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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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标准(Statistical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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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标准的概念[1]
统计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所做的统一规定,以国家标准形式或部门标准形式发布。
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
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1]
1、统计指标标准化,是指对统计指标的概念、计算方法和应用范围的规范化。统计指标的概念包括指标的内涵和外延两面。内涵说明本指标质的规定性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是本指标包括的范围。计算方法是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应用范围是统计指标的特定的界定范围。
2、分类目录,是指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如商品可以按生产单位划分为农副产品、工业产品;按用途可以划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消费资料还可按吃、穿、用、烧等进行分类。分类目录是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是分析研究的基础。统计调查的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
3、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统计调查表的一般格式是: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格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统计调查表法定标记。其中依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备案文号。表的左面一般为表的主栏,列出统计调查的指标;右面为宾栏,列出统计分组标志等。表的下面是统计责任标志,从左至右依次为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实际报出日期。
4、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制定科学规范的统计编码及统计调查表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科学工整理统计数据、保证统计资料准确性的基础,对于提高统计设计与管理水平,适应统计数据计算机化的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1、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2、部门统计标准,是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3、其他统计标准,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下制定的补充性的标准。
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凡是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执行部门标准。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