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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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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统计(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目录

什么是国际贸易统计[1]

  国际贸易统计是指一国进出境全部商品情况的统计。进出口商或代理商要按照国家法律向海关或国际贸易当局报告进出口的数量、金额。它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与商品有关项目的主要数据来源。

国际贸易统计的组成[2]

  国际贸易是指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的商品服务及有关的其他经济联系和往来,它不仅包括实物商品的进出口,还包括服务和其他非实物形态商品的进出口。因此,国际贸易统计主要由国际商品贸易统计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两部分组成。

国际商品贸易统计

  国际商品贸易统计(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 Statistics,IMTS)是对国家间以及国家与地区间货物(goods)流动信息的详细记录。政府、企业公众对国际商品贸易数据非常关注,对于国际商品贸易统计的透彻理解,有助于对一国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经济意义进行评价。

  (一)国际商品贸易统计的基本问题

  1.概念、定义和分类

  国际商品贸易统计记录所有进入(进口)或离开(出口)一国经济领土而引起该国物质资源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所有权变更”标准决定了货物是否应该记录在国际商品贸易统计范围内,所有权的变更可以大致通过货物跨国移动来估算,即货物在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刻进行记录,表示一国增加或减少物质资源的存量。“货物”包括对其存在需求并且能够确定其所有权的有形物体,这种所有权可以通过市场上的交易从一个机构单位转移给另一个机构单位:以及存储在物质媒介中跨越边境的知识获取产品。“一国的物质资源”指位于该国的经济领土上由常住单位非常住单位所有的物质资源

  货物对外贸易流量的商品结构可以借助国际上各种商品分类方法进行分析,这些分类方法的详细程度不同,分类标准也有差别。在编制描述商品详细情况的国际贸易统计时,一般使用一种商品分类目录来识别各种商品的细节,以满足海关、统计和分析的需要。目前,与商品相关的主要分类有:《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S)或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扩展版本,如欧盟各成员国使用的《组合分类目录》(Combined Nomenclature)提供的详细分类,但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时,这种划分产品的方法并不是最合适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修订4(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Revision4,SITC,Rev.4)按照商品的生产阶段对其进行分类,所提供的商品类别对于经济分析更为适用。《按大类经济类别分类》(the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and Coding System,2002,BEC)按照商品的最终用途划分其大的经济类别。商品分类目录也被进一步细化,旨在对生产性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修订4(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Revision 4,ISIC,Rev.4)就是这样的分类目录,它按照产品主要的产业来源进行分类。《总产品分类》2.0版(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Version 2.0,CPC)把《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修订4的主要分类原则同《协调制度》中应用的标准结合在一起。从第二节国际收支统计的角度来看,贸易流量被分为三大类:一般商品、用于商贸的货物和非货币黄金。以上几种分类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Image:国际商品贸易统计中有关分类之间的关系.jpg

  2.估价问题

  (1)进出口商品的统计价值。在国际商品贸易统计中,进出口货物的统计价值采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估价协议》作为估价的基础。《WT0估价协议》规定的费用包括三个方面:①进口货物运输到输入港货输入地点的费用:②与进口货物运输到输入港或输入地点有关的装货费、卸货费和搬运费;③保险费

  根据《WTO估价协议》,国际商品贸易中的主要价值类型有离岸型(Free On Board,FOB)价值和到岸型(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价值两种。FOB型价值包括货物的成交价格和将货物交付到出口国边境的服务价格。CIF型价值包括货物的成交价格、将货物交付到出口国边境的服务价格和将货物从出口国边境交付到进口国边境的服务价格。为了促进国际商品贸易统计的可比性,并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的商业惯例和数据报告惯例,出口货物的统计价值使用FOB型价值;进口货物的统计价值采用CIF型价值,鼓励各国计算进口货物的FOB型价值作为补充信息。

  (2)进出口商品的货币折算。贸易交易的价值最初都是用各种不同的货币或其他价值尺度表示的。为了产生一致的、具有分析意义的、适合于测量贸易流量和编制其他统计资料的货币价值,需要按不同货币间的汇率将这些价值折算成单一的计账单位。一般都将本国货币单位作为优先的参照计账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总额分别按两种货币统计:一是人民币,另一是美元。其进行货币折算采用的具体方法是:

  ①各种外币折算成人民币时,按国家外国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中各种货币对人民币的买卖中间价折算,实际折算时间以上月最后一天为准。即:

  人民币=各种外币×统计所属月份对人民币的折算率(1)

  ②各种货币折算为美元时,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为准。即:

  美元=各种外币×统计所属月份对美元的折算率(2)

  (二)国际商品贸易统计主要指标

  1.进出口总额

  进出口总额指实际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该指标可以观察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总规模。中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商品经营单位所在地进、出口额指在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实际进、出口额。

  商品目的地进口额指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或最终抵运地的实际进口额;商品货源地出口额指出口货物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的实际出口额。

  2.贸易条件指数

  贸易条件指数也称“进出口比价指数”,通常是通过出口价格指数和进口价格指数相比而得的一种相对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进出口比价指数=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3)

  (1)商品贸易条件指数商品贸易条件指数是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指数之比。它表示一国每出口一单位商品可以获得多少单位的进口商品。

  商品贸易条件指数C=\frac{P_x}{P_m}(4)

  式中,C代表商品贸易条件指数;Px代表出口商品价格指数:Pm代表进口商品价格指数。

  例:假定1980年为基期进出口价格指数都是100,1980年的商品贸易条件指数为100,在2008年年底,出口价格指数下降5%为95,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为110,那么2008年的C=95/110=86.36,下降了近15个百分点,贸易条件恶化。

  (2)要素贸易条件指数

  ①单项要素贸易条件指数

  单项要素贸易条件指数是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商品生产部门要素生产率指数与同期商品贸易条件指数的乘积。

  单项要素贸易条件指数S=Zx×C(5)

  式中,S代表单项要素贸易条件指数;Zx代表一国出口商品生产部门要素生产率指数。

  ②双项要素贸易条件指数

  双项要素贸易条件指数不仅考虑出口商品要素生产率的变化,而且考虑进口商品要素生产率的变化。

  双项要素贸易条件指数D=Zx×ZmC×(6)

  式中,D代表双项要素贸易条件指数;Zm代表进口商品要素生产率指数。

  (3)收入贸易条件指数收入贸易条件指数是一定时期内出口量指数与商品贸易条件指数的乘积,它表示一国用出口支付进口的能力

  收入贸易条件指数I=Qx×C(7)

  式中,I代表收入贸易条件指数;Qx代表出口量指数。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in Services,SITS)是对国家间以及国家与地区间所有可进行贸易的服务流动信息的详细记录。它不仅涉及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间交易,还包括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境外个人服务。

  (一)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radein Services,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服务的四种供应模式:①自一个成员国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国领土提供服务;②在一个成员国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③一个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国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④一个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国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这些供应模式一般被称之为:模式1——跨界供应,模式2——境外消费,模式3——商业存在,模式4——自然人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供应模式本质上是在服务供应者与消费者和服务交付时他们存在于领土的程度与类型的基础上定义的。对于跨界供应模式,消费者和服务供应者仍在各自领土内;对于境外消费模式,消费者移动到服务供应者领土内。对于商业存在模式和自然人存在模式,服务供应者实际上移动到了消费者领土内,即要么通过商业存在交付服务,要么通过自然人存在交付服务。图2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每一种供应模式做了详细说明。

  国际服务贸易的常规统计定义是《国际收支手册》(Balance of Payment Manual,BPM)阐述的服务交易范围,它把服务贸易界定为:一个经济体中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进行的所有服务交易。该定义认为服务的生产在生产发生之前就同某经济体的生产者与另外一个经济体的消费者或一组消费者事先做出的一项安排联系在一起。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同国际服务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其生产过程涉及了一个常住单位和另一个非常住单位。我们将这种定义称为BOP(Balance of Payment)服务贸易定义,反映这种传统服务贸易的统计称为BOP统计。比较《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国际收支手册》对服务贸易所做的定义可以看出,《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与《国际收支手册》中传统的服务贸易统计定义不完全匹配。后者考虑的只是一个经济体中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间的服务交易,对应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1、模式2和模式4的部分贸易,以及模式3的少部分贸易,显然所涉及的内容较《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的范围狭窄。这决定了只靠BOP统计不能全面评估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必须开发其他统计框架来完成这一使命。
Image:《服务贸易总协定》供应模式综合图.jpg

  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Foreign Affiliates Tradein Services。FATS)统计主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3商业存在对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这些规定强调“多数所有权”,一般可以通过多数所有权推定存在控制的情况,以及以较少所有权份额实现控制。因此,可以将一个经济体中常住居民拥有国外分支机构的范围界定为:所有拥有多数股权的国外分支机构,无论该分支机构是直接拥有还是间接拥有,也无论直接投资者是所有权链中的最后所有者还是中间所有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根据协定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附件》说明“本附件适用于影响作为一个成员国服务供应商的自然人和由一个成员国服务供应商雇佣的一个成员国自然人关于服务提供的措施。根据模式4定义及其附件的规定,模式4包含两类自然人:一类是作为一个成员国服务供应商的自然人,包括自雇人员或独立的服务供应商,他们可以按照协议向东道国公司出售服务或通过模式4向个人消费者出售服务,直接从消费者处获得报酬。另一类是由一个成员国服务供应商雇佣的一个成员国自然人,即自然人是作为雇员提供服务。这一类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外国服务供应商的雇员,该雇员被直接派往东道国根据合同提供服务;二是外国服务供应商在东道国具有商业存在,派遣其雇员到其东道国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属于公司内部员工调动;三是商业访问者,他们短期停留并不提供服务,而是参加商业会议,进行商业联络,不从东道国获得报酬。由于许多WTO成员国在国内劳动法的合法范围内将所有暂时劳动者作为非常住服务供应商的雇员,因此,还应将东道国服务供应商雇佣外国自然人包括在模式4的统计中。但《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暂时”的标准定义和详细说明其时间的框架。在大多数WTO成员国的具体承诺中,不同类型的服务提供者规定不同的定义:商业访问者短期逗留时间通常限于3个月;公司内部调动员工通常是2~5年;合同服务供应商(包括自雇和雇员)通常是3个月至1年;东道国服务供应商雇佣的外国自然人根据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

  综上所述,可将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界定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的四种供应模式,即BOP服务贸易、FATS和模式4的范围总和。相应的,BOP统计主要对应《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1和模式2,FATS统计主要对应模式3,模式4统计对应于模式4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BOP服务贸易统计方法

  1.BOP对服务的统计

  BOP对服务的统计主要体现在《国际收支手册》的经常账户中。经常账户明确划分了货物、服务、收入经常转移。在《国际收支手册》中对国际服务交易的分类十分详细,标准服务的12种主要组成部分为:⑴制造服务;⑵保养和维修服务:⑶运输;⑷旅游;⑸建筑服务;⑹保险和养老金服务;⑺金融服务;⑻知识产权使用费;⑼通信计算机信息服务;⑽其他商业服务;⑾个人、文化娱乐服务;⑿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2.BOP与模式4有关的资金流量

  《国际收支手册》经常账户中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等与劳务有关的流量提供了服务业短期雇佣外国员工的信息。但国际收支中记录的收入不仅包括服务生产活动工作人员的报酬,而且也包括了货物生产活动工作人员的报酬。因此在利用有关BOP收入指标测算按模式4提供的服务时,要注意将体现货物与服务的收入指标分开使用。

  对于在国外工作不足1年的个人,《国际收支手册》在收入部分中把他们的所得记录为“雇员报酬”,而他们在国外的支出被放在旅行部分。雇员报酬由个人为国外的常住单位(自然人或法人)工作而获得的薪金、津贴和其他报酬组成。除在国外工作不足1年的人员外,雇员报酬还包括工作时间可能较长的雇员,例如边界工人和大使馆、领事馆及国际组织的当地雇员。

  在境外停留1年或1年以上,或打算这么做的个人在《国际收支手册》中被视为外国经济体的常住居民,他们的收入和支出按照常住性原则已经是外国经济体范围内的国内交易,未被记录在国际收支中。这样的个人在《国际收支手册》中称为移民。工人汇款就是移民工人的经常性转移。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对暂时存在的定义提出确切的指导方针,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具体承诺涉及自然人停留2到5年的情况。所以工人汇款的信息对按雇员报酬提供的信息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3.BOP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统计

  《国际收支手册》资本与金融账户中记录的外国直接投资是与模式3有关的信息。由于外国直接投资通常是建立某一商业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外国直接投资统计作为有关商业存在供应模式的信息对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外国直接投资反映了一个经济体中某一常住单位实体(直接投资者)在另一个经济体的某一企业(直接投资企业)中获得持久收益的目的。这种持久收益说明直接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的关系,以及对该企业的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投资包括两个实体间的最初交易,以及它们之间及附属企业之间随后进行的所有金融交易,不管这些企业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在进口和出口直接投资统计中,直接投资企业按在东道国的行业活动并按该国直接投资者的行业活动分类。

  (三)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方法

  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测算服务供应商通过设在国外市场的分支机构而实现的境外商业存在,因此该统计与外国直接投资统计紧密相关。一个经济体中拥有多数股权的国外分支机构的活动数据被称作进口FATS,在境外建立的拥有多数股权的国外分支机构的数据被称作出口FATS。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包括由下述部分或所有项目组成的一系列变量:销售额(营业额)/产出、受雇人数、增加值、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和进口、企业数量、资产净值营业盈余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所得税、研究与开发支出、雇员报酬以及决策人可能关心的其他方面。

  如何合理确定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变量是测算商业存在模式首要解决的问题。理想的做法是,以生产者的行业活动或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类型为基础确定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的变量。其中按产品确定的是通过商业存在供应模式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这样可以与通过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间交易提供的服务数据作比较。在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中按产品分类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不是所有的变量都可以按产品类型进行分类。有些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变量,例如增加值和受雇人数,并不适合进行产品分类。第二,不是所有国家都适合专门对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按产品分类的部分进行独立统计。对有些国家来说,这部分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可以作为国内企业或是其他只按活动分类统计的子部分。第三,因为外国直接投资通常是按活动而非产品分类,所以在有些情况下,按产品分类的变量获得的统计数据需要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存量和流量数据结合起来分析。

  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涉及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直接投资者对两者均拥有多数股权),它们也可能包括处于有效外国控制下的联营公司的补充信息。所有权结构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可能并不十分适合任何归类;此外,实际管理责任可能与企业的正式法律结构关系不大,或根本没有关系。

  (四)供应模式统计处理的方法与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统计的引入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anual on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MSITS)第一次在统计背景下介绍了供应模式,提出了一种统计上可操作的、与国际统计标准相一致的、针对服务贸易供应模式的统计分配简化方法:如果国外分支机构与商业存在实体十分相似,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应通过模式3提供服务供应的信息;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间的服务交易,一般包括了模式1,模式2和模式4的一部分。根据简化方法,从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中,可以获得按供应模式提供的服务交易信息,不过,模式4在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中都超出了“服务交易”的含义。需要从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以及其他统计系统中获得补充数据,例如迁移和劳动力统计数据。

  简化的统计标准是基于提供服务时交易者(消费者和供应者)所处的领土位置以及供应者的类型(个人或是商业企业,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它们分别被称为“自然人或法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简化规则进一步补充了这些供应模式分配的统计标准。在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中按简化标准和规则分配,《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的供应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总的来说,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提供有关模式3的信息,BOP统计与其他供应模式相对应。例外的是BOP的组成部分“建筑服务”既可以归入模式3,也可以在模式3和模式4之间作细目分类;

  (2)国际收支组成部分的运输、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对他人拥有的物质投入的制造服务、未另行分类的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未另行分类的知识财产使用的收费服务可以归入模式1;

  (3)国际收支组成部分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和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可以按模式1和模式4作细目分类;

  (4)旅行组成部分基本与模式2相对应,但旅行者在货物方面的支出除外;

  (5)国际收支与劳务有关的流量提供了有关模式4的补充信息。

  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的模式提出了具体测算难题,在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内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难题。此外,在现有的统计框架和未被BOP服务贸易概念包括在内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4服务之间无法建立简单的对应关系。自然人与贸易有关的流动已经形成在新概念基础上收集信息的需要。虽然这不是一种新的现象,但在贸易中按模式4交付服务是一个新概念,必须首先做出定义,然后必须为它的测算研究制定出一个新的统计框架。

国际贸易统计的基本问题[3]

  (一)国际贸易商货的范围

  国际贸易统计的商货(Merchandise)是有一定范围的,并非所有进出一个国家的物品都是国际贸易商货。但什么是国际贸易商货,什么应该进入国际贸易统计之内,什么不属于统计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为了统一国际贸易的统计范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规定,进入国际贸易统计的商货应该是:它们的流入或流出,将增加或减少国家的物资储存量,而不必一定限于经过商业性交易的货物。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国际贸易商货的范围很不一致,而且由于各种原因,要求完全统一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在统计处理上有较大分歧的商货,作了一些必要的具体规定。即将这些项目分为三类:①不应包括为商货的项目;②应该包括为商货的项目;③应该分别统计的项目。现分述如下:

  1.不应包括的项目

  (1)货币黄金。黄金分为货币黄金和非货币黄金两种。货币黄金是掌握在政府主管货币的当局和中央银行金库中的大量纯金和金硬币,这些黄金是国家作为货币储备和国际贸易的支付手段的。因此,货币黄金的流动不属于商货的国际贸易,不包括在国际贸易统计范围之内。

  (2)流通中的硬币和银行纸币。它们以同样原因不予包括。

  (3)政府运给驻在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驻军的货物。这类货物的流通按外交上的惯例不作为国际商货的流通。但如以后由外交机构或驻军转移给所在国国民时,应在转移时作为出口,同时所在国应作为进口统计。

  (4)临时贸易。临时贸易指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在短期内再出口或再进口的货物。如比赛或育种用的动物,展览物品,旅客和旅游者携带的财物,可以回收的样品和包装用品,为了临时贮存而装运进口或出口的货物,以及专为运载两国货物和旅客的运输工具等。

  2.应该包括的项目

  (1)船舶与飞机的国际贸易。这项贸易之所以在统计上有分歧,是因为交易的货物本身常常并不一定越过进口国或出口国海关控制的统计边界。但由于这项贸易的重要性,所以规定应该包括在正常统计之内。

  (2)根据上述的国际贸易商货的规定,应将下列货物包括在统计之内:①包裹邮件;②政府贸易,包括政府外援项目下的物资流动,不论货物(民用的和军用的)是无偿赠送的还是借贷的,或是战争赔偿的;③外国租借地贸易;④与相邻国家间的煤气、电力和水的贸易;⑤白银和非流通中的银币。

  3.应该分别记录和统计的项目

  有些统计方法上有分歧的项目,由于各国法规的限制,统一还有困难,因此暂时分别统计,以便于国际上汇总和对比时可以根据需要加以整理。

  (1)非货币黄金。国家主管货币的当局和中央银行金库以外的部门之间交易的新开采和其他(包括私人储存的)黄金为非货币黄金,应作为商货贸易。本国国家金库和中央银行运售给外国私营企业的黄金,应分为两笔交易统计:先在国际收支账目上记录一笔本国货币黄金储备减少,然后在国际贸易统计上记录一笔本国私营企业对外国私营企业之间的“商货黄金”贸易统计。反之,本国私营企业与外国国家金库或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易,也要分为两笔统计。

  (2)改进与修理贸易。为了改进或修理的目的而暂时运往外国,在改进或修理完毕后仍将运回本国的货物。现在一般按全值作进口统计。但这不仅夸大了贸易额,而且往往造成工业先进国家向工业落后国家进口大量机器仪表的错觉。在西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际收支账户中,这项贸易都是作为劳务账户处理,按改进和修理后的增值统计。因此将此项贸易分别统计,以便用修理后全值减修理前全值计算出增值数作必要的调整。

  (3)出租的货物(如电影片、电子计算机等)。因存在上述类似的问题而予以分别统计。

  (4)下列一些货物,由于不易确定它们越过统计边界的时间和地点,各国统计上分歧较大,所以也予以分别统计:①本国供应外国船只或外国供应本国船只的燃料,压舱和垫衬物料;②本国船只售给外国或外国船只售给本国的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和其他救捞财物;③向外国船只、飞机提供的设备和修理。

  以上是联合国建议的统计范围,经过各国采纳执行。统计资料的可比性得到一定的改进,但有些国家由于法规的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能按照建议执行,例外的情况还是不少的。

  (二)国际贸易的两种统计制度

  国际贸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记录和统计出口和进口货物的数量、价值和单位价值。但是在什么时候、按什么标准开始对货物作进口或出口的原始记录问题上,各国有所不同,从而形成了两种贸易制度:普通贸易记录制,简称普通贸易制(General TradeSystem);特别贸易记录制,简称特别贸易制(Special TradeSys—tem)。根据联合国的资料,目前采用普通贸易制的约有7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采用特别贸易制的约有肋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意大利等国。

  普通贸易制以国家的地理边界为统计边界。进口货物越过国家边界,不论完税未完税,结关未结关,就记录为进口;同样,出口货物越过边界,就记录为出口。特别贸易制是以通过向海关结关(即办完海关手续,缴清应付税款),作为记录进出口统计标准的,也就是以海关边界为统计边界的。因此进入海关保税仓库或自由区的货物,由于没有结关和完税,不作进口记录;等到货物退出保税仓库,向海关结关并进入本国市场时,才记录为进口;如货物直接复运出口,则不作任何进出口记录。

  (三)国际贸易中的国别统计原则

  国际贸易统计有条重要原则——对外贸易双记录原则,即出口国的每一笔出口统计,必须有交易的对方作相应的进口统计。反之,进口国的一宗进口统计,交易的对方应作相应的出口统计。交易双方又称伙伴国。实行这条原则便于世界范围内的出口与进口进行平衡。目前,世界各国规定贸易伙伴国的统计原则不尽相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国别统计原则,见表1。

表1 进出口国别统计原则

进口出口
1.产消国生产国或原产国消费国
2.贸易国购自国售予国
3.运输国起运国抵达国

  (1)按产消国统计是指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即生产国;出口货物统计消费国。原产国是指进口货物生产制造的国家(地区),如果该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加工复制,则以最后加工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如果仅仅是简单整理、未改变货物的性质周,则不能作为最后加工。消费国是指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包括直接作消费用或进行加工的国家(地区)。

  按产消国原则统计进出口国别,可以反映进出口商品的来龙去脉,揭示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寻求直接贸易,减少中间贸易渠道,有利于改善本国对外贸易市场结构,提高对外贸易经济效益。

  (2)按贸易国统计是指进口货物统计购自国,出口货物统计售予国。购自国是指购买进口货物的市场所在国(地区),售予国是指出口货物销售市场所在国(地区)。

  按贸易国统计进出口可以反映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观察外贸政策的执行情况。

  (3)按运输国统计是指进口货物统计起运国,出口货物统计抵达国。起运国是指进口起运港(站)的所在国(地区),抵达国是指出口货物运达港(站)的所在国(地区)。按运输国统计进出口货物,比较容易正确划定发生进出口贸易的双方国家(地区),反映实际发生贸易联系的国家(地区)分布状况。

  (四)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分类

  SITC分类是国际贸易统计的商品基本分类。

  现在不仅国际贸易统计,连其他的许多统计资料和刊物的商品分类表,也采用这种分类标准,从而便于各种统计资料的比较与综合分析。

  但是一种分类满足不了多种经济分析需要,因此联合国将SITC分类加以变换,设计了一种《详细分组的国际比较项目支出分类》。

  目前我国《海关统计制度》中的商品分类和《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中的商品分类都是参照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简称SITC)而制订的,两者在主要分类项目上基本一致。这里,着重介绍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内容。

  现行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分类标准规定为22类98章6000多个8位数字商品编码。第1章至97章前6位数码及商品名称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7、8两位数字和第98章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而增设的。现行海关统计目录如下:

  第1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2类 植物产品

  第3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4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晶的制品

  第5类 矿产品

  第6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7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8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玩具;旅游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9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10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11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12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毛;人发制品

  第13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14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名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15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16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及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17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18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19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20类杂项制品

  第21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22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分类的特点:一是采用的是经济分类的标准,即按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分类;二是分类聚集性强,可以根据各种不同需要,按照不同编码数据的层次进行汇总和分析。

  (五)国际贸易中的价格确定和外币折算

  1.价格的确定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主要是以价值指标统计为基础。在国际上最常用的有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三种价格

  离岸价格(FOB)又称船上交货价,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出口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后的价格。离岸价格包括从商品的购进到装船完毕的一切运输、装卸、仓储保管、包装、检验、杂费和出口关税等。

  到岸价格(CⅣ)又称成本加运费及保险费,是进口货物到达进口国国境的价格。包括货价、运抵进口国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的一切费用,即离岸价加上货物离岸及到达进口国港口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

  成本加运费价格(FAB)又称至目的港运费在内的价格,即出口商品离岸价加上到达进口国港口的运费。一般由出口商负责租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包括我国,一般是出口商品按离岸价计算,进口商品按到岸价计算。

  2.外币折算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一般都是用外币结算和支付的。一个国家总是多方位地进行对外贸易。实际工作中,进出口货物可能用美元、日元马克英镑法郎等不同外币结算支付。但在计算进出口总值时不能用不同货币计价的价值直接相加,必须换算成统一的货币或折算成统一的外币之后才能相加。

  外国货币与本国货币折算有两种方法。

  (1)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又称应付报价法,是指单位外币折成本国货币的方法。例如,1998年4月23日100美元折合人民币872.89元,100日元折合人民币6.2895元等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2)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又称应收报价法,是指单位本币折成外币的方法,是直接标价法的倒数。如1998年4月23日100元人民币折合11.46美元,100人民币折合1589.95日元。

  为了国际比较,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通常把对外贸易统计资料按美元折算。先将其他外币统统折算成美元,然后汇总,折算公式是:

  按美元计算的进出口值=按其他外币计算的进出口值×其他外币折合美元的折算率

  或按美元计算的进出口值=按其他外币计算的进出口值÷美元折合其他外币的折算率

  例如,从德国进口1.5亿马克货物,假定1美元折合1.5马克,则按美元计算的进口值计算如下:

  按美元计算的进口值=15000÷1.5=10000(万美元)=15000×0.667=10000(万美元)

参考文献

  1. 杜金富主编.货币与金融统计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
  2. 邱东主编.国民经济统计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2.
  3. 吴昊主编.最新统计工作实务指导(上册).地震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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