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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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土(economic territ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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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领土[1]
经济领土是指由一国政府拥有、控制或管理的、它的公民及其货物和资本可在其中自由流动的地理领土,加上该国的治外法权单位,并相应扣除外国在该国的治外法权单位所组成。
经济领土的范围[1]
一国的经济领土包括:
①地理领土、领空、领海和该国对其享有专利权或对其具有或有权管辖有关捕鱼权、海底采油采矿权的位于国际水域的大陆架。
②在国外的飞地即治外法权单位(在其他国家中,经所在国政府正式政治协议,由本国政府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军事、科研或其他目的的明确划出的地域——如大使馆、领事馆、军事基地、科研站、新闻或移民办事处及授权机构等)。货物和公民可在一国和其国外的飞地问自由往来,但在离开飞地时,将受到所在国政府的监控。
③相应地,一国经济领土不包括位于该国地理边界范围内由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使用的飞地即治外法权单位(一个国际组织的经济领土由其对之具有管辖权的飞地组成;这些飞地由明确划出的、经飞地地理上所在国的正式协议、为该国际组织拥有或租借并用于创建该组织的地域或建筑物所组成)。
经济领土范围的变化[2]
经济领土的范围在一些情形下可能发生变化:
1.根据双边协议,经国际法庭裁定或通过仲裁,将对一个地理区域的控制权从一个政府转移到另一个政府。这种交换满足交易的定义,相应的资产从一个政府转让给另一个政府,在资本账户中作为获得的土地或设备和建筑物(如果可以分开,按货物和服务分别)记录。如果进行该交换是为了付款或是抵消一项早前的负债,则反向分录为关于商定数额的一笔金融账户分录。如果没有应付数额,则反向分录为一项资本转移。如果存在土地或建筑物的相互交换,则将交换的两笔分录都按总额进行反映,即土地在资本账户中,建筑物在货物和服务账户中的建筑服务中。除了这些涉及两个政府的例子之外,领土的交换可能会改变其他机构单位的居住领土。与居民地位的其他变化一样,这也将导致资产数量上的其他变化。
2.通过夺取改变特定区域的地位。由于这种改变不是通过双边协议,因此不是一项交易。
3.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领土进行合并组成一个单一国家政府。这可以看做是一个领土吸收另一个领土,或者是两个领土取消和另一个领土设立。这种安排导致有关账户的数量变化和相应分录变化,即先前两个组成领土之间的跨境债务的抵消以及对所有与这两个领土有资产或负债存量的经济体进行重新分类。
4.单一经济领土分割成两个或以上领土。这不是一项交易。然而,在各方之间可能有相关联的流量,例如,承担债务的相应补偿,从而满足作为交易的资格,并且可以根据通常的定义进行分类。当两个单独的经济体之间出现跨境债务时,同样也会有账户数量变化和相应分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