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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共關係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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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关系协会(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CPRA)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CPRA)

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cpra.org.cn/

目錄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的簡介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縮寫為CPRA)成立於1987年,是由公共關係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參加、組成,是我國成立最早的全國性公共關係行業社會團體,是經民政部核准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自成立以來,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成為公共關係領域的引領者,政府決策智庫,社會認可、公眾信任的社會組織。積極開展公共關係理論研究和實踐,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關係理論體系;制定行業規範標準,推動新時代中國特色公共關係事業健康發展;開展教育培訓,建設公共關係人才隊伍;提供高質量研究成果,開展高水準公關活動,履行服務政府職能,參與社會治理,為國內外組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供公關策劃信息咨詢等服務;加強國際交流,不斷擴大中國公共關係事業的國際影響力;策劃組織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對外交流、公關活動;講好中國故事,展示中國形象,促進文明交流互鑒,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下設10個專業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政府公共關係委員會、企事業公共關係委員會、文化藝術委員會、新聞與傳播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國際與台港澳交流合作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新技術委員會、文化大數據產業委員會。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公共關係理論研究,圍繞國內外公共關係領域最新動態和重要熱點問題深入進行調查研究,註重實踐總結和理論創新,推動學術交流,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關係理論體系;

  (二)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協調製定公共關係行業標準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與地方公關組織和有關公關機構的聯繫,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督,推動行業自律和行業健康發展;

  (三)開展教育培訓,普及公共關係知識,建設公共關係人才隊伍;通過舉辦活動、建設新媒體平臺、出版圖書和影視作品開展公共關係傳播,推廣研究成果,展示行業發展;

  (四)提供高質量研究成果,開展高水準公關活動,履行服務政府職能,參與社會治理;為國內外組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供公關策劃信息咨詢等服務;

  (五)加強與世界各國以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相關機構和人士的聯繫與交往,參加國際公關組織的有關活動,不斷擴大中國公共關係事業的影響力

  (六)策劃組織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對外交流、公關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講好中國故事,傳播中國聲音,展示中國形象。組織開展中外文化交流,促進文明交流互鑒,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的組織機構

  專業委員會下屬

  學術委員會

  政府公共關係委員會

  企事業公共關係委員會

  文化藝術委員會

  新聞與傳播委員會

  教育培訓委員會

  國際與台港澳交流合作委員會

  專家咨詢委員會

  新技術委員會

  文化大數據產業委員會

  領導成員

  協會會長: 郭衛民

  法人代表: 王大平

  副會長: 張小影 張曉蘭 王大平(駐會常務) 潘魯生 季星星 夏吉宣 楊秀萍 呂友清 盛瑞生 薑鋒 董關鵬 潘慶中 丁海中 王輝耀

  秘書長: 王大平(兼)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公共關係協會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中國公共關係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縮寫為CPRA)。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公共關係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機構、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第三條 本會宗旨:開展公共關係理論研究和實踐,推動新時代中國特色公共關係事業健康發展;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講好中國故事,樹立和展示國家形象,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策劃組織公共關係活動、提供決策咨詢,推動社會和諧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加強公共關係理論研究,圍繞國內外公共關係領域最新動態和重要熱點問題深入進行調查研究,註重實踐總結和理論創新,推動學術交流,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關係理論體系;

  (二)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協調製定公共關係行業標準、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與地方公關組織和有關公關機構的聯繫,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監督,推動行業自律和行業健康發展;

  (三)開展教育培訓,普及公共關係知識,建設公共關係人才隊伍;通過舉辦活動、建設新媒體平臺、出版圖書和影視作品開展公共關係傳播,推廣研究成果,展示行業發展;

  (四)提供高質量研究成果,開展高水準公關活動,履行服務政府職能,參與社會治理;為國內外組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供公關策劃信息咨詢等服務;

  (五)加強與世界各國以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相關機構和人士的聯繫與交往,參加國際公關組織的有關活動,不斷擴大中國公共關係事業的影響力;

  (六)策劃組織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對外交流、公關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講好中國故事,傳播中國聲音,展示中國形象。組織開展中外文化交流,促進文明交流互鑒,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 第三章 會員
    •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贊同本會章程,熱心公共關係事業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均可自願申請加入作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极參加、熱心支持本會活動。

    •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資格證。

    •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极參与本會各項活動。

    • 第十三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 第十四條 會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視為自動退會,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1年不交會費的;

  (二)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1年。
    •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的理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全面領導本會工作。

    •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在會長的領導下,主持協會秘書處、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於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 第八章 附則
    •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20 年 8 月 22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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