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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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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简单地说是将原登记内容废止。具体而言,是指因房地产权利消灭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内容失去效力,而由房地产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房地产变更登记。

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主要包括

  在我国,注销房地产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之房地产权利,因权利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房地产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所为之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房屋权利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其中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消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上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消、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照该条例第47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第17条的规定,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程序[1]

  1.申请人与申请时间

  注销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人为房地产权利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上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土地权利灭失后,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上述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注销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房地产灭失或房地产权利终止的证明文件。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该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证明效力的文件资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签发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地产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房地产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他项权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或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内容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的房地产他项权利终止证明材料。

  3.注册登记及注销房地证书

  经审核批准注销房地登记的,由原房地产登记机关予以注销,或收回证书,或更改房地产权属证书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注销其镁集体土地所有证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注销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应注销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并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或房地产使用权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更改;房屋灭失的,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回并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书

参考文献

  1. 孙弘.置业兵法——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操作艺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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