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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叢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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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叢林法則

  專利叢林法則是指把知識產權疊加起來而形成的一種濃密的網路,企業為了對新技術進行商業化必須突破這個知識產權網路的重圍。

  專利叢林法則最早由美國加利福利亞伯克利大學的—位著名的專利法專家卡爾.夏皮羅(KarlShapiro)提出。其內涵是指知識產權權利有許多重疊的地方,開發新技術的入必須在專利叢中披荊斬棘,才能獲得自己所需的全部專利技術的使用許可。由於專利被累積起來,並且它們為不同人所有。所以,一些具有基礎性作用並且極其重要的專利就會對此能技術的開發和產業化帶來很多大的負面效應,專利叢林法則使技術發展僵化,甚至阻礙技術的革新。

 專利叢林法則的成因[1]

  1、專利叢林法則來源亍‘互利、問題”(complements problem)的經濟理論

  這種理論最早被卡洛特(Coumot)在1838年提出,他舉出一個典型的具有那個時代的例子.黃銅生產需要銅和鋅為原料,但是這兩種原料的生產都被某兩個企業壟斷,所以黃銅在任何一個企業進行生產的價格都異常的高,而且遠遠高於市場價值,這就會產生今天類似本文所討論的專利得叢林法則問題。所以他們可以採取交換技術或者合併來解決這一問題。專利叢林法則問題也是大量的不同專利擁有者把持專利,製造專利“地雷”,或者壟斷基礎專利,坐地起價,使得技術的實施和再刨新異常困難。

  2、專利叢林法則來源於技術的金字塔原理

  專利法保護創新技術,給大部分技術都以專利保護,結果上游的專利技術被壟斷以後,下游的專利技術很難發展,尤其是那些具有基礎性的技術(seminal technology)被壟斷以後,問題即更加嚴重。這就形成了今天討論的專利叢林法則.著名的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知識產權教授卡爾.夏皮羅(Karl Shapiro)在其發表的一篇論文中做了這樣的描述,他說:“今天,許多基礎和應用科學研究者之所以成功,就是其站在瞭如巨大金字塔一樣的科技基礎之上,而不是只站在一個^研發的技術之上。如果金字塔的基礎足夠的牢固和寬大,其技術成就可以比任何個人都大。但是,如果每個研究者在建高金字塔,在為金字塔添加新的部分之前都要獲得以前的每個科技貢獻者的同意(其將每個科技者申請的專利叫專利模塊,即blocking patent)或者支付大量的專利許可。那麼,整個科技金字塔的建設就會因此慢下來。所以卡爾.夏皮羅認為,今天的大量的專利模塊(blocking patent)形成了了專利的叢林法則,這種專利制度技術創新阻礙力可能大於其促進技術發展的力量。

  3、專利叢林法則來源於美國大量涌現的問題專利(questionable patent)

  美國專利商標局(USFIO)對高新技術“專利的三性”審查很不嚴格,授予了很多問題專利(questionable patent),更加重了專利叢林法則問題。美國對專利的“三性”審查包括對專利的新穎,[生(novelty)、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以及實用,]生(utility)審查。對於新穎性,其簡單解釋為“所申請的技術要求是某種新技術,排除用已經存在的技術申請專利,其目的這就防止技術模仿,防止把一些特別基礎的研究領域(areas ofbasic research)申請為專利技術,從而阻礙技術創新。美國的非顯而易見性是指對技術的發展創新是否重要到值得用專利去保護的程度,在專利法中被描述為非平凡性(nontrivialty)。它的目的是為公眾保留一個自由創新的空間,不給微小的技術改進以專利保護,否則會因為對這些專利授予而侵害公眾利益實用性則註重專利的有用性(useful)肪止一些沒有實用價值但是具有基礎研究價值的技術被專利保護起來。

  由於美國技術市場化的驅動,導致美國專利局在專利的“三性’’審查上控制不嚴格,使得那些只有微小創新的技術進入專利保護領域。雖然這種專利在以後技術的再創新中僅占有很次要的地位,但是,在技術再刨新中也必須徵得其同意,就如現在收取過路費一樣,無論多小一段路,只要你要通過,就的繳納她那段的費用。在沒有政府的干預下的條件下,在專利制度的嚴格保護下,他就可以漫天要價,甚至製造專利‘‘土也雷”,讓你在投入巨資進行研發後,這種專利擁有人以侵權為由,並要求頒佈禁令相威脅以收取高額的許可費。

  4、專利叢林法則來源於專利的無限增生(proliferalion of patent)性

  所謂專利的無限增生性,就是指技術擁有者出於經濟和技術防禦保護等方面的原因,不斷地申請大量的專利,其中不乏很多問題專利。具體說來,專利的無限增生有以下五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半導體、電腦軟硬體等高科技技術加速了專利增生的速度,其中來自軟體產業的小組成員就註意到,軟體包含上百萬種的編碼,而對編碼的改變就可以申請專利。所以可以有成百上千種的專利可以申請。這些複雜技術專利的增生為專利的叢林法則危害的生成提供了基礎。

  第二,“大量的保護專利所有人的規則和程式被法律規定。”。以至於專利制度的利益保護過於傾向於專利權人,專利權人可以從訴訟中獲取高額賠償或者高額的許可費。例如,在美國寶麗來(polaroid)公司訴柯達相機公司一案中,原告獲得了10億美元的賠償,並且被禁止柯達參與即顯膠片相機的商業製作。

  第三,在半導體、電腦軟、硬體等高科技產業中,防禦性專利策略也使得他們儘量多的申請專利,許多企業在一年內申請了100多項專利,用防禦性專利來應對專利侵權。由於有很多專利的存在,也就使得無意中侵犯專利在所難免。

  第四,社會上評價企業或科研機構的研發能力往往以專利申請的多少作為標準,使得許多企業在這種名利的引導之下大量申請專利,哪怕專利並不具有很大的發明創造性價值。

  第五,專利部門頒發一些沒有質量保證的專利更加助長了問題專利的申請,使得大量的‘微小創造性發明’'(very trivial invention)婦心進入專利庫中。專利的無限增生性使得某個領域的專利庫中的專利數量非常龐大,專利之間互相重疊交叉,這使得後來的技術創新人以及技術的使用者很難把自己可能要侵權的專利檢索完整,這為以後的踩雷埋下了重大的隱患。即使花了很大的財力和人力把所有可能涉及到的專利都檢索到,但要獲得他們的許可也不是容易的事情,即使可能,費用也極其昂貴,使得其開發和應用專利技術失去了商業價值,最終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創新能力消費者的利益。

參考文獻

  1. 趙曦.專利叢林法則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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