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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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是对医疗服务作为商品交换所采取的一种价格形式,本质上是医疗服务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包括门诊、住院、各项检查、治疗、检验、手术项目等的收费价格。由于医疗服务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医疗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具有福利和商品的双重性,国家不向其征收税金,同时给予一定形式的财政补贴。因而医疗服务价格不是通过市场供求的调节自发形成的,而是采用不完全生产价格模式,即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理论价格,再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来确定价格的水平,因此医疗服务价格一般低于医疗服务价值。医疗服务价格是医疗机构组织收入的主要渠道,是医疗机构弥补医疗支出的主要方式。
医疗服务价格的特点[1]
1.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价格
医疗服务市场相对于完全竞争市场有其特殊性:①信息不对称,医疗服务的对象缺乏有关知识和信息,很难对服务进行自由选择和评价;②由于疾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服务对象无法对不同的服务进行比较和挑选;③资源流动的局限性。医疗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医疗服务市场只允许有执照的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具有法定的垄断权;④价格需求的弱弹性,即医疗需求对价格升降的变化反应不灵敏。医疗服务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其价格是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形成的。
2.与经济体制关系密切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医院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它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医疗价格由政府硬性规定,群众以价格手段在医院获取医疗福利,医院收支的差额部分由国家补助,医疗服务系统在这种机制下得以运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医院的补助由差额改为定额,投入相对减少,医疗服务部分市场化。而医疗服务的定价格局仍保持僵化的计划经济状态,造成了医疗服务系统的政策性亏损。
3.价格是福利性的载体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福利性是可以通过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制来实现。医疗服务价格的福利性决定了医疗服务单位既是服务的提供者,又是福利的分配者,这就造成医疗服务系统运作上的一系列的矛盾现象。医院作为经营者,目标自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作为福利分配者,目标是降低群众的负担,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服务。
4.价格决定的两面性
医疗服务价格一方面是由生产医疗服务的要素成本决定的。从投入角度看,在国家不投入的情况下,只有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才能维护医疗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应该从医疗服务的产出进行考察。医疗服务和一般商品有所不同,医疗服务价值的判断对价格形成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医疗服务的接受与否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即使医疗服务价格高于收费标准,病人也会自愿或不自愿的接受。价格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决定医疗机构营利的主要工具,也是决定医院竞争优势的主要工具。价格管理对于医疗机构之所以重要,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市场上服务的同质化趋势增强;二是市场份额的争夺日益剧烈;三是医院品牌定位的考虑。
医疗服务价格的种类[2]
中国目前的医疗服务价格基本上实行的是以服务项目作为计量单位收取费用的“项目收费”方法,服务项目不同制定收费价格的标准也不一样。医疗服务项日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药品价格。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医院通常按照药品的批发价格购买,并以零售价格销售,药品的加成率为15%,政府免收医院药品零售的增值税利润所得税。
(2)医疗用品价格。主要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医用商品。例如,X光机摄片、一次性注射器、人工器官、血液制品等。根据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医疗用品的价格应按照进货价格出售,实行保本经营。
(3)常规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是指医院提供的起主导作用的医疗服务,并由物价主管部门控制其价格。包括门诊服务、住院服务等基本的诊断、检查和治疗服务。
(4)高新技术医疗服务价格。对于高技术、新开发的医疗服务项目,物价主管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控制其价格,该类服务制定的收费价格比较高。
医疗服务价格的作用[1]
由于上述医疗服务价格的特点,决定了医疗服务价格的产生,不可能完全由市场调节,而应采取由政府指导下的有限接受市场调节的机制。医疗服务价格的作用有:
1.价值补偿作用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制定价格政策应自觉地遵循价值规律。如果医疗收费标准不能反映价值,譬如收费标准低于成本,那么,医疗服务的价值得不到合理补偿,致使医疗机构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医疗功能萎缩,进而影响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医院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消耗包括科技含量和体力的消耗,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如果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得不到体现,会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实中,在有些价值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出现一些违规收费的行为。
2.调节卫生资源配置
一般情况下,价格的变动可以引起生产和消费的变动,进而引起资源流向的变化。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时,生产者一般会增加这一商品的生产,这就会吸引社会资源流人这一行业;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下降时,生产者一般会减少这一商品的生产,部分资源可能就退出这一行业,消费者则可能增加对这一商品的需求。价格正是通过这一过程调节着企业的生产规模、资源在行业间的配置,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趋于平衡。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能够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使其适应卫生需求的状况,最大限度地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如果价格体系不合理,项目间的比价不合理,会致使医疗卫生单位从经济利益出发,对医疗服务进行布局,有利可图的项目各医院争着提供,无利可图的项目少做甚至不做。久而久之,会使有的项目资源多,有的项目资源少,使资源在区域内、行业内、项目间配置不合理。
3.调节医疗服务供求状况
价格的涨跌,犹如一只无形的手,调节人们的行为,指挥着生产者的行动,牵动着消费者的神经。某种商品价格上升,供给者提高该商品的产量,消费者减少该商品的需求;反之,某种商品价格下降,供给者减少该商品的产量,消费者增加该商品的需求。医疗服务价格不可能完全通过供求来决定,政府可以干预医疗价格,在一定限度内调节医疗服务的供求关系,使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在现行的收费标准中,大多数医疗项目没有按照医院级别合理拉开档次,形成患者过度向大医院集中,对同样的医疗服务,大医院供不应求,出现看病难、住院难,医院超负荷运转,而一些基层医院出现了门前冷落的局面,造成了卫生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并存。
医疗服务价格影响因素[2]
1.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服务成本是指医疗单位为提供医疗服务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首先医疗服务成本是医疗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医疗价格构成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因素。一般来说,成本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医疗服务质量的大小,并同医疗价格的高低成正比。医疗服务的价值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取决于它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消耗,既包括物化劳动的消耗,也包括活劳动的消耗。物化劳动的消耗是指提供卫生服务时所消耗的仪器、设备、卫生材料等,其价值转移到医疗服务商品中去。活劳动的消耗创造了新的价值,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医务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属于必要劳动的消耗;另一部分劳动消耗则属于医务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其次,医疗服务成本是制定医疗价格的界限。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的价格应该与其价值大体相符。但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或者是为贯彻国家的卫生政策.使某些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有计划地偏离其价值,这也是可以的。
2.供求关系
价格与供求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方面价格运行调节供求关系,另一方面供求关系状况又制约着价格运动的方向。当供不应求时,价格在价值的基础上向偏高的方向运动即价格上涨;当供过于求时,价格在价值的基础上向偏低的方向运动,即价格下降。
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削弱了供求关系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影响。医疗服务市场中,医疗服务是由医务人员提供的高度专业化服务,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很高,普通患者很难掌握复杂的医学知识,而且人们搜寻医疗服务相关信息的成本也比较高,因此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表现得更为严重。医生具有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可以创造额外的医疗服务需求。而且医疗服务需求比较缺乏弹性,医疗服务消费具有强制性,患者虽然会对医疗服务的价格变化有所反应,但是反应的敏感程度不高。在医疗服务需求缺乏弹性的情况下,医疗服务供给者提高价格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使其有提价的潜在动机。
3.财政补贴
由于医疗服务是一种消费无排他性但有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医疗服务产品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政府对医疗进行财政补贴,以改善医疗价格形成的成本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医疗机构大部分属于非营利性质,其收入主要来自三个部分:财政补贴、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其中,财政补贴和医疗服务收费在本质上均是对医疗机构的运行成本的一种补偿。
4.价格政策
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在不同的国家及不同的医疗保险形式下,实行不同的价格来进行宏观调控。中国的卫生事业是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事业,对医疗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医疗服务的价值不是全部通过市场实现的,体现福利的那部分价值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实现。国家的价格政策对卫生服务价格的形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卫生价格决策已经向科学化决策发展,卫生价格的制定开始注重卫生价格研究成果,部分研究成果被应用到卫生价格决策中;二是卫生服务价格决策既考虑到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又考虑到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三是卫生服务价格逐步实行分级管理,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价格管理的灵活性。
5.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对医疗服务供给者具有激励和导向作用。常见的支付方式有按服务项目付费和按病种付费两种方式。在按服务项目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下,医疗服务供给者提供的所有服务项目都将得到偿付,他们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按病种付费通过提供适当的经济激励影响医疗服务供给者行为,能够防止医疗服务供给者延长住院时间或提供不必要的、可有可无的保健服务,以降低成本或降低成本上升的速度,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上涨。
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3]
医疗服务价格是国家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过程进行有效地组织、领导和监督。当前,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是由物价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根据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方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时,可以作上下10%的浮动,并报相关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可在政府制定的指导价的基础上浮动,但必须报相关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d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方针与原则
(一)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基本方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事业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医疗事业必须坚持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基本导向。同时,医疗事业的发展也应该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基本要求,逐步转向以市场调节为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用市场经济的手段促进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坚持物价稳定,社会安定的方针
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物价问题是社会热点问题,稳定价格是物价工作的总方针。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受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的制约,因此,必须要贯彻价格稳定与社会安定的方针。
(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管理国民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物价管理必须贯彻的方针。医疗服务价格作为部门价格,一般由省政府批准,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一般由同级物价部门执行。分级管理是物价管理的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物价部门代替政府行使检查监督权,同时,还包括物价综合部门从上到下的纵向分级管理及与同级物价机构横向分工管理相结合,使医疗卫服务价格形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管理网络。
(四)成本核算的原则
物价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进行成本调查,对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要素构成进行监测,为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医疗机构应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努力降低成本,并配合物价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成本调查。
(五)专家委员会监督的原则
物价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成立由医学专家、卫生经济学专家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要技术服务的价格名称、价格和服务内容以及医学专业技术性问题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明码标价的原则
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提供费用较大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实行事前明示,征求病人或家属的意见。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制止价格欺诈行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开展行业自律。
(七)患者知情的原则
医疗机构有义务接受患者的价格查询。在医疗费用结算时,要通过电脑打印等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明细帐单,对有要求的患者必须无条件提供医疗服务明细帐单,以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八)违法必究的原则+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医疗服务价格的检查与监督
国家物价政策的实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物价的检查和监督是国家管理价格的行政手段。对物价实行检查和监督,不仅能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而且能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与监督的对象
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与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医疗服务机构,也包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服务机构主要指有固定收入的各类医疗机构,也包括兼有行政职能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药品检验等机构,以及血液中心、影像中心、医学院校等单位。
(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与监督的内容
(1)检查和监督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涉及通过计算所规定的价格,计算公式的应用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计算的价格是否属实等。
(2)检查和监督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
(3)检查与监督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明码标价、违价处理、社会脏督、张贴公布等一系列内容。
(4)检查和监督违价收费情况,对“搭车涨价”和违犯收费标准、范围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5)检查与监督服务项目的收费情况、定价审批。对医疗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情况、定价审批等进行检查与监督。
除了上述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主要内容之外,对违价收费的查处、价格争议的协调等方面,也属于检查与监督的范围。
(三)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形式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指国家以行政命令和法制的形式,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国家监督是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的主要形式。从目前国家监督的情况看,主要是通过财税、物价大检查的形式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及年审制度。
2.卫生系统内监督
卫生系统内监督是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价部门的要求,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形式一般每年都要进行,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卫生系统进行物价监督。
3.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通过社会力量,主要是发动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监督是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之一。
4.单位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是指单位领导、职代会、工会、审计和物价机构的人员,对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内部监督的形式有公布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组织人员进行内部检查、实行院长接待日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