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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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住單位(Resident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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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單位是指在我國的經濟領土內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單位。
常住單位的內涵[1]
- (一)經濟領土
我國的經濟領土由我國政府控制的地理領土組成,它包括我國大陸的領地、領海、領空和位於國際水域,但我國具有捕撈或海底開采管轄權的大陸架,它還包括我國在國外的所謂領土“飛地”,即位於其他國家,但為我國政府擁有或租借,用於外交等目的、通過正式協議、具有明確邊界的地域,如我國駐外使館、領館用地;不包括我國地理領土邊界內的領土“飛地”,如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用地以及國際組織用地。可見,這裡定義的經濟領土與一般意義上的地理領土不同:雖然位於我國的地理領土範圍內,但不在我國政府控制之下的領土不屬於我國的經濟領土範圍;雖然位於我國的地理領土範圍之外,但在我國政府控制之下的領土屬於我國的經濟領土。
- (二)經濟利益中心
一單位在我國的經濟領土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場所,如住房、廠房或其他建築物,從事一定規模的經濟活動並超過一定時期(一般以一年為操作准則),則稱該單位在我國具有經濟利益中心。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一單位在我國經濟領土上具有經濟利益中心,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擁有一定的經濟活動場所(住房、廠房等);
2.具有一定的經濟活動規模;
3.具有一定的經濟活動時間(一般在一年以上)。
從上述三個條件可以看出,有的單位,即使在我國的經濟領土內從事經濟活動,也不一定在我國經濟領土內具有經濟利益中心。例如,在我國經濟領土內從事活動的時間極短、沒有獨立的活動場所的單位,在我國經濟領土內就不具有經濟利益中心。同樣,我國的某些單位根據業務需要到國外經濟領上上從事臨時性的經濟活動,也不一定在我國經濟領土上失去經濟利益中心。
- ↑ 許憲春.中國國民經濟核算與分析[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非本國人民在本國長期居住,那他是本國的常住單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