銀行所接受。這個難題可以通過交換提單來解決。
(3)保護商業秘密
在中間貿易中,實際買方和賣方互不認識或互不瞭解,中間商通過簽定背靠背合同的方法實現了貨物交易,賺取了買賣差價。在這種貿易中,保護貿易信息對中間商非常重要。在交換提單中改掉真實的托運人或裝貨港,可以防止買方掌握賣方的信息。為此,從事中間貿易的中間商要控制租船權,並要求承運人同意簽發交換提單。
世界多數國際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商品實行差別稅率。如果原定裝港被征收高額稅率,則可以將原提單的裝港改為低稅率國家的港口;當進口國對某些商品實行國別配額時,如果原出口國的配額用盡,提單項下的貨物將被禁止進口。此時,用交換提單也可使貨物順利進口。
從理論上講,交換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第一,不論是為了規避不允許直航,還是為了繞開進口國貿易壁壘,都是違反進口國政府政策的行為。第二,不如實記載提單的重要事項,改變實際裝港或托運人,實際上是對貿易合同的買方或提單持有人的欺騙行為。
但在實踐中,國際中間貿易對交換提單存在客觀上的需要。可以說,某些中間商離開交換提單將無法進行。再者,從提單買賣的本質上看,買方最關心的是提單載明的貨物是否符合貿易合同規定,提單簽發日期是否與貿易合同規定的裝運期一致,裝貨港口的不一致並不一定會帶來買方利益的損害。這一點與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相比,有著本質的區別。因而從實務角度出發,不應對交換提單一概持否定態度。
由於交換提單法律性質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衝突,實踐中應採取嚴肅態度,區分不同情況加以利用。具體來說,應註意以下問題:
(1)當因裝卸港口不允許直航或為繞開進口國貿易壁壘而使用交換提單時,因其性質是違反進口國政府政策的行為,一旦被進口國發現會產生嚴重後果,所以不主張隨意使用交換提單。當然有些特殊背景除外,如我國大陸和臺灣之間的貨物運輸,臺灣當局基本上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求個錶面形式而已。
(2)當因商業目的而不涉及政治問題使用交換提單時,應謹慎處理,除替換托運人和裝貨港外,原提單其他記載事項不得作任何更改。
(3)承運人在簽發交換提單時,必須收回原提單,以避免兩套提單同時存在。這不但可以保護承運人,也保護了真正貨方的利益。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運人無法律義務簽發交換提單。托運人或承租人要求簽發交換提單時,應向承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可靠的擔保,保證承運人因簽發交換提單而遭受任何損失時予以賠償。
總結的非常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