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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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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Journalism ethics)

目录

什么是新闻伦理

  新闻伦理是新闻传播业整体、新闻媒介实体(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组织)和新闻工作者(编辑、记者、播音、主持等)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与日常行为品德规范等的总和。[1]

  新闻伦理即新闻职业道德,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出于自律需求而形成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新闻伦理涵盖的范围包括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价值取向以及伦理规范。[2]

  新闻伦理问题与对新闻伦理的研究是人类新闻传播领域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出现了一系列伦理问题,人们进行探讨的结果。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媒体环境和新闻行业发展巨大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新闻伦理新问题的出现,如技术伦理问题、参与伦理问题、运营伦理问题等。

  新闻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从事长期的新闻传播实践中形成的规范自己传播行为的各种观念习惯以及信念的总称。它是调整新闻界与社会、新闻媒体之间、新闻传播者个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与准则。它判定人们在新闻活动中什么行为是对的,什么行为是错的,并给新闻从事者一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的宏观性的认识和指导。也可以说,通过这些规范和准则来严格要求广大的传播主体,按照新闻传播的规则和规范行事,并能高度自律,以保证新闻传播活动的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从而努力实现新闻传播的最佳效果。李良荣教授把新闻道德的内涵归结为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职业责任这四个最基本的方面。

新闻伦理的主要问题[3]

  一是真实性问题。

  因为灾难性事件事发突然,现场混乱,记者获得的信息多是碎片化的,只有局部真实。很多采访当事人或目击者的内容,可能因为个人感受或描述的误差而出现与事实的偏差。或者,记者因急于抢突发新闻而对所获得的素材没有核实,造成失实。

  二是尊重的问题。

  很多媒体在报道灾难性事件时展现不适宜的内容,如血腥的、悲惨的细节;或记者强行提问,让受灾者讲述不堪回首的灾难,等等,伤害了受灾者的隐私和尊严。有人认为,这是对受灾者的二次伤害,是在消费灾难。

  三是置身两难境地该如何选择的问题。

  南非摄影师凯文·卡特拍摄了那幅著名的照片《饥饿的苏丹》,由此他遭受了无休止的谴责,直到他以自杀终结生命。类似的场景可能不会重演,但类似的境遇,记者可能会遇到,该何去何从呢?

新闻伦理的内容

  (1)分析新闻道德与政治社会公德的关系,以及新闻机构同社会道德的关系。

  (2)阐明媒介遵守新闻道德的重要性,重视新闻道德的调节作用。

  (3)指明可能对新闻道德产生破坏作用的报道与传播行为。

  (4)论述新闻道德的表现及如何防止道德失范。

  (5)探讨新闻道德的评价原则、方法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研究新闻道德批判的方式和意义。

  (6)探索显示新闻道德的途径,论述记者遵循新闻道德的动机以及达到至善的手段,把握新闻活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善恶准则。

新闻伦理缺失的具体表现[2]

  1、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从业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是非法的权钱交易

  有偿新闻首先是破坏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

  二是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大众传媒判断信息的取舍在于新闻价值,有偿新闻选择标准是为了其报道对象需要达到的宣传效益,从而影响了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

  有偿不闻则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或者是假借行使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接受被监督方的贿赂而使舆论监督活动中止或改变的行为。其实质是新闻敲诈。

  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却被瞒报80多天的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曾在2008年震惊全国,被国务院批复认定为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而在调查中逐渐浮出水面的瞒报背后的利益链,则是那些被数百万元高价收买的“封口”记者,经调查核实共有8家媒体,10人涉案。类似“封口费”事件严重败坏了新闻记者的良好社会形象,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2、虚假新闻报道

  虚假新闻就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发布假信息欺骗受众的一种舆论行为。但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背离客观事实,仅凭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而报道新闻。虚假新闻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可以概括为,凭空捏造的虚假报道;捕风捉影的疑似新闻;夸大其词的失实报道;文题不符的标题造假;违反常识的误导性报道等等。

  由于这些新闻都是作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在报道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加进一些虚构成分,以此提升新闻的“卖点”,因此往往容易传播和引起轰动效应。2007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假新闻《纸做的包子》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当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此新闻后,百姓一片恐慌。公安部门介入后组成专案组全力核查,于7月16日初步查明事实真相,原来是一条由记者策划导演的假新闻,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公信危机,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新闻媒体是新闻传播的主体,是社会大众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来源。客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要素,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而虚假新闻通过不同渠道出现在众多媒体上,构成了对社会、对受众严重的伤害。首先是歪曲了新闻的真实性,同时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媒体的诚信遭到质疑,声誉和形象遭到破坏。

  虚假新闻还会使关联事件蒙受损失。有些新闻报道总是会涉及相关行业,而蓄意造假、捕风捉影的负面报道往往会对一个行业造成严重的打击。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香蕉有毒"虚假新闻事件就曾给整个香蕉产业造成数以亿计的重创。虚假新闻误导受众,往往还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等假新闻一经报道,曾引发大范围的民众恐慌。从某种角度说,虚假新闻报道对于新闻界自身是致命的毒瘤,不但损害了媒体公信力,也给国家、社会带来危害,严重的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过度消费及恶意炒作

  新闻从业者或新闻媒体为了收视率、点击量、为了抢“独家”,抢“头条”而挖掘一些本不应该触及的东西,甚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2011年10月,“深圳杨武之妻被强奸案”曾经轰动一时,各路媒体记者纷拥而至、大有“你方唱罢我登场”之势,原本就倍感痛苦与屈辱的杨武一次次被拉到镜头前,被要求讲述事情的原委经过,甚至回忆一些不堪回首的细节,以至杨武最终跪在地上,头深深地埋下去,哭泣着乞求:“我忍受的是所有男人不能忍受的耻辱和压力,我不愿意回忆,求求你们了,出去好吗?”而他的妻子即使躲在出租屋里,向里侧卧在床上,两手抓着床单,将脸捂得严严实实,也不被记者放过。在媒体的“舆论暴力”下,最终演变成一场怪诞荒谬的“大众狂欢”事件。有人不禁要问“这,是采访还是集体偷窥?这种剥衣式采访简直就是二次伤害。”由此可见,一些新闻从业者为了收视效果,不惜将一个普通人甚至是受害者推到镜头前,把他的窘迫放大给受众,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

  汶川地震中这种因采访而对被报道对象造成二次伤害的现象尤为突出。很多记者一次次“真情报道”,诱导被采访者回忆痛苦、消费痛苦,而使被采访者一次次陷入痛苦的回忆中。比如,“最美女警”蒋敏因在媒体追问下愈发悲伤、身心俱疲,昏倒在被采访现场。而那种新闻采访至上干扰救援工作进度,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无视弱势群体尊严、侵犯被采访对象隐私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媒体记者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观众负责,对自己的使命负责,可是,我们不要忘记采访之上还有人性,同时也应该对被采访人负责,对人性负责,对伦理道德负责。

新闻伦理缺失的深层次原因[2]

  1、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理论修养的欠缺。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理论水平。否则,不能很好的理解把握国家、政府决策,曲解或者片面理解相关政策,那么写出的报道久往往有失公正。     2、超越限度的利益驱动诱发记者造假。有些记者为了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不惜“造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轰动效应,展开恶性竞争,新闻事件怎么“轰动”怎么写,全然不顾事实的真相及被报道者的权益。     3、新闻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任何行业和个人都有它的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殊性,社会责任感更为突出。社会责任感缺乏,往往导致报道的角度把握不准,从而使受众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心理。     4、新闻从业人员缺乏最起码的人文关怀,对一些弱者并没有寄予真诚地同情。

如何推进新闻伦理建设[2]

  关于新闻传媒领域的道德伦理建设问题,学者们除强调规范与原则建设外,尤其重视道德教育与修养。认为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以促进职业自律十分必要,应该确立“对社会负责、对群众负责、社会效益第一”的社会责任感。当前开展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以及“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新闻从业人员自觉进行道德推理,加强道德修养,守住最起码的底线和良知。罗伯特.斯蒂尔《媒体的职业道德准则》一书,提出道德推理准则,如:为什么我会如此重视这条新闻?发表新闻会带来什么好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果这则报道与我或我的家人有关,我会有什么感受?当记者报道的新闻与新闻伦理发生冲突的时候,采用这些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报道,会给记者一个明晰的选择。这些标准同样可以衡量一个记者的同情心以及对人格尊重的人文精神。     第三,要增强法制观念,防止新闻侵权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掌握好“法”与“非法”的界限,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尊重法人和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防止在新闻报道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侵权、毁誉现象的发生。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加强新闻伦理建设、营造客观、公平、正义的舆论环境是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张帜. 智媒时代对新闻生产中算法新闻伦理的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75-83.
  2. 2.0 2.1 2.2 2.3 刘晓峰.浅谈新闻报道中新闻伦理的缺失.人民网.2012.9.26
  3. 温克建.论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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