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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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Anti-Dumping) 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補貼指一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實施與執行反補貼法規的行為與過程。其中的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機構向本國的生產者或者出口經營者提供的資金或財政上優惠措施,包括現金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待遇,使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比未享受補貼的同類產品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
雙反關稅實施的意義[1]
對別國收取“雙反”關稅是建立在打擊國外企業、保護本國企業利益的基礎之上的。對一國產品發起“雙反”調查後,是對貿易救濟措施的明顯濫用,是一種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收取“雙反”關稅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對他國企業的合理利益造成了嚴重不正當的傷害。
收取“雙反關稅”的做法將對兩國互相的貿易和投資產生不利影響,傾向於一國單方面的不公平措施。
實行“雙反”關稅,企業便會將會將生產地轉移至他國,另闢蹊徑,開闊創新,有利於企業開拓多元化市場。同時也提醒企業不能因此而放棄應訴權利,要在法制化進程中學會運用法律和市場手段維護自身利益”。
雙反關稅的後續[1]
如果“雙反”結果下來之後,中國企業則研究了政策,使用了海外生產的方式避免巨額關稅的方法。因此,他們委托中國臺灣、馬來西亞的公司生產,最後再出口到美國等國家,這是一種規避,增加製造成本,卻躲避巨額的關稅。
雙反關稅的實施,是對一國經濟的嚴重不公平對待,實施“雙反”的國家慎重考慮美方裁決造成的嚴重後果,嚴格遵守國際規則,採取負責任的態度與行動妥善處理貿易摩擦。同時,應該考慮在WTO框架內和他國司法體系中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利益。
2007年,美國發起薄壁矩形鋼管案,當時針對中國等四國發起反傾銷調查,僅針對中國一國發起反補貼調查。2008年,美國商務部終裁對中國輸美薄壁矩形鋼管征收“雙反”關稅。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14年5月23日宣佈,經日落覆審,該委員會參與審核的5名委員一致裁定維持中國輸美薄壁矩形鋼管的反補貼和反傾銷令[2]。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14年11月12日公佈終裁結果,認定中國輸美的一種製冷劑產品沒有對美國產業構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這意味著美國不會對中國相關產品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雙反”關稅。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16年6月22日作出終裁,認定從中國進口的冷軋鋼板產品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該裁決意味著美國將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的“雙反”關稅[3]。
- ↑ 1.0 1.1 黃燁,美二次“雙反”是紙老虎〔J〕,國際金融報.2014.12.29(25)
- ↑ 美裁定繼續對中國輸美鋼管征收高額“雙反”關稅.網易科技.2014.5.24
- ↑ 美國對華冷軋板雙反案終裁成立 將課重稅.中網資訊.2016.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