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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关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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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关系协会(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CPRA)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CPRA)

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pra.org.cn/

目录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的简介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PRA)成立于1987年,是由公共关系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我国成立最早的全国性公共关系行业社会团体,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自成立以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成为公共关系领域的引领者,政府决策智库,社会认可、公众信任的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和实践,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理论体系;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共关系事业健康发展;开展教育培训,建设公共关系人才队伍;提供高质量研究成果,开展高水准公关活动,履行服务政府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为国内外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公关策划信息咨询等服务;加强国际交流,不断扩大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国际影响力;策划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对外交流、公关活动;讲好中国故事,展示中国形象,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下设10个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政府公共关系委员会、企事业公共关系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新闻与传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国际与台港澳交流合作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新技术委员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围绕国内外公共关系领域最新动态和重要热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注重实践总结和理论创新,推动学术交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理论体系;

  (二)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协调制定公共关系行业标准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加强与地方公关组织和有关公关机构的联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

  (三)开展教育培训,普及公共关系知识,建设公共关系人才队伍;通过举办活动、建设新媒体平台、出版图书和影视作品开展公共关系传播,推广研究成果,展示行业发展;

  (四)提供高质量研究成果,开展高水准公关活动,履行服务政府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为国内外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公关策划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加强与世界各国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和人士的联系与交往,参加国际公关组织的有关活动,不断扩大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影响力

  (六)策划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对外交流、公关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展示中国形象。组织开展中外文化交流,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的组织机构

  专业委员会下属

  学术委员会

  政府公共关系委员会

  企事业公共关系委员会

  文化艺术委员会

  新闻与传播委员会

  教育培训委员会

  国际与台港澳交流合作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

  新技术委员会

  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

  领导成员

  协会会长: 郭卫民

  法人代表: 王大平

  副会长: 张小影 张晓兰 王大平(驻会常务) 潘鲁生 季星星 夏吉宣 杨秀萍 吕友清 盛瑞生 姜锋 董关鹏 潘庆中 丁海中 王辉耀

  秘书长: 王大平(兼)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PR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公共关系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开展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共关系事业健康发展;广泛开展国际交流,讲好中国故事,树立和展示国家形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策划组织公共关系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围绕国内外公共关系领域最新动态和重要热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注重实践总结和理论创新,推动学术交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理论体系;

  (二)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协调制定公共关系行业标准、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加强与地方公关组织和有关公关机构的联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

  (三)开展教育培训,普及公共关系知识,建设公共关系人才队伍;通过举办活动、建设新媒体平台、出版图书和影视作品开展公共关系传播,推广研究成果,展示行业发展;

  (四)提供高质量研究成果,开展高水准公关活动,履行服务政府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为国内外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公关策划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加强与世界各国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和人士的联系与交往,参加国际公关组织的有关活动,不断扩大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影响力;

  (六)策划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对外交流、公关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展示中国形象。组织开展中外文化交流,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 第三章 会员
    •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赞同本会章程,热心公共关系事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

    •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1年不交会费的;

  (二)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的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全面领导本会工作。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协会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8 月 22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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