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借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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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借提單(ADVANCED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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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借提單是指由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和交單結匯期已到,貨主因故未能及時備妥貨物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或由於船公司的原因船舶未能在裝運期內到港裝船,應托運人要求而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提單。簡而言之,就是指提單在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時,或者貨物雖然已經由承運人接管但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
預借提單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提單簽發人承擔。
1.預借提單簽發的條件
(1)預借提單下的貨物必須已經海關放行,已送裝船港碼頭堆場或倉庫;
(2)預借提單的簽發日期不得超過船舶在港的實際裝船日期;
(3)預借提單簽發後,必須保證將貨物按時裝船出運;
(4)預借提單簽發的任何信息不得對外泄露。
2.預借提單簽發保證條件
(1)通知托運人是否由收貨人出具保函;
(3)要求托運人修改信用證裝運期;
(4)是否有可能由第三方出具預借提單後再簽發自己的提單;
(5)保函必須由出具單位蓋章。
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共同之處在於提單上傳明的簽發日期(貨物裝船日期)與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不符,前一個日期是為了滿足賣方順利結匯的需要而虛構的,並且早於後一個日期;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的不同之處在於,被預借的提單是在貨物裝船日期簽發的,被倒簽的提單則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時簽發的。兩種行為實施時間不同,但它們產生的法律後果是相同的。
目前占上風的觀點是侵權責任說,但侵權責任說的主要問題在於:首先,它忽視了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存在著一種運輸合同關係,這種關係靠提單來維繫著這一事實,只註意到了承、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因而,一旦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發生紛爭,就認為二者之間原本不存在合同關係,所生紛爭必為侵權。須知,提單是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體現,例如,收貨人在卸貨港對承運人承擔的義務即出自提單的規定。其次,侵權責任說簡單地認為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侵犯了收貨人(按期收貨)的權利,並望文生義地認定這就是侵權。這是對侵權責任這個法律概念的重大誤解。在合同之債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採用欺詐等手段簽訂合同,也侵犯了對方的權利,但只構成一般性違約或根本性違約(導致合同無效),而這決不是侵權。預借或倒簽提單正是如此,儘管由於承運人的行為導致提單無效,並侵犯了收貨人的權利,這也只是一種根本性違約,而不是什麼侵權,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是提單這份運輸合同,而不是侵權行為之債權債務關係。承運人侵犯的也只是收貨人憑提單這份合同應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契約權。如果一談到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種權利,就認定是侵權,那是望文生義,是十分錯誤的。關鍵要看產生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是什麼,才能正確認定這種債權債務關係是合同之債還是非合同之債。
預借提單的性質之爭,還是有實際意義和理論意義的。將預借提單定性為侵權責任還是合同責任,將在案件的管轄權和準據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導致不同的結果,從而影響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判決。同時,對某一法律行為定性是否準確,也代表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執法水平,並影響到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態度乃至該判決是否能得到外國或地區的承認和執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