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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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領土(economic territ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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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濟領土[1]
經濟領土是指由一國政府擁有、控制或管理的、它的公民及其貨物和資本可在其中自由流動的地理領土,加上該國的治外法權單位,並相應扣除外國在該國的治外法權單位所組成。
經濟領土的範圍[1]
一國的經濟領土包括:
①地理領土、領空、領海和該國對其享有專利權或對其具有或有權管轄有關捕魚權、海底採油採礦權的位於國際水域的大陸架。
②在國外的飛地即治外法權單位(在其他國家中,經所在國政府正式政治協議,由本國政府擁有或租借用於外交、軍事、科研或其他目的的明確划出的地域——如大使館、領事館、軍事基地、科研站、新聞或移民辦事處及授權機構等)。貨物和公民可在一國和其國外的飛地問自由往來,但在離開飛地時,將受到所在國政府的監控。
③相應地,一國經濟領土不包括位於該國地理邊界範圍內由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使用的飛地即治外法權單位(一個國際組織的經濟領土由其對之具有管轄權的飛地組成;這些飛地由明確划出的、經飛地地理上所在國的正式協議、為該國際組織擁有或租借並用於創建該組織的地域或建築物所組成)。
經濟領土範圍的變化[2]
經濟領土的範圍在一些情形下可能發生變化:
1.根據雙邊協議,經國際法庭裁定或通過仲裁,將對一個地理區域的控制權從一個政府轉移到另一個政府。這種交換滿足交易的定義,相應的資產從一個政府轉讓給另一個政府,在資本賬戶中作為獲得的土地或設備和建築物(如果可以分開,按貨物和服務分別)記錄。如果進行該交換是為了付款或是抵消一項早前的負債,則反向分錄為關於商定數額的一筆金融賬戶分錄。如果沒有應付數額,則反向分錄為一項資本轉移。如果存在土地或建築物的相互交換,則將交換的兩筆分錄都按總額進行反映,即土地在資本賬戶中,建築物在貨物和服務賬戶中的建築服務中。除了這些涉及兩個政府的例子之外,領土的交換可能會改變其他機構單位的居住領土。與居民地位的其他變化一樣,這也將導致資產數量上的其他變化。
2.通過奪取改變特定區域的地位。由於這種改變不是通過雙邊協議,因此不是一項交易。
3.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領土進行合併組成一個單一國家政府。這可以看做是一個領土吸收另一個領土,或者是兩個領土取消和另一個領土設立。這種安排導致有關賬戶的數量變化和相應分錄變化,即先前兩個組成領土之間的跨境債務的抵消以及對所有與這兩個領土有資產或負債存量的經濟體進行重新分類。
4.單一經濟領土分割成兩個或以上領土。這不是一項交易。然而,在各方之間可能有相關聯的流量,例如,承擔債務的相應補償,從而滿足作為交易的資格,並且可以根據通常的定義進行分類。當兩個單獨的經濟體之間出現跨境債務時,同樣也會有賬戶數量變化和相應分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