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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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ocially necessary labour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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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这里所说的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现时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生产已经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这里所说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水平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劳动的主观条件。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是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2]
各个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数量共同构成该种商品的总量。某种商品总量同其单个商品一样,包含着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某种商品的大多数由中等条件所生产,小部分由较好和较坏的条件所生产。这时,该种商品总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较好和较坏条件下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差别可以互相抵消。这是商品生产上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某种商品的单个产品及其总量实际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生产有关的还有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满足社会现有需要应该投入的劳动时间,或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应分给该种商品生产的劳动量。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的。在社会生产按比例进行时,该种商品的生产量与社会需求量相一致,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一致,商品总量的价值量就能全部得到实现。反之,两者不一致时,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致时,商品的市场价值就会和市场价格不相等。当某种商品实际生产的总量超过社会对该种商品的需求总量时,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超过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该种商品中所耗费的部分劳动时间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此,该种商品的部分价值也就得不到实现。
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
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个别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论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又每每不一致。这对商品生产者有很重要的意义。他的个别劳动时间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收入和在竞争中的地位。他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劳动耗费能全部得到补偿;如果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得到额外收入;如果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部分劳动就得不到补偿。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迫使生产者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生产上的个别劳动时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引起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3]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决定,还存在着一个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的问题。只有有效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价值;而无效劳动,不论是否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不能形成价值。相应地,高效劳动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而低效劳动则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少的价值量。认识这个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过去在论证按质论价的理论依据时,往往将质量差价说成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是一种价格偏离价值的表现。但价格偏离价值怎么能够相对固定化?如果说产品质量高是因为付出了较多的劳动(生产费用),但实际生产过程却表明劳动(生产费用)并没有增加。因此,只有肯定高效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量,才能为论证质量差价提供理论依据。
从国际角度看,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交换中,国际价格的基础是国际价值,其价值量是由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或者说,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来计量的。马克思指出:“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也就是说,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运行中同样起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认识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我们根据世界必要劳动量来考虑我国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降低生产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
- 对商品生产者的意义:
① 决定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消耗能否全部得到补偿;
② 决定商品生产者的盈利水平;
③ 决定商品生产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命运。
-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
推动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